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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进喜:加强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建设 夯实法律职业共同体基础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12/9 浏览次数:0

加强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建设 夯实法律职业共同体基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进喜
  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是今后进行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该决定从依法治国人才保障的高度,进一步明确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一部分,明确对律师职业活动要保障与规范并举。对律师的这一角色定位,是我们制度自信的重要体现之一。与此同时,该决定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明确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目标。

  加强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建设,是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流动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意味着律师队伍的职业素质,决定了法官、检察官队伍的职业素质。因此,加强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建设,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还要求“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这些要求,本质上都是围绕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及其执行提出的要求。

  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协会的职责包括“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律师协会直接肩负着行业规范建设和执行职能,律师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既影响律师队伍整体形象,也影响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世界各国对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都有很高的要求,都有明确的“执业底线”。我国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守住法律和道德底线,做法律之师、道德之师、诚信之师。

  从当前的情况看,作为律师协会发挥自律职能的常态载体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职业行为规范的内容,受当时历史条件和认识水平的限制,已经不能适应当今律师行业发展的需要。一些地方对律师协会职业行为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工作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律师协会运用律师职业行为规范进行行业自律的主动性还不够,一些地方律师协会的建设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还亟待加强。这些问题,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律师协会法定自律职能的发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的意见》明确要求律师协会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修订《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细化行业处分依据,确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惩戒;进一步加强纪律建设。健全完善投诉受理、调查、听证处理、复查申诉等工作程序,加大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做到有投诉必受理、受理必调查、违规必惩戒、处理结果必回复;健全完善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及时发布律师失信惩戒信息。这些举措将进一步强化律师协会的自律职能,推进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建设与执行的常态化,对律师协会职能的有效发挥和律师队伍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法》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强化各项规范制度的监督执行,组织开展对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专项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切实抓好整改,保证各项规范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对于律师协会而言,特别要做好行业规范和行政规范的衔接。前一阶段,司法部修改、公布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针对当前极个别律师执业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划出了律师执业必须坚守的“三条底线”。律师协会在修订行业规范时,要把行规挺在法律、行政规范的前面,既实现规范之间的“无缝衔接”,更要实现执业规范的有效适用,共同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这些要求,关涉当前两结合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发展,不仅律师协会要依法发挥行业自律职能,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也要切实实现对律师协会监督、指导的常态化和规范化,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厘清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的范围、程序和责任,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为律师协会的建设提供切实支持。
责任编辑:蔡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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