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提示】
韩丽娟(化名,下同)的房屋被当地强拆,救济途径又被一、二审法院以“没有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诉讼无门。无奈之下,韩丽娟冒险走上了信访路。
两会期间,韩丽娟从千里之外的武汉来到北京,一下火车就直奔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而来,寻求律师的帮助。因北京正处于“两会”特殊时期,在了解案情之后,好说歹说总算把韩丽娟给劝了回去,并答应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之所以这样做,一是觉得这案子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二是不希望韩丽娟“两会”期间呆在北京因可能存在的冲动,而给其自身带来麻烦,更不希望北京的社会治安状况因此受到影响。
2016年5月2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当庭宣判:撤销一审二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正所谓“柳暗花明又一村”,行政诉讼的大门被再次打开。
【案件回顾】
韩丽娟是土生土长的武汉市人,夫妻二人不分白天黑夜,辛勤劳作,攒得一些积蓄,购得现在的房屋。而这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是国有,本人也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国有土地的征收,其前置程序是要比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有所差异的,表现之一,就是要在审批文件上有所区别。
面临拆迁,韩丽娟要求行政机关公开审批文件时,对方都是以同一区域的集体土地征收审批文件做回复。2012年7月,武汉市政府在武汉市国土资源与规划网上发布《武汉市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挂牌出让韩大姐所有房屋所处的土地。
从公开的2012年第7号挂牌成交信息表所确定的信息,包含韩丽娟的房屋土地已经在2012年8月24日成交,成交价格为9.79亿元。
如果不是律师协助参与案件的查询,韩丽娟至今还被蒙在鼓里。而在此之前,韩丽娟根本就不曾和任何人或单位签订过协议,也未得到任何的补偿。
韩丽娟认为,是国土规划局非法出让了其两证齐全的土地,由此开始了坎坷之路。
韩丽娟之前委托的律师,也进行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途径,并且进行过诉讼,但一审二审均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韩丽娟对此是万分无奈,毅然决然之下,坐上了北上的火车。
【庭审直击】
庭审前,我在酒店自行研究案件。韩丽娟的案件,首先就要驳斥原一审二审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依据这一关键点。农村集体土地上为何会有一宗国有土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这属于行政机关的审查范围,并且他们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想追究,对不起,请自行立案另查,我们作为受害者,没有义务为行政部门的曾经过错承担责任。如果行政部门不能举证,那么不利后果请自行承担。
在湖北高院办理案件,我是“常客”,庭审上当然不会“针锋相对”。毕竟自己年龄大了,不再像之前那么年轻气盛。
有意思的是,武汉市国土规划局林林总总的来了近二十多位工作人员旁听,可能是原以为韩丽娟这次再审也会被驳回,当看着他们听到湖北高院当庭宣判结果一个个愣在那里的时候,我忽然发现“忍笑”是个技术活。
不得不说,湖北高院就是厚道,当庭宣判,而且还让人对它竖起大拇指称赞。下面附上判决的一部分:
本院以韩丽娟的再审申请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为由裁定提审本案。
韩丽娟在再审程序中称,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属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挂牌出让土地的一部分,韩丽娟本人与出让公告行为有当然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享有合法的诉权,原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国土规划局辩称:韩丽娟即使拥有国土土地使用权证,但从所涉土地的权源来看,该土地属于建荣村集体所有,在本次政府征收之前,没有办理过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审批手续,其实质上仍是集体性质,请求依法综合考虑武汉城中村改造的实际情况,驳回其再审申请,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武汉市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局作出的武告字(2012)7号武汉市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即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公告行为,诉讼双方争议焦点是再审申请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
韩丽娟其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形式上表现为国有性质,挂牌出让该土地前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至于在一宗集体土地上,为何存在零星的国有土地,引发相关行政争议,属于司法审查范围,此类情况应由国土部门解释并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至少从现有的证据看,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韩丽娟与被诉土地挂牌公告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一二审法院驳回其起诉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主文中关于“驳回韩丽娟起诉”的部分。指令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对韩丽娟的起诉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