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8月23日凌晨3点左右,古格大酒店娱乐会所员工阳谋(湖南人)与会所另一个员工陈川(四川旺苍县人)在会所嬉戏摔跤,阳谋不慎将陈川摔倒,致其头部着地,颅脑出血,抢救无效死亡。阳谋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捕,羁押于阿里地区看守所。
死者父母找到阿里地区司法处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解决儿子遇害一事。中心接受委托之后,由于永利主任和本所援藏律师吕珂担任陈文夫妇的委托代理人,无偿代理此案附带民事赔偿有关事宜。
详细经过:
正式接受委托后,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此案发生在9·3抗战胜利日阅兵及自治区成立50周年纪念庆典前夕,当时全区进入一级戒备状态,是自治区维稳压力最重的时段;加之事发地点古格王朝大酒店系当地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恰在去年也发生过一起类似亡人事件,影响极为严重,消息传播很快,上自阿里地委、行署领导,下自普通群众,如出租车司机,无人不晓,社情民意高涨,一时众议纷纭。
案件发生以后,受害人父母以及亲戚一行四人于8月25日火速飞往阿里,他们一路不仅查看酒店监控,还到葛尔县人民检察院核实案件细节,认为司法机关给本案定性错误。不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而应该定故意伤害罪甚至是故意杀人罪。之后,他们找到司法处法律援助中心于永利主任咨询,于主任给其做了耐心的讲解,告诉他们法律事实不同于日常生活的事实,案件也远非他们自己理解的那样。由于受害人亲属经济拮据,于主任出于人道主义角度,再三工作,让酒店会所的经营人从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承担了前期3万多元的食宿费用。
然而,令人始料不及的是,受害人亲属陈文拿到该笔钱以后,暗中于9月1号前往自治区人民政府信访局上访。时值中央代表团来自治区阿里地区前夕,形势紧要,任务重大,区信访局接访后,有关领导人员电话批评了地区行署领导,并将此案移至地区行署。地委、行署领导对此案高度重视,一面派员将受害人亲属接至普兰县安抚情绪,一面指示地区司法处领导密切关注事态发展,随时跟进处理,并提供法律支持。确保国家阅兵及自治区庆典期间,阿里维稳工作不因此事出现任何纰漏,确保阿里社会秩序绝对良好。司法处尼玛红旗书记以及田红旗处长亲自过问此事,同时将准备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任务及时安排给法律援助中心。
接受委托后,刑事和解工作举步维艰。担任本次法律援助工作任务的两位律师于9月16日,通过古格王朝大酒店娱乐会所的经理与犯罪嫌疑人父母以及未婚妻(已怀孕)取得电话联系,讲解法律,阐明过失致人死亡罪可能面临的刑种和刑期,以及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有关规定,建议他们及时筹款,做好赔偿准备工作。犯罪嫌疑人家属,尤其是未婚妻,表示愿意配合,尽管家庭困难,但是借钱也要积极赔偿,他们愿意尽最大的努力。
与此同时,针对受害人家属提出的80多万高额赔偿主张,两位律师仔细向他们讲解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明确指出,本案他们作为赔偿权利人,当然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出民事诉讼,请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近亲属依法赔偿损失。
但依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该赔偿范围仅限于因犯罪嫌疑人阳谋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及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内容仅包括丧葬费、医疗抢救费、交通费、误工费以及食宿费,不涉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总共不到六七万元,扣去前期垫付的费用,到手的不过区区两三万。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还要考虑嫌疑人的赔偿能力,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等等。不但如此,在给嫌疑人量刑时,依据《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意见》,结合被告人自首、初犯、偶犯、过失犯、无前科、一贯表现、自愿认罪、超出己方能力赔偿等因素,照样会依法从轻处罚,远不是受害人家属所认为的不高额赔偿就一定从重处罚。
针对受害人亲属所提出的,酒店会所也应该承担责任,两位律师耐心讲解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几次三番不厌其烦的耐心讲解为什么要理性维权。最终,两位律师还是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信任,基于几天的耐心沟通,终于促成双方一致和解。双方共同委托吕珂律师从中调处。吕律师连夜加班起草好刑事和解协议书,最终嫌疑人及其家人共同赔偿受害人家属人民币20多万元。
受害人家属表示,协议一签订并履行终结,绝不向任何机关任何单位缠访缠诉。为防止夜长梦多,发生变故,出于尽快息事宁人,吕律师费尽周折,相继找到葛尔县人民检察院的主管副检察长以及地区公安处分管领导,说明情况,请求看守所破格于下班以后批准会见嫌疑人,尽早和解。最终于当日下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终结。随后,吕律师将谅解书递交葛尔县人民检察院入卷,作为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依据。
本案利益与秩序获得了双赢,乃至多赢。事后,受害人父母怀着无比感概之情给法律援助中心送来了锦旗:“无私援助,为民解难”,对律师工作给予高度肯定。
当事人向吕珂律师赠送锦旗
吕珂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