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通过处罚听证程序使某公司避免一起巨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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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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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讯(管理员焦一)本所受某公司的委托参加行政处罚听证会。某市工商局认为某公司销售的一款挖掘机宣传资料中的某一参数与实际有误差,属于虚假宣传,拟对该公司作出巨额行政处罚决定。经过听证,该局决定不予作出行政处罚。
该公司认为:首先,前述宣传资料并非该公司印刷,而是由代理的另一家公司负责印刷,且该参数误差纯粹属于印刷错误,已经及时纠正;其次,虚假宣传的行为表现是“经营者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其本质是“损害同行业或消费者的利益”,该公司宣传材料中的数据误差不属于上述的几种行为表现之一,且本质上并未对消费者产生损害或者对同行业造成损害,而这种印刷错误反而对该公司不利;最后,该印刷材料并未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造成错误判断,也未产生实际利益损失,因此不构成虚假宣传。
综合上述理由,该公司认为某市工商局在此问题上属于认定事实有误,不服该处罚决定,委托我所参加行政处罚听证会。
见具体代理(申辩意见)
听证申辩意见
受AA公司委托,就你局拟将作出的巨额行政处罚,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贵局认真考虑,以免作出的行政处罚出现错误,通过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影响综合执法考评。
一、事件背景
AA公司是BC工程机械公司在本地区的独家代理商,销售“BC品牌”挖掘机。2012年,AA公司销售的一款“BC品牌”挖掘机的宣传材料被发现有一处错误,实际为111mm的“发动机缸径”被标注为113mm。AA公司立即与BC公司确认,得到的答复为“印刷错误”。基于此,AA公司立即要求停止使用,并要求BC公司更换了新版宣传手册。
自2013年3月份开始,你局即开始就此对AA公司展开调查。AA公司也一直在积极配合。2013年9月11日,你局向AA公司发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做出巨额行政处罚。你局认为AA公司销售的涉案挖掘机宣传资料中的某一参数与实际有误差,属于虚假宣传。
二、AA公司不构成虚假宣传
AA公司在内部经过大量调查,并与挖掘机BC公司确认后,认为宣传资料不构成虚假宣传,你局不应当对AA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理由如下:
1.有瑕疵的宣传资料非AA公司印制
涉案宣传资料并非AA公司印刷,而是生产商BC公司负责印刷,即便应该予以行政处罚,也不能处罚AA公司,因为AA公司没有事实所谓的违法行为。另外AA公司在内部经过大量调查,并与生产商BC公司进行确认后得知,宣传资料中的参数误差纯粹属于印刷错误,且已及时纠正,因此不存在故意虚假宣传的行为。
2.涉案宣传资料不符合虚假宣传的本质
虚假宣传的行为表现是“经营者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其本质是“损害同行业或消费者的利益”,但宣传材料中印刷错误而将发动机缸径由“111mm”印刷为“113mm”,这种印刷错误并不属于上述的几种行为表现之一,且本质上并未对消费者产生损害或者对同行业造成损害,这种印刷错误反而对消费者本身不利,因为从专业角度看,在功率确定的情况下,发动机缸径直径越小越好。若是AA集团哦国内公司有意虚假宣传,应该在宣传材料商把缸径标注得更小(低于111mm)才符合常理。
3.涉案宣传资料并未误导消费者
影响客户购买选择的是“品牌、价格、业内口碑、机型、机重、斗容、挖掘半径、发动机品牌与功率、液压系统品牌和压力”,而不是“发动机缸径”。客户在购买挖掘机设备时最看重的就是发动机功率大小,不太关注缸径大小,而宣传材料中,发动机功率大小是准确的、与实际相符合的,因此该宣传材料并未对客户的购买行为造成错误判断。
4.对实际客户没有造成任何损害
宣传材料中涉及到印刷错误的“发动机缸径”这一项,仅仅是整台挖机设备数量众多参数中的一个,且这种参数的印刷错误,并不影响客户正常使用设备,并不会对客户所购设备的价值造成损失或影响,且设备在客户购买之后并未出现任何问题。
综上,涉案宣传资料中的印刷错误,并不存在“虚假宣传商品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的行为,不符合“损害同行业或消费者利益”的本质,没有对消费者的购买造成错误判断,也没有对消费者所购产品的价值造成损失或影响,因此不构成虚假宣传。
因此,提请你局尊重基本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此案慎之再慎,不要对AA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否则,AA公司一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受影响的一定是贵局。
AA集团公司代理人:张志强
20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