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娘》中的“母爱”让看过的人无不动容,文章曾一度创下互联网点击之最。该文原载于《人生与伴侣》杂志,被包括《光明日报》、《北京晨报》等在内的近百家报刊转载,影响空前,并被《新编大学语文》收录为范文,后改编成影视、歌剧作品,并且已经上映。
然而河南文学青年程凯却在网上和王恒绩隔空叫板:“《疯娘》‘抄袭剽窃’了其公开发表在《作文月刊》上的《妈妈》一文,要求王恒绩10日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否则法庭上见。”
就像城门上的麻雀,王恒绩见多了“炮火”,根本就没当一回事。
不久,程凯向郑州市中级法院起诉王恒绩,要求停止侵权,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郑州中院经过审理,认为《疯娘》一文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起诉。程凯不服上诉,二审经过开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创作来源】
我和王恒绩曾经都出生贫困的农村家庭,1991年认识。两人有一些共同点,都是初中毕业,刻苦自学,通过知识改变了命运。王恒绩成为靠笔吃饭的著名作家,我成了靠嘴谋生的律师。
我曾在湖北办理了许多的行政诉讼案件,得罪了一些部门,多次遇到行政干预,甚至公权力介入,对我进行打压。在危难时刻,王恒绩和他的媒体圈子总会适时给予舆论支持,化险为夷。
患难之交的朋友,无意中摊上著作权官司,我不能袖手旁观,主动请缨,代其应诉。
王恒绩的经历我一清二楚,对《疯娘》这篇文章的写作更是了如指掌。该文的创作初始灵感,起源于王恒绩的舅妈。
王恒绩舅舅家里穷,人又忠厚老实,其舅舅一直娶不上媳妇。王恒绩的舅妈不知从哪里而来,既哑又疯,流落到舅舅的村子时,姥姥就让她成了儿媳妇。但舅妈饭量太大,疯劲上来后,会将白花花的大米饭往马桶里倒,常遭姥姥责骂。
王恒绩的舅妈生了个儿子,却因晚上睡觉时翻身不小心给压死了,被姥姥逐出了家门。从此,村对面的山坡上,常见一位疯女人坐在坟包上,嗷嗷地哭着她的儿子。她到处流浪,先后做过好两个光棍的媳妇,每次总是一生下儿子就被人家赶走了,每次被撵走,她总是跪在人家门口哭,不愿走。
随后的几年,王恒绩的舅妈想看她后来生下的儿子,但两家人就是不让她靠近,终于有一次在摘野桃充饥时摔死,后被乡亲们草葬。后来,王恒绩的舅舅去世,一次,清明节给舅舅上坟,有人指着不远处有一座坟包,对王恒绩说这是他曾经的舅妈。
想着舅妈的模样,王恒绩心情沉重,舅妈活着的几个儿子对曾经生育自己的母亲不闻不问,也不上坟烧香。王恒绩突然产生了一种强烈的创作冲动,要写一篇文章,纪念自己曾经的舅妈。
《疯娘》其实就是一篇散文体的短篇小说,这从文笔中可以看出。
多年之后,再翻到这本案卷时,仍为《疯娘》一文中伟大的“母爱”而震撼。我还问了所里的年轻人,上学的时候是否看过《疯娘》这篇文章。然而他们一看,还真在试卷上做过这篇文章的阅读题。而且语文老师还曾专门在课堂上向他们推荐过这篇文章。
【摊上官司】
程凯是河南省某市人,自幼学习不错,在写作方面有一定天赋,因为家贫而辍学,也算得上是一位文学青年,即便在外打工,也是笔耕不辍,用青春和笔头把自己的博客弄得风生水起。据他后来讲,2007年12月份的一天,他在新华书店闲逛时,无意之中看到一本《人生与伴侣》杂志。
翻开第一页,他发现杂志的第一篇文章《疯娘》,和自己中学时发表在《作文月刊》杂志上的上的作文《妈妈》很相似。虽然发表时间是1993年5月,近20年过去,但对这篇文章的一字一句,仍记忆犹新。
程凯在网上和王恒绩隔空叫板:“《疯娘》‘抄袭’了其公开发表在《作文月刊》上的《妈妈》一文,要求10日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否则法庭上见。”人怕出名猪怕壮,那几年经常有“文抄公”和王恒绩开火,说自己才是真“李逵”,王恒绩都一笑了之。程凯的隔空喊话,更没当一回事。
程凯聘请好律师,2008年3月28日向郑州中院起诉《人生与伴侣》杂志社和王恒绩,4月4日,郑州中院正式受理此案。
程凯在民事诉状中称:自己于1993年3月创作《妈妈》作文一篇,于1993年以“汉界”为笔名在《作文月刊》第6期上发表。该篇作文还于1993年12月在县教育局组织的作文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享有《妈妈》的著作权。
2003年,《人生与伴侣》杂志第12期刊载《疯娘》一文,署名作者为王恒绩。该文大量抄袭了《妈妈》一文的内容,且照搬该文思想框架。为了掩饰抄袭的痕迹,王恒绩采取把《妈妈》一文中的语言改成意义相近用词,只是进行若干文章损益和语序调整,抄袭《妈妈》一文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内容、情节和语句,造成《疯娘》与《妈妈》一文整体构思和内容实质相同,侵犯了《妈妈》一文的著作权。
程凯认为王恒绩未经许可,《疯娘》一文从结构到内容大量抄袭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给自己精神上和经济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人生与伴侣》杂志社作为专业的出版机构应当对其刊登的作品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进行严格审查,但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应当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程凯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王恒绩和《人生与伴侣》杂志社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2.在《大河报》、《中国青年报》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3.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合理开支3400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接受委托后,我到郑州中院查阅复制了全部案卷,同时也到新华书店买了几本打折《著作权法》方面的专业书籍,开始进行研究,准备出庭应诉。
我把《妈妈》一文和《疯娘》一文通读了50多遍,进行了仔细的比对,发现除都是描写“母爱”之外,《妈妈》和《疯娘》两文在构思设计、文字结构、表现手法、人物安排、时代背景均完全不同。
然后,我在网络上搜寻到八个相近似的法院裁判案例,研究这些案例的裁判理由后,我对《疯娘》著作权纠纷案已经心中有底。后来我在法庭上的反驳理由基本上是从这些案例中直接提炼出来的。
律师办理专业性案件,要学会“借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集体智慧,可以事半功倍。网络的普及,什么样的案例网上都有,律师可以“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我所用。
【庭上论战】
2008年5月15日,郑州中院通知开庭。
开庭之前,我决定分为三层保护圈,步步为营进行应诉:第一层是质疑程凯的原告资格,如果被法庭采信,将会被裁定驳回起诉;第二层是《疯娘》和《妈妈》人物构思并不雷同,不存在侵权,因为《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只保护思想的表达;第三层是强调《疯娘》一文的四大煽情点,论证其所具有的独创性。
果然不出所料,在程凯宣读完民事诉状后,审判长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程凯是否为《妈妈》一文的作者,这关系到原告程凯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2.《疯娘》一文是否侵犯了《妈妈》一文的著作权;3.原告程凯的赔偿数额是否有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
程凯为支持自己就是《妈妈》一文的作者,首先由代理律师向法庭出示了身份证、毕业证、《作文月刊》杂志和两份证人证言。一位证人是同学,一位证人是其语文老师。程凯向法庭说道:“这些证据足以证实自己就是《妈妈》一文的作者,对该文享有当然的著作权。”
“《妈妈》署名的作者为‘汉界’,即‘汉界’为该文的著作权人,原告身份证上的姓名为程凯,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而曾用名叫‘汉界’,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我指着出庭作证的程凯的同学继续对法庭说道:“证人从旁听席上而来,参加了庭审,其不能作为证人出庭。”
法官看了一眼证人,问程凯和其代理律师:“证人为何让其旁听案件审理?”程凯说:“不清楚法律规定。”“证人已经旁听本案,不能再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法官说道。
我接着说道:“《妈妈》一文上署名的作者为‘汉界’,‘汉界’是否为实名或笔名只能由《作文月刊》杂志社提供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原告程凯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汉界’是其笔名,或‘汉界’就是其‘曾用名’。”
之后,法官主持双方论证第二个焦点问题:即《疯娘》一文是否侵犯《妈妈》一文的著作权。
程凯称,经对比,《妈妈》与《疯娘》作品中心思想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展现母爱的伟大,即使她是一个疯子,她仍然拥有母爱的光辉。”《疯娘》作品所具有的故事线索、人物设置、人物形象、故事情节、语句表达等方面对《妈妈》作品构成实质性侵权。
程凯向法庭列举了两文之间的七点“雷同”,认为《疯娘》一文是“抄袭”《妈妈》:
1.在故事线索方面,《疯娘》一文与《妈妈》一文均描述“智障母亲母爱”的故事,背景均在贫困的农村,均为传宗接代,续香火为目的。
2.在人物设置方面,《疯娘》和《妈妈》一文中,均设置了妈妈、儿子、祖母、父亲、小伙伴们等几个主要人物,且均为独生子女家庭。
3.在人物形象方面,《妈妈》着力刻画的最主要人物妈妈是个“傻子”,《疯娘》刻画的妈妈是个“疯子”。
4.关于“我生下来的去留”方面,《妈妈》一文着力刻画我生下刚满3个月就被祖母抱去抚养,《疯娘》一文中是我一生下来奶奶就把我抱走了。
5.关于“对待妈妈不公平”方面,《妈妈》一文中说奶奶对待妈妈很刻薄,派她割草;《疯娘》一文中说奶奶决定训练妈妈做些杂活,叫娘单独出去割猪草。
6.在对小伙伴的人物设置方面,《妈妈》一文中小伙伴开始鄙视我,为首的是泥鳅,《疯娘》作品中的小伙伴告诉我你娘是疯子,带头的是范佳希。
7.对抽皮带打妈妈情节方面,《妈妈》一文中说父亲对待妈妈很刻薄,抡起皮带往妈妈身上猛抽,《疯娘》一文中称父亲用非常恐怖的目光盯着娘,解下皮带劈头盖脸地向娘打。
不得不佩服,原告程凯的推理和想象力还是很“丰富”。我向法庭指出,《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方式,不保护思想和构思。《妈妈》和《疯娘》在人物刻画方面并不相同,我也采用了罗列的方式:
1.《妈妈》一文中,祖母和父亲对待妈妈都很刻薄,而在《疯娘》一文中,父亲则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打了娘。2.儿子与母亲相认后,与妈妈的关系,《妈妈》一文只寥寥数十字一笔而过,而在《疯娘》一文中,母子相认后,却花了大量的笔墨描写母子之情,使《疯娘》一文更具可读性。
2.妈妈去世后,《妈妈》一文描写的非常简单,而《疯娘》则花了约四分之一的篇幅描写,使文章更具感染力。
因此,两文相比,剔除“母爱”这一公众性的主题后,两者并无实质上的相同或相似之处。
同时,我说道:“原告指责‘《疯娘》全篇谋划布局,照搬《妈妈》一文的思想框架’。这种说法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中,不包括思想、方法、步骤、概念、原则或者发现,无论上述内容以何种形式被描述、展示或体现。《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的表达,即作品的表现形式,而非作品反映的思想、观点、信息等。”
为了进一步说明《疯娘》所具有得独创性和《妈妈》完全不同,我进一步向法庭指出了《疯娘》一文的四大独创性亮点:
第一大亮点:疯娘生下儿子后,掌管着全家经济命脉的婆婆因为养不起疯娘,便强硬地将她赶走,疯娘为了能留下来陪伴儿子,居然将碗里的一碗饭播出半碗,无言地表示从今以后,每餐只吃半碗,只求婆婆不要让她和儿子分离。
第二大亮点:疯娘被婆婆赶出了家门,6年后,飘荡并乞讨在外的疯娘因强烈地思念儿子,居然顽强地回来了。但她不敢进家门,只能在村口的稻场上转悠,强烈的母爱还能让她从一大群小孩子当中一眼认出自己的儿子,并将一只脏兮兮的气球作为见面礼物给儿子,可要面子的儿子不买账,反而厌恶这个疯娘。
第三大亮点:疯娘为了帮儿子声张正义,居然将打儿子的凶手范嘉喜丢到了水塘里,范父带着一帮人前来,将疯娘的家砸了个稀巴烂,还要索赔1000元,疯娘的丈夫只好含泪打妻,这是内行架,如果不打妻子,就要陪人家一大笔钱。正是这场心酸的殴打,才让自家免赔1000元。
第四大亮点:在儿子面前从来都是怯怯的疯娘,只因得到了儿子的夸奖。“桃子很甜,哪来的,娘真是越来越能干了……”等话语,便不顾生命危险,到悬崖边上为儿子摘桃子,最终失足摔下悬崖去世。死时手里还紧紧攥着一只桃子,就是这种母爱让千万读者感动落泪。
这四大独创性亮点,《妈妈》一文中一个也没有,该文也有一次殴打疯子娘,但却是因为傻子娘割毒草毒死了自家的羊,所以惨遭丈夫的打。这与疯娘的内行架完全是两码事,《妈妈》一文的创作技术含量与《疯娘》没有丝毫的可比性。
我扫了一眼法官,法官示意我继续发表观点。觉得合议庭很开明,能尽量让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这很难得。
我喝了几口水,继续说道:“原告指责两篇文章中的人物设置相同,大家知道,在农村,许许多多的家庭成员本来就只有爷爷,奶奶,父母亲和孩子。因为贫穷和病痛,造成一两个家庭成员残缺是再正常不过的事。”
我特别提请法庭注意的是:“《妈妈》一文中关于祖母的描写仅仅只有14个字,而《疯娘》中奶奶与疯娘的交锋达到了3000字,奶奶是主角之一。《妈妈》关于丈夫的描写只有30个字,而《疯娘》中有近800字,还增加了范父、派出所所长、婶婶等重要配角的描写。疯女人在日常生活中太常见,都有创作疯娘故事的权利,而且《疯娘》细节没有一个与《妈妈》一文相同,谈何抄袭?”
为支持我的上述观点,我向法庭提交了2004年的《长江日报》和《北京晨报》各一份,在这两份报纸中,王恒绩详细地披露了《疯娘》形成的前前后后。该文的人物原型是王恒绩的舅妈,舅妈的孩子已被压死。《疯娘》中的儿子李小树是文学加工,想起死去的舅妈作者有感而发。所以原告指责《疯娘》一文涉嫌抄袭,纯属无稽之谈。
开庭后,我向法庭提交了近10份相近似的著作权纠纷案例,裁判文书中都是以“《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和构思,只保护思想的表达”为由驳回对方起诉。我国虽然不实行判例法,但其他法院的生效判决,尤其是由最高法院公布在网上的案例,对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重要指导或借鉴意义。
2008年9月11日,郑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疯娘》不构成对《妈妈》一文的侵权,驳回原告程凯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程凯是《妈妈》作品的作者,享有《妈妈》作品的著作权,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作品包括思想与表达,由于人的思想与创造力是无法限定的,因此著作权不延及思想,只延及思想的表达。《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中,不包括思想、方法、步骤、概念、原则或者发现,无论上述内容以何种形式被描述、展示或体现。由此可见,《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构思,著作权人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其作品中反应出的思想、信息。《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的表达,即作品的表现形式,而非作品反映的思想、观点、信息等。
通过《妈妈》、《疯娘》两部作品内容的比照分析,看有无实质相似,即排除作品中已属于公有领域中思想的表达,仅对作品的表现形式进行分析。通过对《妈妈》、《疯娘》两部作品的故事情节、人物刻画、叙事手法、语言特点等方面的综合比较,认为《疯娘》作品与《妈妈》作品不同,体现了自己的特点,具有独创性,不存在对《妈妈》作品的抄袭、剽窃。
程凯提交的只是个别文字相同,不构成抄袭、剽窃。《妈妈》作品与《疯娘》作品的相同点,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相同表达形式,不构成抄袭、剽窃。王恒绩对《疯娘》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杂志社经王恒绩授权,在其出版的《人生与伴侣》杂志上刊登《疯娘》作品,并无不当之处。
据此,程凯要求王恒绩、杂志社承担侵犯其著作权的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程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元,由程凯负担。
【一锤定音】
程凯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过开庭,一锤定音,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本院认为:判断《疯娘》作品是否构成对《妈妈》作品的抄袭、剽窃,应分析《疯娘》作品的作者是否有接触《妈妈》作品的可能以及两个作品是否存在实质相似。
王恒绩在创作《疯娘》作品时,是否接触了程凯《妈妈》作品。经查明《妈妈》作品于1993、1994年、《疯娘》作品于2003年公开发表的事实,可以认定王恒绩在创作《疯娘》作品前有接触《妈妈》作品的可能。
关于《疯娘》作品是否构成与对《妈妈》作品的实质相似。
首先,《疯娘》作品是否构成对《妈妈》作品的抄袭或者剽窃。两个作品在内容或者结构上有明显不同,具有不同的段落结构和叙述手法,经比对未发现疯娘作品中有抄袭或者剽窃妈妈作品的段落语言文字,不能认定构成抄袭或者剽窃。
其次,两个作品在主要故事线索、人物设置、故事情节方面为同一题材作品,对同一题材的作品具有不同的创作应如何认定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系独立完成并且具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疯娘》作品与《妈妈》作品在相同题材创作中具有相同的人物设置,但其创作系独立完成,且具有不同的独创性,应当认定两作品各自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即使王恒绩在创作《疯娘》作品过程中接触了《妈妈》作品,受到思想创意的启发,但著作权法中并未规定保护作品中的线索、框架、思想等,只有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故原审判决认定王恒绩创作的《疯娘》作品未侵犯程凯创作的《妈妈》作品的著作权并无不当。
综上,程凯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王恒绩答辩认为程凯未提供证据证明《妈妈》是其作品,但未提起上诉,本院不再审理。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记】
在一审开庭中,程凯说,如果法院认定《疯娘》不构成对《妈妈》一文的侵权,他保证就网上针对王恒绩的过激言论删除,封存博客,退出文学江湖。如今,一、二审都认定《疯娘》不构成侵权,程凯并没有兑现承诺,删除过激言论和封存博客。
著作权纠纷案件一般比较专业,对律师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办理这些案件,最简单的方法是在网上找相同或相近似的案例,提炼出这些案例中的裁判意见。有时,法庭上说10句,不如一个相同的案例管用。
律师就是负责向法官提供各种素材,让法官去根据这些素材,制作裁判文书。
新闻链接:
《疯娘》在河南遭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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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打工作家王恒绩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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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讯(记者 余皓)武汉打工作家王恒绩凭借作品《疯娘》轰动海内外,河南村民程某认为王剽窃其作品,遂状告王侵权。昨日,王恒绩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了程某的诉请,确认王恒绩享有著作权。
王恒绩是武汉市首届十大杰出务工青年,亦是湖北省第二届期刊优秀编辑。2003年底,他根据舅妈为原型而创作的文学作品《疯娘》轰动海内外,一度创造了中国互联网转载和点击之最。作品的电影、电视剧、话剧版权全部被买走。
去年,5400字的《疯娘》被编入《新编大学语文》。然而,同年4月,河南一名程姓村民(笔名汉界)声称《疯娘》抄袭了他读初中时的一篇1500字作文《妈妈》,并以此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王恒绩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通过综合比较,认为《疯娘》体现了自己的特点,具有独创性。原告提交的文字相同只是个别字相同,这些字是社会公有的字,不构成剽窃抄袭。
法院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确认王恒绩对《疯娘》享有独立的著作权,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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