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要】
阿宝格(人物化名)的父亲为乌审旗某草原的承包人,1984年的时候与一试验站签定协议,将草原承租给这个试验站。合同期满后,阿宝格及家人多次要求试验站腾让承租土地,但是试验站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后来经查询,涉案地有可能已经被当地行政部门直接为试验站的上级公司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查清楚承租地是否被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情况,就向乌审旗国土资源局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
可是乌审旗国土资源局却回函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是1996年登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从2008年5月1日期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且依据《立法法》之规定,乌审旗国土资源局对申请事项没有公开义务。
【复议直击要点】
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我们指明:
1.被申请人乌审旗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回函》,答非所问,定性不当;
2.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意指新法不得使用于其施行前已终结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且申请历史信息公开并未被《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排除在信息公开范围之外;
3.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被申请人保存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其应当按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综上,乌审旗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回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撤销且有义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律师点评】
所谓溯及力,是指一部法律能够适用其公布施行前发生的情形。而《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简单地解释,即法律文件的规定仅适用于法律文件生效以后的事件和行为。
在本案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即为行为事实,换句话讲就是:如果申请人是在2008年5月1日之前实施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那么就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至于对于所申请的内容的登记时间,是不受规定限制。
因此,乌审旗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回函》明显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