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当事人因不服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2014)第40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于是向平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过审查,现平度市人民政府已作出“平政复决字(2014)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撤销“(2014)第40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2.责令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