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赛行初字第00033号
原告陈志英,女。
委托代理人褚中喜,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代理人柴江,内蒙古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志英不服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褚中喜,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柴江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志英诉称,原告为拓展生态采摘园的经营项目,于2010年11月23日与扎兰屯市林业局某林场签订了林地承包协议,用地位置为扎兰屯市河西3l8亩,使用期限为三十年。20l4年11月7日相关政府部门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承包的林地予以强行毁坏。事后,原告通过多方打听得之被毁林地用来建设扎兰屯市岭东商贸物流功能区工程项目。原告委托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的褚中喜律师于20l4年12月12日向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依法公开"扎兰屯市林业局某林场所承包的林地是否被征用,如被征用,依法公开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及报批相关材料",因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原告针对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不作为向被告申请了行政复议,被告于2015年l月1日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之后,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辩称,经查询,未收到原告递交的申请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11月23日与扎兰屯市林业局某林场签订了林地承包协议,用地位置为扎兰屯市河西老果园周边3l8亩,使用期限为三十年。原告委托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的褚中喜律师于20l4年12月12日向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依法公开"扎兰屯市林业局某林场所承包的林地是否被征用,如被征用,依法公开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及报批相关材料",因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原告针对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不作为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告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被告于2015年l月1日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之后,至今未作出复议。
本院认为,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是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的上级机关,原告对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申请了行政复议,被告于2015年l月1日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之后,至今未作出复议。被告辩称未收到原告递交申请书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原告陈志英行政复议申请的不作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敬 梅
审 判 员 乌云毕力格
人民陪审员 常 春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梦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