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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褚中喜律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成功“刀下留人”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3/5/12 浏览次数:1710

      本所褚中喜律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成功“刀下留人 ”  



            导读提示

民警周鑫在下班回家,发现一男子行凶伤人。喝令放下凶器遭拒绝后,周鑫上前与其搏斗,被连刺三刀,仍捂着伤口追赶了44米,最终壮烈牺牲。案件经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连续报道后震惊全国。薄熙来、孟建柱等做出重要批示,凶手邵獒杰“命悬一线”。

经重庆两级法院一、二审,邵獒杰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律师提出“免死”意见,并七次致信最高法院领导,引起重视,最高法院“死刑判官”多次前往重庆,最后采纳律师意见,不予核准死刑,责令重审。

重庆高院重审后,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邵獒杰最终被“死神”堵在了“鬼门关”外。近日,在重庆某监狱服刑的邵獒杰因表现良好,被改为无期徒刑。

案情回放

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敦仁派出所民警周鑫加完夜班走出派出所,准备回家吃饭。“有人持刀伤人了”的呼叫声让他习惯性地扫视四周,只见一个20来岁的男青年似乎拿着凶器越过马路跑向他这边。
    周鑫顿时意识到有事发生,冲了上去,张开双臂,用身子挡住男青年的去路。男青年没有停下来,周鑫便上前扯住男青年,准备将其扭送进派出所,遭到拒绝。

男青年警告周鑫:“放开我”。这一次周鑫反倒拒绝了男青年:“把刀给我,和我去派出所。”男青年再次持刀警告,见周鑫丝毫没有放手的打算。为摆脱麻烦,男青年用刀乱舞,不小心给刺中周鑫,周鑫顿时倒在血泊中。

回过神的周鑫艰难地站起来,摇摇晃晃地移动身子,试着追赶男青年,最终因体力不支再次倒下。虽经医院全力抢救,终因留血过多而牺牲。被抓获的男青年是涪陵区人,父母离异多年,名叫邵獒杰。

周鑫的英雄壮举,经过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连续报道,重庆市民无不动容,他们为有如此优秀的警察而骄傲。

周鑫出殡当天,重庆出现了有史以来“万人空巷送英雄”的震撼人心的壮观场面。
    媒体报道:
    上午,涪陵10万余群众肃立在从易家坝广场到涪陵殡仪馆7公里的街道两旁,目送周鑫同志最后一程。

上午7点过,周鑫生前的战友们来了;他曾经工作过的辖区群众来了;闻听英雄事迹的群众来了……他们戴白色胸花、高举“周鑫烈士一路走好!”、“舍身为人民,热血铸警魂”等字样的横幅。

上午10时,易家坝广场,“向英雄默哀3分钟”的声音响起,广场及周边数万民众全体肃立。

上午1050分左右,周鑫生前的老大姐、老同事祝建军上台发言,“私下里我们说,当手无寸铁的时候,打不赢就跑。可当你面对暴戾的歹徒时,正义感驱使你毫不迟疑的冲上去,即使你只有血肉之躯也要去阻挡那邪恶的肆虐,你就是这样的血性男儿……”

祝讲了不到2分钟,现场数万群众,眼睛红润,不少人更是低声哭泣,并纷纷开始擦泪。

1125分左右,遗体告别结束。6名武警开道,6名民警抬着覆盖着中国共产党党旗的灵柩,迈着整齐划一的步伐,步行150多米送上灵车。

当晚中央电视台、重庆卫视等媒体用大篇幅报道了这一悲伤当也鼓舞正气的送行仪式。

领导关注

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市委书记薄熙来得知周鑫遇害后,立即作出批示,并亲笔写信给周鑫的父母。信中说,周鑫同志临危不惧、挺身而出、维护社会正义的壮举感动重庆人民,周鑫是时代英模,重庆人的骄傲!”薄熙来还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司法机关,严惩凶手,以慰英雄在天之灵。

时任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批示中说,重庆公安民警周鑫同志英勇顽强,不怕牺牲的事迹十分感人,他以自己的生命和鲜血捍卫了人民群众的安全,他是全国民警的好榜样。

时任市长王鸿举批示:为了制止行凶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周鑫同志挺身而出,连中三刀,血流如注,尽忠职守,英勇殉职。他的牺牲,让我们失去了一个好民警,一个年轻的优秀共产党员,我们为他的去世而悲痛。要永远记住他,努力学习他。在日常工作中,尽心尽力兢兢业业地工作,在关键时刻,为了人民的利益,义无反顾。

时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光国在批示中说,周鑫同志用鲜血和生命证明:人民警察是人民安危的保卫者,是平安重庆的守护神,要依法惩处凶手,维护社会正气。

时任市政协主席邢元敏批示:周鑫同志挺身而出为民牺牲,我们悲痛万分,事迹感人至深,精神可歌可泣。

重庆市“四大家”领导班子同时批示,公安部长高度关注,使这起案件变得极为敏感。邵獒杰的行为使警界少了一个真正的铁血男儿,当然应当受到处罚,但领导的批示,无疑使“邵獒杰持刀袭警案”变得扑朔迷离,充满变数。

两审死刑

法院的庭审还没有开始,媒体的舆论审判已经铺天盖地,这也是薄熙来主政重庆的特点,为达到目的,媒体造势,舆论先行,事态发展对邵獒杰极为不利。为了挽救“命悬一线”的儿子,邵獒杰妈妈想到了律师,而且是北京的律师。她认为当地的律师受制于政府和舆论,不可能放开手脚为其子做“免死”辩护。

北京律师在一审中,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但依然没有换来“免死令牌”。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故意杀人数罪并罚,决定判处邵獒杰死刑。这无疑走到了“鬼门关”附近,离“阎王爷”只有一步之遥,情况异常紧急。

邵獒杰的妈妈接到一审判决书后,匆匆赶到北京,请我到重庆为其子作二审辩护。深感责任重大,接受委托后,我当晚飞到重庆,马不停蹄到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会见了邵獒杰。会见中,感觉其说话颠三倒是,稚气十足,没有条理,我判断,其可能精神方面受刺激非常严重。

会见后的第一感觉告诉我,这个案子判处死刑可能有“问题”,邵獒杰虽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但罪不至死,不属“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罪大极恶、十恶不赦之人。于是当晚赶写出《刑事上诉状》,递交到法院。

我的介入,消息很快传开,重庆的网友从网上搜索出我的资料,在网上对我疯狂攻击、辱骂,我第一次体会到了“网络暴力”。更有甚者,直接将电话打到律师事务所,肆无忌惮地对进行诽谤,并称“让褚中喜准备和邵獒杰一起去死吧!”

我的手机也是经常接到谩骂、诽谤、威胁电话,让我领教了重庆脏话的厉害。无奈,在一段时间里,凡重庆的电话,我一概不接,免得影响心情。我能理解重庆网民爱憎分明的个性,因为舆论一边倒的报道,使大众无法知道案件的真相。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了公开庭审,能容纳近千人的法庭座无虚席,大部分是警察,有的还荷枪实弹,弄得气氛一度紧张。

当我和邵獒杰的家人走到法院门口,守候在此的群众对我指指点点,有的干脆用方言开骂:“这个‘球律师’如果能将邵獒杰从‘死罪’辩成‘活罪’,老子改姓。”我没有理会,也不便辩解,否则影响开庭心情。让他们到法庭上从我的辩论中了解案情内幕和应当如何法律定性,这比一个任何解释可能更奏效。

庭审中,重庆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发表出庭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程序合法,邵獒杰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致英雄民警周鑫被害,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应当维持“死刑立即执行”原判。 

我就本案的定性和是否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及部分事实不清和检察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我首先代表邵獒杰的家人对英雄民警周鑫的遇害表示道歉,并对其英雄壮举深表敬佩。

同时,我从案件起因、主观动机、伤害部位、救治情况等进行了综合论述,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最后,我拿出从重庆市涪陵区精神病医院调出的“精神分裂症”的诊断病历及诊疗意见单,指出,邵獒杰虽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其并非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人,希望二审依法改判,抢下留人。

 我和检察官互不相让,唇枪舌战,检察官一度失控,甚至质问我的“政治立场”?认为我是“好坏不分”只会挣钱的律师,整个庭审辩论长达四个多小时。庭审后,我又反复和承办法官沟通,提出自己的观点,请求法官避开舆论和领导的干扰,本着法律人的良心和良知,实事求是作出经得起时间和历史考验的判决。

不幸是,20天左右,重庆高院通知我将公开宣判。接到“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二审判决,虽有预感,但仍有点意外,心情很是沮丧。难道非得用罪不至死的生命去祭奠英雄民警吗!我想即便周鑫九泉之下有灵,也不希望看到这个结果,两人远日无仇,近日无怨,只是一起突发事件,并非罪大极恶的凶杀案。

“免死令”牌

邵骜杰的妈妈及家人在我心情最差的状况下,给予我充分的理解和鼓励,要我继续接受委托,担任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环节的辩护人。

案件大约很快被重庆高院送到最高人民法院,我及时进行了跟进,提出“不应核准死刑”的律师意见。连续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张军副院长寄交案件材料和辩护观点,希望其能特别关注此案,排除干扰,抢下留人。

同时,邵獒杰的妈妈也多次到北京,和我一起前往最高人民法院,与案件承办人反复沟通。我们强调,此案在重庆受到领导的干预,不能为了所谓“必须给警方一个交代”而草菅人命,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独立办案,不予核准死刑。

    为此,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如下“免死”辩护意见:

一、邵骜杰有精神分裂症病史

首先,案发前邵骜杰患有精神疾病,并有详细的诊疗记载。邵骜杰无辜伤人及其他怪异行为曾引起家人的极大不安,先后去多家医院就诊。重庆市涪陵区精神病医院诊断其为“精神分裂症”,诊疗意见:1.利培酮治疗;2.建议住院。再次检查,诊断结果仍为“精神分裂症”。诊疗意见:1.利培酮治疗;2.建议住院治疗;3.严防攻击伤人、自杀等。

其次,邵骜杰一直在服用治疗精神分裂症的药品。确诊后,医院给邵骜杰开了“利培酮口腔崩解片”,此药为治疗精神分裂症的常规药品。在二审中,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该药品的说明书。内容为:本药用于治疗急性和慢性精神分裂症以及其它各种精神病性状态的明显阳性症状(如幻觉、妄想、思维紊乱、敌视、怀疑)和明显的阴性症状(如反应迟钝、情绪及社交淡漠、少语),也可用于减轻与精神分裂症有关的情感症状。案发前,邵骜杰的家人一直在通过各种途径让其食用,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再次,有关证人证言能证明邵骜杰患有精神疾病。文献礼是本案中的受害人之一,他在向侦查机关陈述时明确表示,邵骜杰是一个精神病人。另一受害人曾煜的家人曾艳、曾招碧住在邵骜杰的附近,她们也明确指出邵骜杰患有精神病。这些人要么是受害人,要么是受害人的家属,具有极强的证明力和较高的可信度。

最后,案发当天邵骜杰处于发病期。从案发当天的情况来看,邵骜杰完全不能识别自己的行为。其伤人完全没有目的性,基本上是见人就刺,该行为是精神分裂症发病时出现幻觉和妄想时的无意识之举,是一种病理反应。从邵骜杰的供述中可以得知,他刺人后即回家上网,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

两审均将重庆市精神病卫生中心的精神病学鉴定书作为了定案依据,并在裁判文书中强调:“邵骜杰精神正常,没有患精神疾病”。这是不妥的。辩护律师都对精神病学鉴定书提出多方面的质疑,提交书面申请,要求重新鉴定,两审法院均未作出答复。

二、邵骜杰应定故意伤害罪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关键在于主观罪过的不同。故意杀人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则是非法剥夺他人健康的行为。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杀人还是伤害,不能仅凭嫌疑人事后的供述,也不能仅看后果。而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严格依据犯罪构成理论进行认定。这就要求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包括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是否予以抢救等,并据此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中,邵骜杰和受害人素不相识,并无冤仇,不存在致其死亡的动机。案发当天邵骜杰遭到周鑫同志的拦截,其主观动机只是为了尽快脱身。当时其即未穿警服,也没有亮证,邵骜杰根本无法判断其警察身份。在挣脱控制时,主观上想的还是逃跑,绝无剥夺周鑫同志生命的故意。由于自身存在的精神疾病,邵骜杰只是认为周鑫同志是在和其抢出租车,挥舞刀子也是为了逃跑。因此,从案发时邵骜杰的一系列行为完全可以判断,邵骜杰只有为了逃跑,没有剥夺周鑫同志生命的任何主观意念。因此,原一、二审认定邵骜杰构成故意杀人属定性不当。

三、邵骜杰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1.邵骜杰认罪态度非常好。邵骜杰归案后,无论是在公安预审、检察机关提审或法庭公审阶段,都能够如实供述,坦白剖析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行为也深感自责。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时,邵骜杰多次表示对不起周鑫同志及其家人,后悔不迭,其悔罪态度是真诚和发自内心的。

2.邵骜杰无犯罪前科。邵骜杰在此之前无犯罪前科,这次尚属初犯,案卷中已有记载。充分说明邵骜杰非穷凶极恶的可恨之人,这次血案纯粹是一起临时突发的伤人事件。

3.不幸的成长过程致其患上精神上的疾病。邵骜杰出生于不幸的家庭,是一个留守孩子。1990426出生,成长过程中遭遇家庭变故。9岁时父母下岗,后父母又因感情不合而离异。为了生活,父母出远门打工谋取生计。成为留守孩子的邵骜杰生活上无人照顾,思想上无人引导,感情上无人呵护,学习上无人关心,长期的孤苦伶仃的生活,使其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疾病。
    四、邵骜杰不属必须处以极刑的对象
   
根据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也一直在强调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邵骜杰虽然犯下了严重的罪行,但归案后,能全部交代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非常好,并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尤为重要的是,邵骜杰确实患有精神疾病,血案的酿成完是在意识并非完全清醒的情况下所作为。对于其本人来讲,也渴望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核准对邵骜杰的死刑,那么与我国目前“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相违背。

 2007年9月13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充分阐述了“少杀慎杀”的基本理念和具体操作。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和社会治安状况虽决定了还不能取消死刑。但是,打造和谐社会的需求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及考虑国际惯例,又决定了在对死刑案件的态度上必须慎之又慎,必须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而决不能为了对社会大众和警界的一个所谓的交代,而处死一个精神分裂症患者。

受害人是一名优秀的英雄民警,是大家学习的榜样,对这样一个美好生命的逝去,全社会深感同情和惋惜。引起了广大媒体及全社会的共同关注,成为一起公共事件,多位中央领导对此案作出重要批示。正是这些因素的介入,最终导致邵骜杰不能得到公正的审判。新闻报道不等于司法审判,舆论传播不等于案情本身,领导批示不等于从重处罚。如果只是为了给社会公众或警方一个所谓的“交待”,而不顾事实及法律规定,仍然将患有精神疾病的邵骜杰处以极刑,那是极不人道的。

请最高院在复核本案时能慎重裁决,毕竟,死刑一旦执行,邵骜杰就再也没有改过的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官”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反复研究了案卷,认真听取了律师辩护意见。为了慎重起见,承办法院多次到重庆,反复提讯邵獒杰,复查律师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最终采纳律师意见,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不予核准死刑,并责令重庆高院重审此案。

重庆高院院长在重庆市人大会议上所作《法院工作报告》中,重点强调“依法严惩了杀害英雄民警周鑫的罪犯邵獒杰,并终审判处其死刑。第二天,重庆高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的刑事裁定。

经过重审,重庆高院判处邵獒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终审判决,这意味着,和“死神”打了个照面的邵獒杰又被扔回凡间。

近日,被减刑至无期的邵獒杰的家人激动地给我打来电话:“邵獒杰被减刑了,是无期,感谢你救了邵獒杰,救了我们全家!”        

有感而发

代理此案,遭到过很多的“非议”和“谩骂”乃至“威胁”,心中曾有很多的不快和不解,但始终坚持律师的信念,为每一个被告据理力争。任何十恶不赦的犯罪嫌疑人都有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而公正的审判的首要条件就是得到强而有力的辩护。

不可否认,社会对律师业尚存太多偏见。我国的律师制度,从无到有,也就30余年,律师素质掺差不齐,社会对律师还缺乏理性的认识。而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律师制度长达300余年,律师不但出现在法庭,也出现在议会、立法机构,甚至出任总统,一旦遇到麻烦,第一时间想到是律师。

中国历史上第一位职业律师邓析,由于被认为是“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并造成了“郑国大乱,民口喧哗”的后果,最终招致被“子产”杀害的厄运。

李庄律师获刑,北海律师蒙冤,是法治进程中的不和谐之音。由此,社会就产生了一种思维模式,律师都为“坏人”说话。我们认为,没有被生效判决定罪之前,尚不能将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推定为“坏人”。

随后的重庆“打黑”运动,多名所谓的“黑社会家属”到北京请我再次到重庆为亲人辩护。当时,律所负责人建议我短时间不要介入重庆的刑事案件,并让行政主管对我的当事人进行甄别,重庆的刑案不予盖章,我曾有些不快。

很快,李庄律师被重庆警方以莫须有的罪名羁押,这时,我才真正理解律所负责人的良苦用心。但无论如何,在重庆“打黑”案件中,我还是当了“逃兵”,有时在想,也许不当“逃兵”就当了“炮灰”。因为当时曾有人对我善意提醒说:“为杀害英雄民警的邵獒杰辩护,实际上就是与王立军局长、薄熙来书记对着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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