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S座1022室
电话:010-63922284 82073366
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经双方共同协商,约定如下:
一、乙方接受委托,指派 律师为上述案件第 审委托代理人,律师因故不能完成委托事项,可由本所其他律师继续完成。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相关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或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
四、双方都有义务保守代理过程中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五、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退,此规定为违约补偿性质,与乙方工作量多少无关。
六、乙方律师代理权限以甲方签署的《委托授权书》为准。
七、根据相关规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 元,支付方式为: 。代理费必须支付至乙方财务室或汇至乙方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羊坊店支行,账号:0200282219201203525,户名: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向乙方律师个人支付,乙方不予认可。
外地案件,还需支付差旅费,方式为第 项:1.预付 元,实行多退少补;2.实行 元包干。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以现金交付乙方财务室,由财务室统一监管支付。
甲方违反上述规定向乙方律师个人付款,经查证后,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所收代理费不退,经乙方授权代为收款的除外。
八、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或提供资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九、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律师个人对案件的分析判断不等于对案件处理结果作出实质性承诺。
十、本合同有效期限 ,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包括判决、裁定、调解、案外和解及撤诉等)。
十一、乙方向甲方送交的所有通知、文件、裁判文书、资料等,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为准,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甲方如变更联系方式,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邮件到达上述地址即视为向甲方进行了合法送交。
十二、无论任何原因,乙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乙方已收取的甲方代理费的总额。
十三、因本案产生的复印费、公证费等由甲方据实承担。
十四、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五、本合同为乙方已备好的标准文本,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已提交甲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对每个条款的涵义已向甲方做了详细解释,甲方表示无异议。
十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具同等效力。
甲 方: 乙 方: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时间: 2013 年 月 日
特 别 提 示
1.如果律师有违纪或私下收费行为,您可向本所负责人褚中喜律师投诉,私下收费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电话:13901145334、010-63922284、82073366,邮箱:bj444444@126.com。
2.本所和任何国家机关无任何特殊关系,提供法律服务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请勿轻信律师个人的任何保证或承诺。
3.除本合同横线空白处之外,甲方或乙方律师私自以手写方式添加的任何约定无效,对乙方无约束力,另行加盖乙方印章的除外。
4.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前,您应当通过北京市司法局官方网站www.bjsf.gov.cn等信息平台对拟聘律师的专业能力、职务、学历、执业资格、职业道德等进行充分核实。
5、交给律师个人的任何费用(包括办案经费、公关费、宴请费等名义),本所不予认可,代理费应统一汇至乙方对公账户,合理的差旅费现金交至乙方财务室,统一监管支付。
6.诉讼有风险,案件的胜诉取决于证据和法律依据,如果不向律师陈述真实案情,或隐瞒真相,律师将无法应对,会导致不利的裁判结果。
委托人:
2013年 月 日
刑事案件委托合同
(201 )京万刑辩第 号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S座1022室
电话:010-63922284 82073366
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约定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因近亲属 涉嫌 一案,需委托乙方律师担任该案 (1.刑事侦查;2.审查起诉;3.一审审判;4.二审审判)阶段辩护律师。
第二条 指派律师
乙方接受委托并根据甲方要求,指派 律师为甲方涉案近亲属提供法律帮助,担任辩护律师。
乙方律师如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替代。
根据工作需要,乙方也可邀请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协助,协助律师以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 律师收费
根据律师收费办法及行业规范,双方就律师收费约定如下:
1.双方约定由甲方按以下第 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
①刑事侦查阶段律师费 元;
②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费 元;
③一审审判阶段律师费 元;
④二审审判阶段律师费 元;
⑤从侦查到一审律师费 元;
⑥从一审到二审律师费 元;
⑦从侦查到二审律师费 元。
以上收费既可分阶段,也可几个阶段合并收费,由甲方选择。
2.律师支付方式
上述律师费的支付方式为: 。律师费必须支付至乙方财务室或汇至乙方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羊坊店支行,账号:0200282219201203525,户名: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向乙方律师个人支付,乙方不予认可。
外地案件,还需支付差旅费等费用,方式为第 项(1.预付 元,实行多退少补;2.实行 元包干)。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以现金交付乙方财务室,由财务室统一监管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复印费、调查费、公证费、邮寄费等由甲方据实承担。
甲方违反上述规定向乙方律师个人付款,经查证后,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收律师费不退,经乙方特别授权代为收款的除外。
第四条 退费约定
1.在代理多个阶段案件中,如撤销案件、释放、转行政处罚、不起诉、撤回起诉等视为全部阶段的委托事项完成,甲方不能以其他阶段未出现为由要求退费。
2.在代理二审案件中,如被告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放弃上诉、撤回上诉等,视为乙方已完成二审委托事项,已收律师费不退。
3.甲方不得以律师费过高或结果不理想等为由要求退费。乙方也不得以律师费过底要求甲方增加律师费或拒绝提供法律帮助。
4.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之后最终被撤销案件或作出不起诉决定等,视为乙方已经完成全部委托事项,律师费不退。
5.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之后被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的,甲方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律师继续办理。否则,视为甲方单方解除合同,已收律师费不退。
第五条 律师工作
律师的工作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了解涉案罪名、依法会见、代理申诉控告、查阅本案材料、申请收集调取证据(需司法机关同意的除外)、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出庭辩护、撰写辩护意见。
第六条 甲方义务
1.不得要求乙方律师在会见时转交违禁或其他物品。
2.不得要求律师提供案卷、会见笔录等案件资料。
3.不得要求律师违规收集证据,不得向律师提供虚假证据。
第七条 律师义务
1.必须尽力为甲方涉案近亲属提供法律帮助。
2.必须及时向甲方通报案件办理情况,需要保密的除外。
3.必须保守在办案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第八条 委托期限
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1.侦查终结;2.移送起诉3.一审结案4.二审结案)之日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如乙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或拒绝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费全退。甲方以直接或变相方式单方解除合同的,已收律师费不退,此为违约补偿性质,与乙方工作量多少无关。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可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条款释明
本合同为乙方已备好的标准文本,在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已逐条提交甲方进行了详细研究、考虑,对每个条款的涵义已向甲方做了认真解释,甲方表示无异议,将无条件遵守本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立即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 负责人:
签订日期:20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