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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中喜律师刑事案例:美发店里因一言不合引发的人命案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4/20 浏览次数:2848

【导读提示】

2006年春节前夕,广东某市一家美发店,打工仔陈虎,因与同事程伟良言语失和,一怒之下,持刀朝程伟良后背猛刺一刀,导致程伟良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陈虎老实巴交的父亲匆匆找到我,希望我能为其做从轻辩护,其父不想失去唯一的儿子。公安机关采纳了我的建议,认为陈虎主观上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以故意伤害罪对陈虎提起公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陈虎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虎对一审结果满意,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被送进监狱服刑。那一年,陈虎十九岁,程伟良二十一岁。

精彩的人生刚刚开始,就这样,一个离开了世界,一个走进了牢狱,令人痛惜!

【案情回放】

1987年,陈虎出生于湖南一个偏远的农村。

陈虎的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半辈子过着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每日勤勤恳恳,直到三十多岁,才得了这么个独子。

父亲给他起名为“虎”,寓勇猛、虎虎生威,将来顶天立地。

然而,幸福的日子总是转瞬即逝。

“对我来说,家庭的幸福从来都没有存在过,这些都是奶奶讲给我听的,谁知道是不是骗我。反正从我记事起,对母亲的记忆就是空白的,对父亲的记忆则是恐惧或者冷淡,家里没有一个人真正在乎我”,陈虎丝毫不掩饰内心的桀骜与孤独。

陈虎三岁时,母亲不幸患病,前后没熬过半年,就猝然离世。看病不仅花光了家里仅有的积蓄,欠下的债如山一般。

之后,父亲变了一个人似的,整日里愁容满面,暴躁而易怒,仿佛积蓄年久的火山,好容易等到时机,恨不得发泄完一生的怨愤。

陈虎说,那时父亲管得很严,严到不许自己离开他的视线。

有一次,陈虎偷偷跑出门,去找小朋友玩,父亲发现后,发疯似地找他,找到之后,当着小朋友们的面,脱下他的裤子就往屁股上打,全然不顾自己已经哭到沙哑,打到后来,父亲也哭了。

那时,陈虎还不懂,父亲为什么会这样心狠,自己到底做错了什么,他的心里开始对这个男人有了深深恐惧和些许恨意,他想,自己要快点长大,然后离开这个男人。

然而世事无常,陈虎还没来得及离开父亲,父亲便离开了陈虎。

三年后,父亲将年仅八岁的陈虎交由弟弟照顾,选择外出打工。

陈虎说,人真的很奇怪,父亲在的时候,自己怕他,不想见他,想跑,但等到父亲真正走了以后,却又想念他,之后好些年,自己连父亲在哪都不知道,心里面空空的,觉得自己活着没有一点价值。

这可能就是所谓的血浓于水吧!

叔叔家的条件也不是很好,尚且有两个和自己差不多大的女儿要养,自顾不暇,更没精力照顾自己。但叔叔其实是疼自己的,他能感觉到,可是他也知道,叔叔根本做不了家里的主,婶婶的眼睛一瞪,他连大气都不敢出,泥菩萨过江,哪顾得上自己!

婶婶说“穷养男,富养女,男孩子,要吃苦”。陈虎从小吃饭就只能吃一碗,说吃多了容易发胖;男孩子热点冷点没关系,说这样能锻炼身体;男孩子要会种地,说上学念书,那都是嘴皮子功夫,所以陈虎小学没毕业就辍学了……

要不是年纪太小,婶婶早打发他出门打工了。

现在他只能帮家里干点小活,帮点小忙,虽说是“小忙”,可对于本应沉浸在童话故事里的孩子来说,柔弱的肩膀上担子已经很重了。

小小年纪的陈虎,愤怒的种子正在发芽,只是现在的他,除了隐忍别无他法。

日子一天天过去,陈虎人如其名,个头越来越大,也开始有自己的心思,他一刻也忍受不了待在这个所谓的家里,这个他根本体会不到关怀和温暖的家里,他急于逃离。

缺乏家庭关爱的孩子,极易多思,内心更是孤独和脆弱,只是这时的陈虎还无法察觉到源于内心的自卑和多年的隐忍已经刻入他的骨髓,强壮的体格和故作蛮横不过是故作伪装。

终于,陈虎偷偷的溜出了家。穿镇而过的公路,一眼望不到头,踏上这条“道”,不论去哪里,离开就好。

走吧!离开这里罢!

2003年,陈虎在广东某市遇到了李晓梅。

那一年,他十六岁,李晓梅十九岁。他在一家电子仪器厂做保安,李晓梅则是生产车间流水线上的女工。

李晓梅家里情况也不好,很小就外出打工、感受世间冷暖的她,经过多年历练,身上有着与同龄女孩不一样的成熟,她无意间的关怀让从小缺失母爱的陈虎瞬间着迷,一来二往,两人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外人面前“凶神恶煞”的陈虎,在李晓梅面前如同一只温顺的小兽,又如那守护心爱女子的泰山一般,让李晓梅充满了安全感。

记得有一次,李晓梅从老家回来,闷闷不乐地告诉陈虎,她跟家里说了俩人的事,没想到家人极力反对,一怒之下,把她身份证扣了,说要给她找好了婆家,要赶紧把她嫁出去了,要不是她留了个心眼,偷了身份证跑出来,也许俩人就再也见不着了。

说完,李晓梅趴在陈虎的怀里,第一次在他面前哭得像个孩子。

陈虎感动至极,与李晓梅发誓,以后无论发生什么事情,俩人都不会分开,并且要越走越远,一起去看看这个世界到底有多大。

直到现在,陈虎都觉得遇见李晓梅是自己一生最幸福的事,和李晓梅在一起的时候,没有冷眼,没有嘲笑,满满都是关怀,两人的日子不富裕,却丝毫不影响内心满满的幸福感。

从位于郊区的工厂辞职后,陈虎和李晓梅搬到了市区,租了一间不大的房子,开始新的生活。

李晓梅告诉陈虎:“咱们现在没钱,但不能没本事,至少得学一门手艺,否则一直给别人打工也不是办法,总被人瞧不起。”

就这样,陈虎来到一家美发中心,开始学习美发,李晓梅则在附近的一家按摩店,学习按摩,两人的心里满满的都是对幸福未来的憧憬。

却没想到,这家美发店会改变陈虎与李晓梅的一生。

案发前,李晓梅的日记里这样写道:“陈虎学习美发快一年了,手艺越来越好,老板也夸他肯干。等到他学成,我们就一起找个地方,自己开一家美发中心,他理发,我按摩,不用给别人打工了。只是,陈虎脾气还是太爆,又是一根筋,上次和店里的程伟良闹误会,每天见面恨不得吃了对方。希望他慢慢收一些,要不出了事,我可咋办?”

事情还得从几个月前说起。

2005年12月的一天,李晓梅到店里去找陈虎,正好陈虎不在,她就在店里等。这个时候,程伟良过来找她聊天,不知轻重,一句玩笑说错了,惹得李晓梅哭起来。无巧不成书,正好这时候,陈虎回来了,当场就翻了脸,要不是有人拉着,指不定出什么事儿呢。

转眼到了2006年,美发店里生意火爆,大伙都想以崭新的形象,迎接新的一年。这不,陈虎刚给一位顾客做完头发定型,还没来得及吃晚饭呢。

根据店里规定,上完定型药水后,至少要等二十分钟才能给顾客冲水。趁这空余时间,他赶紧到临街夜市吃点宵夜,顺道给李晓梅买点带回去。和李晓梅在一起的这些日子,早餐和宵夜都是他在负责。

可当他哼着小曲,拎着李晓梅最爱吃的臭豆腐,高高兴兴的回到店里时,却发现自己的顾客不见了。陈虎问同事那名顾客哪里去了,程伟良大声告诉陈虎“冲水去了”。

听到这句话,陈虎气不打一处来。因为老板交待过,谁给顾客做定型,谁就负责顾客的冲水时间,如果让老板知道,自己挨骂事小,被扣工资,影响“毕业”事大,再说,自己的顾客,凭什么他程伟良替自己做主,一念及此,陈虎的怒气更是抑制不住。

陈虎质问道:“时间不到,为什么要让顾客冲水?”

“冲就冲了,有什么冲不得的!你想打架吗?”程伟良脾气也上来了。

陈虎:“还嘴犟,发飙,你给我小心一点!”

当晚凌晨时分,陈虎越想越咽不下这口气,他给李晓梅打电话,让李晓梅把家里的刀拿下来,李晓梅不肯。他就直接跑回了家,趁李晓梅不注意,把刀拿了出来。

据陈虎回忆,当我回到店里时,程伟良正在给另一个顾客做头发定型,根本不知道我要找他。我冲到他后面,什么话也没有说,用刀朝他背部刺了一刀。

我就是咽不下这口气,明明是他做的不对,又不是我,那本来就是我的顾客,凭什么他替我做主。我只是想给他点教训。

之后,我走出店门,拨打110,打通以后,我刚准备说我要自首,但是我又有点害怕,所以就把电话挂了。

我不知道该怎么面对李晓梅,我把人捅了,肯定是要赔钱吧,我和李晓梅没钱,我不知道该怎么跟李晓梅说,我又闯祸了。

后来110回电话给我,我就说没什么事。

直到天明,陈虎在看守所里度过。而李晓梅,在看守所外彻夜未眠。

以上是我在看守所会见时,陈虎告诉我的。

【接受委托】

该案很快得以侦破:根据现场走访和现场勘查的情况分析,此案是由于小矛盾引发的临时性、激情性的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陈虎案发现场有多名美发中心的员工及顾客在场的情况作案,且在案发后没有逃走,显然在案发前没有经过预谋,只是一时气愤而朝受害人程伟良背部刺了一刀。

在看守所接受询问时,陈虎如实供述了案发当晚的一切经过,只是在被问及家属的时候,他始终不肯多说一句。

他只说:“李晓梅,还在外面吗?让她回去吧。”

公安局的一份《刑事拘留通知书》寄到陈虎老家,通知书上的“陈虎涉嫌故意杀人”几个字顿时让老家的叔叔吓懵了,连忙联系哥哥。陈父听到晴天霹雳的消息,如同天塌。

虽然儿子脾气暴躁,性格刚烈,但毕竟是自己的唯一儿子,而且听说在南方很刻苦地学美发技术,陈父本来觉得很有盼头。这一消息,犹如当头一棒。

经过熟人的介绍,陈父找到我,请我为他儿子辩护,甚至是跪求我保住他儿子一条命。他说他可以把打工赚的钱都赔给受害人的父母,只要陈虎不被判死刑,不然,他觉得对不起陈虎早逝的母亲。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联系办案人员,会见了陈虎。根据初步了解的案情,我觉得本案中,陈虎是一时情绪失控,向受害人背后刺了一刀,其主观上是为了教训受害人,发泄心里的不满,没有剥夺受害人生命的故意。

我向办案警官提出,陈虎主观上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不能仅凭死亡这一结果或陈虎持刀伤人这一行为,要结合程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伤害的部位、事情的起因、发生的场合及过程、实施犯罪有无预谋、计划和实施后有无掩饰和隐瞒等情节而综合考虑。陈虎虽然持刀伤人,但并非致命部位,其主观上并不追究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

尤其是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拨打了110报警,其既是想投案,更重要的是想110派救护车对受害人抢救,其主观上是故意伤害,不是故意杀人。

为此,就案件的定性,还向公安机关提出了书面《法律意见书》,建议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移送检察机关公诉。

很快,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我马不停蹄找到案件承办人,提出阅卷要求。对卷宗中的证据我兴趣不大,匆匆打开《起诉意见书》,上面的一行“本局认为犯罪嫌疑人陈虎构成故意伤害罪”让如释重负,我感觉预期目标已经实现了70%以上。

可见,律师的战场并不一定全部在法庭,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也至关重要。如果能够说法办案人员,在法庭上就会轻松得多,不必与公诉人剑拔弩张。

【辩护意见】

结合《起诉书》的指控内容,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

1.陈虎的行为能够认定为自首?

2.受害方是否存在过错?

3.受害人的行为是否是血案发生的诱因?

4.陈虎是否属于认罪态度较好?

5.受害人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金额是否全部合法有据?

针对上述问题,开庭之前,在征得法院和检察院同意的情况下,我向陈虎的三位同事作了《调查笔录》,证明血案发生的原因以及陈虎曾受到被害人的不友好对待,是血案发生的诱因。三位员工均称“受害人一直欺负陈虎年龄小,平时对他总是恶声恶气,事发当天还在威胁和挑衅陈虎‘是不是想打架’”。而这些第一手的材料,在公安机关作出的《询问笔录》中没有。

为证明陈虎在案发后拨打了110报警,我调取了电话清单,并向市公安局110报警台核实是否接到陈虎报警,虽然110报警台工作人员不方便出具书面证明,但我对110工作人员查询的口头回复结果作了录音,锁定了陈虎确有主动报警的事实。

为了证明陈虎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我到陈虎的老家,找到陈虎所在的村委会和曾经就读的学校,获得了村委会和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在陈虎父亲协调好关系后,我取得了辖区派出所出具的陈虎没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记录及平时遵纪守法的情况说明。

之后,我又通过受害人村委会的干部与受害人家人取得联系,希望就民事赔偿进行协商,但是一直不尽人意,即便我一直代陈虎及陈虎父亲赔礼道歉,受害人家属非常抵触。来回去了四次,受害人家属就是拒绝协商,坚持要求“一命抵一命”。我试着让法官帮忙协调,也没有成功。也只能作罢。

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陈虎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且造成了致人死亡的后果,对这一点,在公安机关已经争取到好的定性,各方均无争议。

也许,从一开始就早已注定,除却态度较好,没有前科之外,陈虎,实在是缺少减轻罪责的“砝码”。

市中级法院的开庭如期举行,我提出了被告人陈虎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存在过错、有自首情节等辩护意见。公诉人只是对自首和受害人是否有过错持有不同意见外,对我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并没有反驳。

在最后一轮辩护环节,我没有过多的发言,只是强调,陈虎从小母亲去世,和父亲相依为命,其父一直没有再婚,既当爹又当妈,含辛茹苦将陈虎养大成人,希望合议庭能考虑这一特殊情况,在量刑时能酌情考虑这一情节。“失独”家庭之悲惨和孤苦,媒体上有太多的报道,建议法院在裁判时,既要考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要考虑到裁判的社会效果。

最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从法官的表情,我预感,陈虎基本上无性命之忧。

【免死判决】

可能是因为案情复杂,也可能出于慎重考虑,市中级法院法官在合议后,还报经该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并依法作出如下审判决,支持了我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对陈虎酌情从轻,判处死刑,但缓期两年执行: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人陈虎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陈虎持刀捅伤被害人程伟良之后,有拨打110报案的行为,但是因为害怕而没有向110值班民警讲述案情,之后,110值班民警打回电话给被告人陈虎时,被告人陈虎又称没什么事。后公安人员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陈虎抓获。虽然被告人陈虎犯罪之后留在现场,但是其并没有主动投案,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

被害人程伟良对本案的发生是否存在责任。经查,被告人陈虎和被害人程伟良因工作上的冲突发生矛盾,该矛盾只表现为一般言语上的争吵,并没有上升为行动上的打斗,被告人陈虎有很多合理合法的方式去化解这种矛盾,而被告人陈虎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选择趁被害人毫无防备的时候捅被害人。本案的发生完全是被告人陈虎心胸狭窄所导致,被害人没有责任。

被告人陈虎无视国法,因工作琐事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陈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被告人陈虎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虎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责任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虎没有前科,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并依法对被告人陈虎酌情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参照《广东省200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陈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5823.9元。(本项赔偿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父的其它诉讼请求;

四、随案移送的小灵通电话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告判决后,我再次到看守所会见了陈虎,他说对判决结果比较满意,他说:“同事程伟良命都没了,法院还能给我罪人一条生路,我已经很满足了。”看来,陈虎已经深深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并真诚悔罪。

虽然陈虎性命保住,我仍建议陈虎的父亲代陈虎履行赔偿义务,将法院判决的金额95823.9元交到法院,以弥补受害人家属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简评】

没有人是天生的恶人,更没有人是天生的罪犯。

陈虎的过往值得同情,但是我们的过往,永远不能成为我们走上犯罪之路的借口。

看过一则新闻:两个拾荒的男人,为争抢一个矿泉水瓶打了起来,一个当场拿刀把另一个捅死。

两个生命能创造多少价值,却输给了五分钱的塑料水瓶。当然,谁都知道问题不出在水瓶上,真正杀人的是那颗暴戾的心。拿起刀的拾荒者,想必早已在生活的艰辛、屈辱、不平里,积压了太多怨愤,他的灵魂已经是一颗到了临界点的炸弹,那水瓶只是将其引燃的一个微小导火索。

很多时候,不快的人,是一直背负那些委屈和怨愤艰难行走的,想扔扔不掉,又无处安放,只能堆在心里,变成怨气和戾气,他自己也成了一颗随时可能引爆的炸弹,时刻威胁着自己和周围人的安全,于是就有了因为一个矿泉水瓶或者一个头发造型而瞬间暴怒的场面。

但一个快乐的人,是沿路把委屈扔掉了的。他心里有个强大的垃圾处理器,无论遭遇了什么,大体上都及时化解了,他的灵魂没有大量地藏污纳垢,也没有太多地积压易燃易爆的危险情绪,故而能够自控,也有保持着阳光健康的心态。

想一想,经历过属于自己的过往,你是快乐的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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