本案当事人朱成志、刘大全、朱慧丽、朱佰玲、朱小勇、刘健全,因不服宿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委托本所褚中喜律师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复议机关决定如下:1.撤销宿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责令宿州市国土资源局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在此,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附: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行政复议决定书
皖国土资复决字(2014)第22号
申请人:朱成志,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住宿州市萧县龙城镇祖庄187号。
申请人:刘大全,男,汉族,1955年6月出生,住宿州市萧县龙城镇袓庄190号。
申请人:朱慧丽,女,汉族,1965年5月出生,住宿州市萧县龙城镇袓庄181号。
申请人:朱佰玲,男,汉族,1956年1月出生,住宿州市萧县龙城镇祖庄188号。
申请人:朱小勇,男,汉族,1973年10月出生,住宿州市萧县龙城镇祖庄181号。
申请人:刘建全,男,汉族,1971年1月出生,住宿州市萧县龙城镇祖庄171号。
委托代理人:褚中喜,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晓敏,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宿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宿州市淮河西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储昭海,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未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按申请人书面申请的要求公 开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
申请人长期生活在宿州市萧县龙城镇袓庄,居住多年的 房屋拥有合法的权属证书,因建设项目需要被相关政府部门拆迁。2014年5月27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 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萧县龙城镇袓庄 ‘龙城镇祖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和‘嘉楼•香格里拉’项目 的立项、用地、规划的批准和报批、备案文件及实施情况; 两项目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申请人的房屋是否履行了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的审批、报批、备案手续?如履行了审批、 备案手续,请依法公开各种审批和报批文件以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萧县及龙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是否履行了审批、报批、备案手续?如履行了审批 手续,请依法公开各种审批、报批和备案文件”。2014年6 月4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向申请人委托的律师邮寄《答复书》,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非本机关制作为由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宿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全市 建设项目的土地审批应有备案。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但被申请人并没 有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没有事实和法 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撒销。
经审理,查明:
2014年5月27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通过国内标准 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 开“萧县龙城镇袓庄‘龙城镇祖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和‘嘉楼•香格里拉’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的批准和报批、备案文件及实施情况;两项目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 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申请人的房屋是否 履行了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的审批、报批、备案手续?如履行了审批、备案手续,请依法公开各种审批和报批文件以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萧县及龙城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是否履行了审批、报批、备 案手续?如履行了审批手续,请依法公开各种审批、报批和备案文件”。2014年6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所在的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答复书》,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贵单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向萧县相关部门申请。”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 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_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 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 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 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 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 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申请 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两个建设项目的征收及用地批准文 件、申请人房屋所在土地的征收报批文件及补偿费用发放情况、萧县及龙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的审批和备 案文件等信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没 有分类逐项予以答复,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机关未保存申 请人申请公开的有关政府信息;对于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被申请人也未告知申请人相关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 式。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非本机关制作为由,告知 申请人向萧县相关部门申请,理由不充分,不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上述规定。另外,被申请人收到本机关《提出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后,未提交行 政复议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之 规定,程序上也存在瑕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1.撤销宿州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6月4日作出的《政 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宿州市国土资源局自接到 本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