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当事人孟为珍、马宝兰因不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2014】5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委托本律所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过审查,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作出“建复受字[2014]217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