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中喜代理北京某公司诉迁安市工商局行政诉讼案和解结案
来源: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3年8月30日
本所讯(管理员姚丽丽) 本所褚中喜律师接受北京一家公司委托向迁安市人民法院起诉迁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院立案后,该公司和当地达成和解,北京某公司撤诉,从立案到结案,仅15天时间。
2013年3月23日,迁安市工商局对北京某公司作出“迁安工商企处字第(2012)16-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迁安市工商局没有直接送达,仅在其官网上公告了行政处罚的内容,这无疑在网络上对北京某公司产生负面影响。
北京某公司多次派人和工商局沟通,但收效甚微。
在行政处罚三个月起诉期限届满最后一天,该公司委托本所褚中喜律师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 “迁安工商企处字第(2012)16-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经过审查,很快立案。
经过当地政府的协调,达成和解,北京某公司认为,继续诉讼已无必要,申请撤诉。2013年8月5日,迁安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3)安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
裁定认为,原告与地方政府经协商已达成和解,认为继续诉讼已无必要,故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准许原告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