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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博胜诉案例:行政起诉期限可不是你说超期就超期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8/15 浏览次数:1447

案 件 概 况:

楼先生是诸暨市人,和亲人共同享有一块儿土地的使用权证。楼先生他们一直是关起门来过自己的日子,哪会管政府让什么人在哪儿盖房,只要不牵扯咱们自己的利益那就没什么好去操心的。可这烦心事儿偏偏就来了。

2010年,原诸暨市规划局(现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把楼先生土地旁边空地的土地使用权办理给了另外一个人朱某,还给办理了规划许可证。楼先生就觉得,来了新邻居,除了施工的时候吵了点也没有什么别的影响。等邻居把房子盖起来的时候,楼先生的烦心事儿来了。因为直到了2015年,楼先生才知道原诸暨市规划局的工作失误,导致楼先生和朱某的用地有一部分重合,产生了纠纷。楼先生多次找到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决问题,却一直得不到回应。

于是,楼先生就将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告上了法庭。

一审中,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辩称:在办理朱某的土地使用权证的时候已经通过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了公示,楼先生应该已经知道了涉案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相关规定,楼先生的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应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采纳了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答辩意见,裁定驳回起诉。

随后,我们将案件上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坚持着重强调在一审中的代理意见:

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楼先生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主要证据是涉案行政许可作出之前曾经在所在村进行上墙公示。但该公示行为系批前公示,不能由此推导出楼先生应当知道之后发生的行政许可行为。

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还认为楼先生同时期亦获得规划许可,两处房屋系相邻关系,楼先生在获知自己的获得许可的同时,应当知道原审第三人获得许可的事实。我们认为,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将楼先生获得许可相关材料作为证据提供法庭,故不能证明楼先生获得的行政许可中含有原审第三人获得审批的相关信息,故亦不能由此证明楼先生应当知道涉案行政许可行为。

最终绍兴中院原文采纳了我们的上诉意见。

法 院 判 决: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的起诉有无超过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就本案而言,被上诉人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上诉人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主要证据是涉案行政许可作出之前曾经在所在村进行上墙公示。但该公示行为系批前公示,不能由此推导出上诉人应当知道之后发生的行政许可行为。被上诉人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还认为上诉人同时期亦获得规划许可,两处房屋系相邻关系,上诉人在获知自己的获得许可的同时,应当知道原审第三人获得许可的事实。

本院认为,鉴于被上诉人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将上诉人获得许可相关材料作为证据提供法庭,故不能证明上诉人获得的行政许可中含有原审第三人获得审批的相关信息,故亦不能由此证明上诉人应当知道涉案行政许可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早已知晓涉案许可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指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嵊州市人民法院(2015)绍嵊行初字第166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嵊州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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