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案件回顾:
徐先生遇到了麻烦,就找律师帮忙解决。
在案件进行过程中,徐先生委托律师通过EMS的方式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确认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对之前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2013年10月12日,市政府单位收发章签收。市政府一直未对徐先生的复议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市政府于2013年10月1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徐先生的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或复议决定,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市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原告徐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履行相关法定职责。
市政府不服,提出了上诉。
各自观点
市政府上诉称:徐先生将行政复议申请邮寄给市长,不能认定邮寄给复议机构,上诉人至今未收到其复议申请,原审判决无法执行。
徐先生及律师答辩称:其向市政府法定代表人邮寄与向复议机构邮寄效力是一样的,市政府已签收行政复议申请,原审判决正确。
高院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徐先生提交复议申请的形式符合该条例规定,应当认定其已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因该复议申请已被市政府凭单位收发章签收,故市政府称并没有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判项无法执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市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徐先生的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或者复议决定,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原审判决其履行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在行政复议案件中,通过邮寄的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等文件,正常情况下是不会被拒收的。
收件人写法定代表人,其效力等同于邮寄给复议机关单位。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单位邮件会以“单位收发章”的方式签收。因此,在此案中市政府的上诉理由并不成立。
不过要提醒注意的是,作为证据使用的EMS底单及详单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购物时的快递单。律师邮寄的文件材料,往往会在邮寄单上详细写明邮寄文件名称,借此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也防止收件单位含糊其辞,说不知文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