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案件导读:
2015年3月,Y先生所承包的农用林地及林木被他人毁坏,随后委托律师于9月24日向当地区环保局申请——请求对“阳光大道”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区环保局自9月26日收到申请后,一直未履行查处职责,也未对Y先生的申请给予答复。2016年1月16日,Y先生针对区环保局的不作为行为,向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但市环保局一直未给予答复,因此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责令市环保局履行复议职责。
对方答辩
市环保局辩称:
Y先生所申请的事项不属行政复议范围,也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管辖的案件,建议法庭驳回Y先生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但本案中,被告市环保局在2016年1月16日收到原告Y先生的复议申请至其诉讼时,一直未给予答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原告诉至法院责令被告履行复议职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六安市环保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Y先生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