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本案当事人陈女士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客户。2013年1月2日陈女士为自己奶奶购买了一款老年人健康保险,保费是232元。2013年11月29日陈女士去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发现发现自己所购买保险的保障金额与理赔金额差距相差4倍,就是这份阴阳保单开启了陈女士的维权之路。
平安保险被指阴阳保单 投保人状告苏州保监局行政不作为
来源:搜狐网 时间:2014年7月18日
近几年来,保险拒赔、阴阳保单等问题作为金融服务业中被投诉的“重灾区”,始终笼罩着保险行业,近日发生的投保人状告保险公司及保监局一事更引发行业关注。
7月9日上午,一场关于投保人状告苏州保监分局行政不作为的案件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一次,苏州保监分局被保险消费者推向被告席,事情的起因,则要追溯到该案件的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销售的“平安意外伤害骨折护理综合保险”(老年人健康保险)。
一份“阴阳保单”引发的官司
事件的起因要从2012年1月2日说起,当天投保人陈女士在平安保险公司官网上为自己的奶奶购买了一份平安老年人健康保险,保费为232元。当投保人在2013年11月29日去平安产险苏州分公司办理理赔过程中,无意中发现自己所购买保险的保障金额与理赔金额差距相差4倍。平安系统内的电子保单显示一般意外身故赔偿金是8万,打印出来的电保单和纸保单却显示一般意外身故赔偿金只有2万元。
当时,陈女士要求平安产险苏州分公司对此给一个合理的解释,平安产险苏州分公司给出的解释8万元是系统出错,陈女士这张付出232元保费的保单只能承担2万元的一般意外身故赔偿金。
记者翻阅相关文件看到,平安产险苏州分公司(简称平安产险)在对陈女士的投诉问题调查声明中称,由于2013年5月,该产品曾进行优化,导致理赔系统内部分数据显示不同。
平安产险的声明显示,理赔系统历史案件查询平台中,该保单的投保信息显示平安意外伤害骨折护理综合保险(Y019)项下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和烧烫显示为保额2万,而被险人信息显示平安意外伤害骨折护理综合保险(Y019)项下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和烧烫显示为保额8万,报IT部门核实,由于该客户在2013年2月有报案信息,导致2013年5月系统优化时显示Y019项下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和烧烫作保额8万,此为数据异常,但投保信息中保额正常显示为2万。
在投保人陈女士看来,平安产险故意隐瞒了事实,故意欺诈了保险消费者,这种阴阳保单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她作为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合法权益”。
“平安产险总共分两个层面欺诈了全体保险消费者,第一层是从设计的源头就故意隐瞒了费率事实,把8万的一般意外保障缩减到电子保单中呈现的的4万(一般意外)+4万(交通意外)。另外,平安产险再次利用保险合同条款的特别约定方式将交通意外身故赔偿的4万再次缩减成了以乘客的身份乘座公共交通工具发生意外身故才能赔偿。”在审判当天,陈女士向法官陈述道。
陈女士告诉记者,在她联合律师向苏州市物价局及国家发改委举报平安产险虚构原价欺骗全体消费者的经营行为后,平安产险公司总部于2014年4月10日紧急下达通知,全国范围内退还所有购买该款老年人健康保险投保人"多收"的保费及利息(定期存款利息)。
对于陈女士向平安产险反映的违法、违规欺骗保险消费者的问题,平安产险称是保单相关信息和平安保险公司系统记录不一致,系统升级前电子保单与升级后纸质保单记载事项及保险条款误解,为什么会存在电子保单与保单所附条款规定不一致的情况?针对平安产险是否在4月下达通知进行全国范围的退保,是否是阴阳保单一事,记者在六月份多次与平安产险总部沟通求证此事,平安保险总部收到采访提纲后,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内,一直没有给记者任何回复。
保监局的职责之辩
2013年12月12日,投保人陈女士向中国保监会写了"关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法问题的实名举报信",保监会将举报信函按归口分级管理的规定最终转交到苏州保监分局最终处理。2014年1月3日陈女士向苏州保监分局递交了平安产险的一系列违法行为的证据资料,2014年1月15日,苏州保监管局决定正式受理。
时隔两个月之久后,2014年3月12日,苏州保监局作出“苏州保监信复(2014)第1号”《信访投诉答复函》。称“1.保单相关信息和平安保险公司系统记录不一致,我局将依法处理;2.误导消费者条款,经查,未发现条款和销售行为违反监管法规;3.未发现理赔过程违反监管法规,未按约定理赔属民事纠纷。”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褚中喜是陈女士的代理律师,他认为,被告苏州保监局作为第三人平安保险的监管单位,依法具有对平安保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及法定义务,应该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平安保险为苏州保监局辖区内从事保险业务的单位,其经营行为理应接受被告的监管。
苏州保监局在审理中称,平安保险苏州分公司销售的保险险种为平安保险总公司制定并经营,而总公司在深圳,对总公司进行处理超出其权限,而律师褚中喜认为这与本案事实完全不相符。
褚中喜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原告陈女士是向平安保险苏州分公司(第三人)购买了涉案保险,并向其缴纳保费,第三人也向原告出具了正式发票;保单抄件上也清楚的记载了该保单的承包单位为本案第三人;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也是向第三人报案,并由第三人对原告进行赔付。因此,原告是与本案第三人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均在苏州市,也即在被告的监管辖区里,第三人的经营行为理应接受被告的监管。
他指出,苏州保监局在接到原告要求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并没有认真履行其法定职责,也没有依法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属行政不作为。
原告陈女士向记者表示,在庭审中,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称平安产险苏州分公司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也多次向苏州保监局提出申请,要求其履行对第三人的监管职责,并对第三人进行行政处罚。而被告作为监管机构,在行政复议答辩状中处处维护第三人,敷衍了事,不履行其法定监管职责。
记者了解到,在7月9日和10日上午的庭审中,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平安保险苏州分公司进行了激烈辩论,目前还没有宣布审判结果。
陈女士在庭审中指出,“消费者花钱买保险买的就是一份保障,平安产险总部明明意识到了自己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与影响面却依然抱着侥幸心理想逃避一切法律责任,再次隐瞒了违法欺诈全体保险消费者的事实,自作主张地给全体保险消费者退还保费和利息,这种无知的行为无疑是对“保险”的亵渎”。
“如她为自己奶奶买的这份保险应名正言顺的理赔8万元的一般意外身故赔偿金,平安产险总部却要坚持退还她“多收”的保费54元,利息1.78元,目前保监系统都非常清楚平安产险的不合规事实,但是对此事始终不明确表态。”陈女士表示,针对苏州保监分局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存在问题她已经向纪检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等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下来,她的维权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加强,她和她的律师团会向公安部、最高检反映相关问题。
有保险行业专家指出,消费者确实应多掌握一些保险常识,如果投保后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必要时一定要寻求仲裁或司法帮助,维护自身权益。
截止记者发稿,平安保险仍未有任何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