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尹先生承包的苗圃就位于其住所地所在村的街道旁,但是其承包的林地因“阳光大道”建设项目被征用。尹先生在委托律师查证后,得知该项目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属违法建设,应由被申请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该项目涉嫌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因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未就履职申请作出回应,尹先生就继续委托律师于超出法定期限后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6月28日做出了复议决定。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答复称:其部门不是查处涉嫌违法项目的主体,申请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案件结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处罚权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参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六安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六政办【2011】111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管理综合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涉嫌违法建设道路的行为查处,属被申请人职责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处罚权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