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代理当事人向济宁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获得胜利
本案当事人张某经营的卧牛山庄被划入征地范围,委托本所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褚中喜律师要求嘉祥县国土资源局提供征地批准文件。但嘉祥县国土资源局并未按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于是,褚律师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过审查,现济宁市人民政府作出“济政复决(2014)2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附:“济政复决(2014)2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宁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字〔2014〕223号
申请人:张鹏辉,男,汉族,1968年12月17日出生, 住址:山东省嘉祥县嘉祥镇五老洼村152号。
委托代理人:褚中喜,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嘉祥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谢业龙,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龙近,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宗宁,嘉祥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申请人张鹏辉不服被申请人嘉祥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 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济宁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4年8月28日,济宁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决定》(济政字〔2011〕41号)的规定,向济宁市人民政 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移交函》,将申请人张鹏辉的行政复议申请 移交给市人民政府办理。市政府于2014年8月28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 决定,经批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14年11月26日前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按申请人的申请要求书面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从2007年开始,申请人投巨资在五老洼村建成卧牛山庄并取得《营业执照》,土地租期为30年,性质为农业用地,经营至今。现相关部门以经济建设为由将卧牛山庄所占农用地列 入征收范围之内。为查明该建设项目和征地行为是否合法,2014 年7月14日,申请人委托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邮政 EMS他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公开:“1、申请人经营的位于嘉祥县嘉祥街道五老洼村的卧牛山庄所占土地是否被依法征用;2、如被征用,请依法公开省政府征地批复、建设项目名称、报批资料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补偿方案”。被申请人于8月7日作出《答复书》。申请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答复书》第二项以报批材料等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予公开违反了条例的该规定。 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 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 开申请书中已明确向被申请人提出“通过邮寄方式纸面告知申请人……”,显然,被申请人《答复书》中第二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主动公开的信息已在征地过程中公开,你可到我局查阅相关资料”的答复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此,特依《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恳请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政府信 息公开申请书;3、土地租赁协议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 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5、授权委托书;6、律师事务所函;7、褚中喜律师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已依法公开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答复人立即进行核查, 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已答复申请人;属于不予公 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了理由。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申请人认为答复人不予公开范围的内容违法,没有法律依据。1、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嘉祥县2013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4】 265号)的报批资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相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 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査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报批资料属于行政机关在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系县级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已在征地过程中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 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 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可到我局查阅相关资料”符合法律的规定。综上,答复人已依法公开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嘉祥县国土资源局公文处理单;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14年8月7日);3、《山东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授权委托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鹏辉系嘉祥县城区卧牛山庄负责人,住嘉祥县嘉祥镇五老洼村152号。2014年7月3日,申请人张鹏 辉向被申请人嘉祥县国土资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申请人经营的位于嘉祥县嘉祥街道五老洼村的卧牛山 庄所占土地是否被依法征用;2、如被征用,请依法公开省政府征地批复、建设项目名称、报批资料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补偿方案”,并附有《土地租赁协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2014年7月21日,被申请人嘉祥县国土资源局收到该申请并子2014年8月7日向申请人张鹏辉作出如下答 复:“一、经査,卧牛山庄所占土地于2014年2月27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嘉祥县2014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4】265号)批准依法征收。二、现将征地批复按照你的要求邮寄给你。你申请公开的建设项目名称信息不存在;报批资料 属于行政机关在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主动公开的信息已在征地过程中公开,你可到我局查阅相关资料。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或者济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张鹏辉对被申请人嘉祥县国土资源局的书面答复不服,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过程性信息一般是指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信息。但当决策、决定完成后,此前处于调查、讨论、处理中的信息即不再是过程性信息,就应当公开。本案,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有关报批材料即已处于确定的实施阶段,不再属于过程性信息和内部资料。被申请人嘉祥县国土资源局以该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 内部材料为由不予公开实属不妥。鉴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如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本决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