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中喜律师行政案例:代理荒漠植树造林英雄夫妇胜诉水利部
摘要
投资千万植树造林,让沙漠变成绿洲
央企排污毁林,央视多频道连续报道
煤矿手持水土保持批复为“尚方宝剑”
水利部在法庭上就程序问题无法自圆自说
北京第一中级法院确认水土保持批复违法
导读提示
2003年,沈国雄、伍莉莉夫妇承包了万亩荒沙地,用来植树造林。2008年,经过沈国雄夫妇的五年播绿,荒漠已经变成绿洲,十余家媒体曾先后报道了沈国雄夫妇植树造林的英雄事迹。
然而,赫赫有名某央企发现这块林地下面有煤,在各种审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直接在林地里建起了骏马煤矿,排污毁林。
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等多个栏目都以“排污毁林”为题进行了专题报道,引起其他中央及地方媒体跟进披露,但没有一个说法。骏马煤矿之所以任性,大概是因为持有水利部的“尚方宝剑”—《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于是,沈国雄原级行政复议水利部,要求撤销《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被水利部维持。沈国雄只得起诉水利部,并将该央企列为第三人。我和曾经的实习律师尹力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了诉讼。
一审支持了沈国雄的诉讼请求,不但确认水利部批复违法,而且撤销了水利部作出的复议决定。上诉后,被二审维持原判。根据一、二判决所认定的批复违法的事实,再通过民事诉讼最终让该央企赔偿沈国雄740余万。
当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选入了该院“2015年涉部委十大典型行政案例”之一。
荒漠造林
横跨宁夏、陕西、内蒙古的毛乌素沙漠,是中国四大沙地之一。这片沙漠,几乎是全国产生植树造林英雄最多的沙漠地区,乌云斯庆、殷玉珍、王果香、盛万忠……都曾在这里演绎过荒漠绿色传奇。
在毛乌素沙漠南缘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某市的万亩荒漠中,也有一对致力于治沙播绿的英雄夫妻,他们叫沈国雄、伍莉莉。
沈国雄是重庆人,八十年代初凭着一手理发的硬本事到宁夏打拼,没几年就发家致富成了当时人人羡慕的“万元户”,还娶了美丽善良的当地姑娘伍莉莉为妻。从小在风沙地里长大的伍莉莉,十分痛恨沙子,心里早就埋下了一个治沙梦。为了实现这一心愿,伍莉莉也一直鼓动着丈夫沈国雄为第二故乡出把力。
2003年,夫妻二人通过承包工程已步入“千万富翁”行列。他们做了一个惊人的决定,在伍莉莉的娘家所在地承包万亩荒沙地,用植树造林的方式治沙。
周围的亲戚朋友都纷纷投来反对意见:“你们有钱可以投资房地产呀”、“把钱拿去干啥不好,非要扔到沙子里去”、“钱多了可以借给我们一些”、“在寸草不生的荒漠中种植多难”……
沈国雄并不在意这些,一是早已下定决心要和妻子共同治住一片沙;二是自己从小吃百家饭长大,本身就特别能吃苦,种植这种事对他来说不算什么。
买树苗、雇人种树、雇车拉水浇树……沙漠中种树远比想象中困难。这里不止是寸草不生,还有一个又一个的大沙包,最高的沙丘都有七八米高。
光买树苗,都要花不少心思,不够“坚强”的树苗根本无法在如此恶劣的环境存活。沈国雄亲自到四川、山东等地,一棵一棵的挑。即便是经过了精挑细选的小树苗,种起来也不是那么容易。刚栽下去的树苗,一夜风沙过后可能被连根拔起,只能栽树、被风沙拔起、再栽,如此循环往复地和风沙作顽强斗争。
为了解决树苗的灌溉问题,开始都是用车从很远的地方拉水。但是林地万亩,树苗那么多,靠车拉水显得杯水车薪。沈国雄又架起了电线杆,埋地下管线,挖了一个长200多米,宽30米的带子井取水。每天用柴油机发电把水抽到大水罐,再通过加压送到地下管线,以此来进行林地日常灌溉。
正所谓万事开头难,等小树苗长大后,根系逐渐扎深,慢慢获得地下水分,浇水灌溉相对减少。其实,沈国雄在承包前作过详细的水文考察,这块地并没有表面那样干旱。用挖掘机往下挖两三米,就有水源。等树长大后,可以直接依靠地下水源存活。另外,在林地的东南角,还有一个美丽的小北湖,通过地下暗渠给林地供水。
几年时间下来,树苗茁壮成长,成为挺立的大树,树径都有脸盆那么粗了。放眼望去,一片郁郁葱葱的树林点缀在金黄色的大地上,时不时还有鸟儿飞来栖息、鸣叫,兔子在里面跳动,羊在这里觅食……
这幅美丽的画面背后,是沈国雄夫妇巨大的人力、财力投入。他们当初的那一千万,早就被风沙“吞噬”了。夫妻二人为了这片树林,不仅花光了所有积蓄,甚至还借过高利贷,每年只能靠到内蒙古承包工程来赚钱养活这片林地。
排污毁林
2008年,正当他们想在此创办一个农家乐,填补治沙投入时,轰隆隆的机器开进了林地……
大型煤矿企业伟正煤业集团要在这里开矿。经勘探发现,这片林地下面有素有“黑黄金”之称的煤炭,而且储量巨大,开一个年产800万吨的煤矿都不成问题!
尽管沈国雄的承包合同是五十年,伟正煤业集团要占用的地完全位于沈国雄的林地之内,但是他们还是任性强占。几十台各种机器在震耳欲聋的轰鸣声中一路向前,伴随了刺耳的履带声,将沈国雄的树木推倒近2千亩,很多树甚至被连根拔起。事后,也没有人来给沈国雄一个说法。
沈国雄认为,草木皆有情,一直将这些树木当成自己的“娃娃”一样悉心照料。自己眼看着他们长大,却遭受这样的横祸,实在气愤难平。
沈国雄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义愤填膺地表示一定会追查到底。并委托森林司法鉴定机构对毁林面积进行了鉴定,得出的结论是毁林面积是1443.5亩。如此大面积的毁林,已经远远超过刑事立案标准了,属于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
因为一直没有动静,沈国雄就去催公安机关,无意中得到一份伟正煤业集团就沈国雄报案向当地政府提出了《暂缓刑事立案的申请》的复印件。沈国雄心想,央企果然神通广大,便问办案民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上不是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古代不是就有‘天子犯法庶民同罪’吗?你们公安机关这是怎么啦?”
案件承办人不置可否,一言不发,问急了,干脆找理由走开了。至此,公安机关当初那与违反犯罪作坚决斗争的激情完全消退,毁林一案也就成了“悬案”。
在毁林后,伟正煤业集团就开始了骏马煤矿的建设。不巧的是,矿井口正好建在了水源处。另外,为了保证采矿安全,伟正煤业集团还将地下水大量抽走,降低了地下水位。
沈国雄好不容易等到小树长成大树,可以依靠地下水源取水。但偏偏这个时候,地下水位又下降了,这对整个林场来说就是切断了供给血脉。
沈国雄只能主动找到伟正煤业集团相关负责人,要求解决万亩林地的供水问题。伟正煤业集团答应,将工厂废水提供给沈国雄灌溉林地。沈国雄一想,总算有水了,林地不至于干死。
没过多久,伟正煤业集团就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一系列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直接投入了试运行。
伟正煤业集团为了尽快出煤,连污水处理厂都没有建好就开始采矿了。废水都是直接通过外排管线,排入小北湖,根本就未经过处理。排入湖中的水,还伴着难闻的气味。这些水,浇树树死,灌草草亡,根本不能拿来灌溉。林地的树木,慢慢的出现了枯死现象。
看着自己辛苦养大的“娃娃”们被糟蹋成这幅模样,沈国雄悲痛欲绝,他决定上访,给自己讨一个公道。于是,他开始给各职能部门写信。从地方各级部门到中央部委,挨个投诉。
原环保部都多次点名批评过伟正煤业集团,地方有关部门也下过几次处罚决定,但仅是罚款而已。财大气粗的伟正煤业集团根本不在乎那点罚款。
沈国雄的不幸遭遇,引起了中央电视台的极大关注,派出资深记者对骏马煤矿的排污毁林行为进行调查和暗访。2014年4月12日,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东方时空、新闻直播间、中文国际频道等多个栏目以“排污毁林”为题进行报道,引起全国轩然大波。
环境问题,关系民生,历来为各级媒体所关注。中央电视台的首先发声,引起其他媒体的跟进披露,各大门户网站都在头版予以转发。巨大的舆论压力,并没有撼动伟正煤业集团,问题始终没能得到有效解决。
求助律师
从事发到排污毁林,沈国雄整整上访了五年,没有任何效果,才想到用法律来解决。在网上看过到我曾经代理的一些经典案例后,沈国雄及家人决定请我代理。给我打了一年多的电话,因为手头案件太多,又有不爱听一面之词的习惯,所以最初在电话里我没有答应。
与沈国雄的第一次见面,是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室,他亲自上门拜托我代理他的案子。沈国雄详细的向我讲述了他在荒漠植树,又被伟正煤业集团排污毁林的经过,说着说着,五十多岁的大男人竟然哭了。看着当地媒体对他植树造林事迹的报道,觉得应该接受委托。
我同情他的遭遇,内心对他这种无私播绿的精神也是充满敬佩。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我没有理由不为帮忙他捍卫这万亩林地。正如习总书记所言:坚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从常规的法律思维来讲,可以走民事诉讼,直接要求伟正煤业集团赔偿损失。但走民事诉讼的话,一方面耗时长,另一方面由于本案属于涉及财产类案件,缺乏煤矿审批违法的证据。
我决定先通过行政程序取证,再运用民事程序索赔。在与沈国雄的沟通中我得知,水利部曾向伟正煤业集团颁发过《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这份批复是后续环评、项目核准等一系列行政审批的前置性程序,但如此重要的行政许可却未听取过沈国雄的任何陈述和申辩意见。
沈国雄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就立即向水利部申请了原级行政复议。不出意外,收到了行政复议决定,水利部维持了《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于是,一纸诉状递交到了北京一中院,要求撤销水利部作出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在收到北京一中院寄来的水利部的《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后,我基本可以确定水利部可能很少做被告。经常当被告的中央部委,从证据材料和《答辩状》是可以看出来的,文书整齐、漂亮,逻辑性强,证据形式规范。而我手上的这摞证据,有多份直接在A4纸上打印了几段文字,没有签字、盖章。
通过仔细翻阅水利部的证据材料,发现了一个关键性的细节问题:有两份证据居然在时间上存在矛盾之处,而这种时间上的先后颠倒,是与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相悖的。至此,心中对案件的结果已有了一些把握。
庭审交锋
作为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我们仅出具了几份证明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加上一张央视报道伟正煤业集团排污毁林的光盘。被告水利部的代理人当庭指出,原告与《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没有利害关系?我早有应对,在行政诉讼中十有八九对方都会提出这样的质疑。我当庭指出了三点:
1.《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涉及的区域正好在沈国雄合法承包的万亩林地中间;
2.根据原告报案,公安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认定第三人毁林1443.5亩;
3.伟正煤业集团在签订的《委托评估协议书》上承认占用林地。
当我发表完以上意见后,法官询问了伟正煤业集团的代理人:煤矿是否与位于原告的林地里面或者说是否和林地挨着?第三人的代理律师点头说是。从法官的问题中,我能判断出法官也已经认同了沈国雄与《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之间是具有利害关系的。
同时,我在法庭上当场播放了央视《新闻直播间》报道伟正煤业集团排污毁林的视频。央视记者深入到伟正煤业集团暗访,相关负责人向假装买煤的记者表示,确实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但企业现在一直正常出着煤。记者还拍摄到,伟正煤业集团直接设置外排管线,将未经处理的黑水排入小北湖。随后,记者来到监管部门,向工作人员当面反映情况。但监管部门表示,已经罚款了,他们不改正也没其他办法。
水利部的代理人观看完视频后表示,这些媒体报道不可信。不管水利部信不信,法官是一定会有所触动的。视频是直观的,它能把我们带到伟正煤业集团排污现场,看到黑水涌出,看到树木枯死。
水利部提出了十余份证据,来证明其作出《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合法性,我逐一提出了有力的反驳意见。
1.部分证据没有提供原件,缺乏真实性
水利部向提交的证据1《国家发改委批复》、证据2《国家能源局同意函》、证据4《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的通知》均是复印件,无法判断其真实性。水利部本应当提供上述证据的原件,既便不能提供原件,应当提供有第三人加盖原件和复印件核对一致印章的复印件。
2.部分证据不合法,作假嫌疑无法排除
证据4《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的通知》不但是复印件,而且是水利部自己出具的一份所谓文件,自己不能做自己的证人,是基本常识。水利部应当提供文件中所表明的中央编制委员会的“中编办字(1997)73号”《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否则,证明不了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是一个合法的机构以及其具体的职责分工。
3.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无法自圆其说
根据证据3可以看到,伟正煤业集团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是2013年8月12日,而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的《技术性审查意见的报告》却此前3天的2013年8月9日,《技术审查意见》第5页更是显示2013年7月3-4日还在银川召开过所谓的技术评审会。
……
另外 ,水利部作出《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程序也严重违法。
1.无证据证明水利部是合法受理行政许可
《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许可行为,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法定程序。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申请人要取得某项行政许可,前提条件是要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本案中,只有一份伟正煤业集团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并没有证据证明该请示是如何提交给水利部的。
2.技术性审查在前申请在后完全不合常理
婴儿未出生之前不可能喂奶,没有领结婚证不可能办准生证,这些浅显的道理,讲的就是时间的先后顺序问题,有些事情可以颠倒,但有些事情不可能颠倒,否则就是造假。
如前所述,伟正煤业集团提出申请的时间是2013年8月12日,而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的《技术性审查意见的报告》却在此前3天的2013年8月9日作出。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2013年7月3日和4日还在银川召开过所谓的技术评审会,显然,这是在赤裸裸造假。
3.作出《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之前没有听取原告的申辩意见
第三人伟正煤业集团所属的骏马煤矿,占用的土地正处于原告承包的万亩林地之间,事关原告的切身利益,但没有告知原告,更没有听取原告的申辩意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之规定,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此时,对面的几位水利部和伟正煤业集团的代理人已经面露尴尬。尽管伟正煤业集团的律师极力解释,此前有提交过申请,但口说无凭,法庭上讲的是证据。
质疑完水利部《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合法性后,我又指出了几点水利部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中的程序性问题。
庭后,水利部的一位司长微笑着向我走来,与我握手,并称:“这次行政诉讼,对水利部以后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很有益。”我和这位司长就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的程序性事项,作了简单的交流。看得出,他是想寻找一些工作上的改进意见。
确认违法
经过合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一审判决,在确认水利部作出的批复违法的同时,一并撤销水利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本案中,伟正公司骏马一矿矿井及选煤厂项目由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且该项目占地面积、挖填土石方量均达到上述规定的标准,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由国务院水行政部门审批。据此,水利部具有对涉案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的职权。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该条第二款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本案中,水利部向法院提交了监测中心针对涉案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查后作出的《关于报送﹤伟正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骏马一矿矿井及选煤厂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水保监方案(2013)149号),该报告中详细记载了相关的技术审查意见,具体包括如下几个部分的内容:一、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三、水土流失预测;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五、防治分区及措施总体布局;六、分区防治措施布设;七、水土保持施工组织设计;八、水土保持监测;九、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十、水土保持效益分析。
上述内容符合前引规定中对水土保持方案内容提出的要求。水利部据此作出被诉批复,实体上并无不当。且沈国雄提出的诉讼理由主要涉及环境污染问题,并未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内容提出有针对性的异议理由及依据。故对于沈国雄针对被诉批复实体内容提出的异议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被诉批复的程序,参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本案中,水利部在受理伟正公司提出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之前,即已先行委托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对伟正公司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技术评审,有违上述程序规定,一审法院对此程序问题依法予以确认。但鉴于该程序问题并未影响到被诉批复的实体结论,故对于沈国雄基于此程序问题提出的撤销被诉批复之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被诉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水利部于2014年12月27日收到沈国雄针对被诉批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于同年12月30日予以受理,并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复议期限的规定。
此外,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并非行政复议的强制性程序要求,集体讨论也并非行政复议的必经程序,沈国雄据此对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性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故不予支持。但是,鉴于被诉批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被诉复议决定对于被诉批复程序合法性作出的认定存在错误,故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水利部作出的被诉批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轻微违法但未影响实体结论,依法确认被诉批复违法,但不撤销该批复。基于此,一审法院一并判决撤销被诉复议决定。鉴于一审法院已对被诉批复的合法性进行判定,被诉复议决定被撤销后,复议机关无需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水利部所作出的批复违法;
二、撤销水利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三、驳回沈国雄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我的执业经验来看,在行政诉讼中拿到这样的判决已经十分不易,尤其是以中央部委为被告的行政案件。这样的结果虽不是十分满意,但毕竟也是取得了一些成功,为以后的民事索赔提供了证据。
在和沈国雄商量后,还是决定上诉,再争取一下,如果能够得到一份撤销批复的判决,对以后的诉讼路径将更有帮助。在上诉期届满的最后一天,我代沈国雄提交了行政上诉状。
二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开庭,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如下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本案中,伟正公司骏马一矿矿井及选煤厂项目由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且该项目占地面积、挖填土石方量均达到相关规定标准,故本院对水利部针对涉案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具有法定职权予以确认。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款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本案中,《关于报送﹤伟正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骏马一矿矿井及选煤厂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水保监方案(2013)149号)中,载明如下内容:1.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3.水土流失预测;4.水土流失防治目标;5.防治分区及措施总体布局;6.分区防治措施布设;7.水土保持施工组织设计;8.水土保持监测;9.水土保持投资估算;10.水土保持效益分析。
基于上述内容均符合审批条件的规定,故水利部所作被诉批复的实体内容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参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本案中,依据现有证据证明水利部在受理伟正公司提出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前,即已先行委托监测中心对该方案进行评审的事实,鉴于水利部并无证据证明其依照相关程序规定,依据伟正公司的申请予以受理后方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的事实,故一审法院认定水利部行政程序违法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本案中,水利部所作被诉批复的实体内容,均符合相关审批条件的规定,仅存在行政程序违法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应予确认被诉批复违法。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诉批复违法,符合法律规定。基于被诉批复存在程序违法,而水利部在行政复议中系确认被诉批复程序合法,故存在错误认定,一审法院撤销被诉复议决定正确。
另,关于沈国雄提出的涉及环境以及水污染等问题,并非水利部针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工作范畴。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沈国雄的上诉请求和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沈国雄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没多久的一天,我在微信朋友圈里看到一位律师朋友分享的《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自己评选出的“2015年涉国家部委十大典型行政案例”》。点开一看,我代理的案件中居然入选了二个,分别是沈国雄诉水利部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及复议决定案、陈女士诉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答复及复议决定案。
此时,我才得知本案是首例涉及水土保持行政许可领域的行政案件。北京一中院确认水利部《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违法的依据,也正是我指出的水利部受理伟正煤业集团的申请在前,技术评审在后,与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相悖。
有了这两份行政判决书,我开始代沈国雄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起诉伟正煤业集团构成侵权,要求赔偿727余万。很顺利,银川市中级人员支持了该诉讼请求,伟正集团提起上诉,宁夏自治区高级法院经过审理,仍然是我方胜诉。目前,银川市中级法院已经将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
后记
行政诉讼取证,民事诉讼索赔,是我处理一些民事案件的习惯做法。现实生活及司法实践中,行政、民事、刑事往往交织在一起,这需要律师的专业知识不能仅停留在某一专业领域,需要融会贯通,处理复杂的商事纠纷。
在一些民事案件中,往往需要的某种证据正好被行政机关掌握,目前,《律师执业证》的含金量和公信力还不尽人意,行政机关刁难律师依法取证比比皆是,即便有的地方出台有十几机关盖印的关于保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各种文件,但往往无济于事。
这时作为律师,要学好使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拒不依法提供证据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直接影响民事诉讼胜败的审批类行政行为,更要依法复议或诉讼,否则,民事诉讼将功亏一篑。
代理荒漠植树造林英雄夫妇胜诉水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