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赔偿决定书
(2005)荆法赔字第3号
赔偿请求人佘祥林,又名杨玉欧,男,1966年3月7日出生,出生于湖北省京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
委托代理人褚中喜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峰律师。
赔偿请求人佘祥林于2005年5月10日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雁门口镇人民政府考虑到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给予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经济补助费20万元。本院与赔偿请求人佘祥林协商,由本院依法支付赔偿请求人佘祥林人身侵权赔偿金256994.47元(含无名女尸安葬费1100元),赔偿请求人佘祥林向本院申请并撤回其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事项。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由本院支付赔偿请求人佘祥林人身侵权赔偿金256994.47元(含无名女尸安葬费1100元)。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章)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注:此案一度震惊全球,“佘祥林”三个字已成为中国现阶段冤假错案的代名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