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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上海市工商局在国家工商总局败诉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24 浏览次数:1481

【案件背景】

2013年12月开始的一场工程机械制造商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现代重工的控股公司)和其代理商关于7500多万“回购”纠纷的官司,引发了中国工程机械行业的地震。现代重工针对代理商开始的回购诉讼活动,引起了全国五十多家代理商的抵制,他们将集体面临现代重工达50亿元以上的天价“回购”赔偿和利息赔偿。现代重工代理商组建联盟应对现代重工的诉讼活动。

中国工程机械制造商、代理商、客户、融资租赁公司、银行等多方的经营模式弊端,最终可能导致现代重工代理销售体系的崩盘。

中国工程机械这些年的经营模式:代理商从制造商采购设备,代理商出卖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再通过首付20%30%不等的比例,采取融资租赁等三年信用销售方式(分期、融资租赁、银行按揭等三种方式)给个体用户。所有信用销售的前提是代理商及代理商公司股东和法人代表必须为个人用户的采购(融资租赁)行为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而这种销售模式中,处于中间的代理商不但要销售机械设备,还要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2013年12月,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江苏)公司)以追偿“回购款”为由,将代理商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告上法庭,同时,起诉长春佳音公司为吉林佳音公司与现代(江苏)公司之间业务提供全程担保,何某某对现代(江苏)公司与吉林佳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4年12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14)常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现代(江苏)公司支付回购款75,334,176.64元。长春佳音商贸有限公司和何某某对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75,334,176.64元债务向现代(江苏)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中回购金额(所谓的)28,294,287.73元,违约金利息高达47,039,88891元,占回购金额的166%

2015年08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何音、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苏商终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的判决。

吉林佳音公司对一、二审不服,已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62月份受理此案。

中国各省有50多家公司作为现代重工的代理商,他们面临着与吉林佳音、沈阳恒久业公司、安徽巨能公司等同样的命运。代理商统计,他们将集体面临现代重工达50亿元以上的天价“回购”赔偿和利息赔偿。

现代重工公司的所有代理商已经被告知了签署和续签新协议的最后期限。代理商们表示,新的协议中现代重工要求所有代理商单方面履行还款和回购义务,这是代理商无法承受的。

2016年2月,现代重工代理商组建现代重工代理商联盟。代理商联盟先后发函《致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代理商工作委员会的一封信》、《‘现代重工代理商联盟’致最高人民法院声援函》、《‘现代重工代理商联盟’致韩国现代重工业会长郑梦准的函》等函件,积极协调现代重工对代理商的各种诉讼活动。

危机:工程机械行业面临代理商崩盘

   关于无限连带担保这种让代理商在有限的收益面前单方承担包括厂家、融资租赁公司和客户所有的商业风险,是违背市场规律和公平原则的,是行业发展弊端的毒药。

   工程机械行业一位权威人士指出,中国工程机械销售面临崩盘的危机。如今全国的工程机械代理商大多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拖回设备残值跌价损失惨重,恶意逃债的用户不断,还得偿还制造商设备款或代偿用户在融资公司、银行的逾期款。

   面对整个工程机械行业(挖掘机)“天塌了”式的崩溃中,出现的制造商、融资租赁公司、代理商、客户之间的“三角债”中,从中国用户和代理商身上赚走几百亿人民币的制造商、融资公司、银行,却将代理商推上了风头浪尖。

   制造商、融资公司和代理商三个本应抱团取暖,成为应对这个“有史以来最复杂、最严峻时期”的命运共同体,却时时被一个定时炸弹牵动着各方神经。

   【案件进展】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有部分代理商委托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主任褚中喜律师代理此案。褚律师用不同的诉讼思维展开案件,目前取得初战小捷。

在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了履职申请未得到回应后,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表明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利用独占又优势地位以及关联关系,限制其他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平竞争,使申请人丧失对其他合作条件相对公平合理的融资租赁公司的选择。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利用不对等的《融资租赁合作协议的从属协议》中的格式条款,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所谓“回购担保”条款,造成申请人无法向承租人行使追偿权。同时,采用高额返点、不签合同就让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取消代理商资格等欺诈手段订立、履行《融资租赁协议合作协议的从属协议》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答辩称:申请人称2016427日以EMS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邮寄了申请材料,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收到相关申请。根据被申请人收发室的收件记录,2016428日被申请人及陈学军局长个人均未收到涉案邮件号码为1003954352419EMS邮件。

【初战小捷】

经审理查明:2016427日,申请人委托律师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中国邮政的查询结果表明,该邮件已于同月28日由被申请人签收。至今,被申请人既未履行法定职责,也未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局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本案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后,未依法进行处理,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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