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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香港居民借款纠纷二审,减损三百万债务负担
信息来源: 朱科 发布时间:2020/12/7 浏览次数:2436

  此前,根据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香港居民胡某需向邓某支付238万元的本金及以368万元计息的巨额利息,且涉案保证人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向胡某追偿。此外,胡某还需承担3万余元的诉讼及保全费。

  胡某对一审判决及委托的一审律师甚为不满意,遂另请律师委托代理二审上诉。但由于胡某对律师已产生抵触情绪,之后不久,胡某又解除了对二审律师的委托。

  随后,胡某经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此前的一行政诉讼原告的强烈推荐,辗转内地找到本所,委托冯力、朱科代理其借款纠纷二审。

  由于本案牵涉人数较多,涉及多笔资金往来,代理本案后,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仔细审查了胡某与邓某等人之间的全部借款细节及各方之间的相关协议和微信聊天记录。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注意到,胡某、邓某、欧阳某某等人在其中2017年4月28日的一份《协议书》中约定:“280 万元直接抵扣欧阳某某作为担保人所承担的各项借款本金”、“仅作为冲抵欧阳某某作为担保人的借款本金”。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此为突破口,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在此基础上,万博律师援引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法判例,向法庭明确提出,该《协议书》中所指的已归还的本金毫无争议地仅限于支付欧阳某某在 2016年7月27日借款合同中作为担保人的借款本金。故,对于胡某的剩余借款金额,应予从中扣除。

  2020年11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书,对剩余借款金额重新进行了认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判决为:上诉人胡某向邓某偿还本金86万及利息(较一审本息和共计减少约300万),并撤销了一审判决中“保证人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向胡某追偿”的部分。此外,诉讼费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胡某退还2万元。

  2020年12月3日晚,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将收到的判决书送达给胡某,胡某回复:“相当满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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