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中喜律师办案手记-举报入刑最高法院指令再审改判释放
【导读提示】
2002年的时候,司徒军因卷入上市公司股权纠纷,被当地相关部门以职务侵占、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为由起诉。而原本是为了重组、并努力让濒临破产的上市公司能够再次整装待发的司徒军,怎么也没能想到,自己竟然会被二审判决有期徒刑十八年。
司徒军认为,背后的原因是时任省委书记的“特殊关照”。
无数次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材料申请再审,2014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异地再审,意味着原作出终审判决的H省高级法院必须回避。
2016年10月12日,湖北高院当庭宣判:撤销错误原判,依法改判,因实际羁押时间已经超过再审判决刑期,故立即释放。
【商场亦是一个江湖】
开庭时,当我拎着几十本案卷走出法庭时,内心的感触是复杂的。长达42页的辩护词,不知道能被法官采用多少?
法书万卷,法典千条,头绪纷繁,莫可究诘,然一言蔽之,其所研究之对象,莫不外法律关系而已。确实是这样,法律调整的无外乎法律关系。要捋顺司徒军的这几层法律关系,可没有那么简单。
“褚律师,你可一定要帮帮我啊!”司徒军在被法警带回狱所的时候不断地重复着这句话。十八年的刑期,等待案件真相重见天日的司徒军已经在铁窗内等了十一年。包括我在内,几乎所有人都在担心案件再次被拖延。
司徒军1994硕士毕业某著名高校。毕业后,其选择了创业,恰好赶上上世纪末的创业机遇,年纪轻轻就已经是四家公司的董事长。随着事业越做越大,司徒军认识的人也就越来越多。也算是因为投资合作,司徒军和H省的春天集团负责人王卫海搭上了线。
王卫海之前曾向司徒军借了800万,然而因连续经营不善,春天集团连续三年亏损,被证券交易所停止上市。王卫海偿还不了借款,就想通过”债转股“的形式,将800万借款折成股份,让司徒军入职春天集团。
同时,王卫海也想让司徒军帮忙:一是往春天集团再投点钱;二是经营公司,让春天集团重新上市。作为条件,他承诺给司徒军春天集团副总裁的身份和一定的股份。
因为涉及商业秘密,也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司徒军要入职春天集团的事情并没有多少人知道。只是,随后召开的几次董事会司徒军都参加,并且是以副总裁的身份。
天有不测风云,王卫海因车祸骤然离世,春天集团瞬间乱成了一锅粥。而司徒军也就是在此时,才开始公开以副总裁的身份主持春天集团的事务。
此时,春天集团的资金缺口已经到了连员工工资都发不出来的地步。然而,春天集团老员工刘大海一直不同意司徒军主持工作,一直在司徒军工作的过程中百般阻挠。
更是在为王卫海办理后事的当晚,刘大海等人从外省赶到王卫海“情人”家里,以王卫海妻子的名义逼迫对方交出王卫海存放的全部文件资料。
司徒军四处筹钱,缓解春天集团的资金压力,甚至不惜将女儿留学用的资金拿来投入到资金缺口中。家人的不理解也更加坚定了司徒军誓要让春天集团起死回生的决心。
【案件背后迷雾重重】
一个原本就在准备上市的公司,哪怕公司经营不善,存在亏损,也不至于会到连员工工资都发放不了的地步。司徒军心中的疑团越来越大,他开始着手调查这件事。因为春天集团的资金缺口太大,司徒军前后近1000万的投资显得有些杯水车薪。
与此同时,春天集团的子公司春天房地产公司出现了资金链断裂,并被法院冻结了账户。且春天房地产公司之前竞标所得的一块土地已经被政府部门催款欠款,如不按期缴纳,几百万的保证金将不再退回,并且收回土地。
而现在的局面是:一旦土地办在春天房地产名下,那么这块土地也会被法院冻结。无奈之下,司徒军作出决定,将这块土地登记在春天集团名下。在办理了土地登记后,司徒军才得知春天房地产公司已经脱离了春天集团并独立了出去。
因为对公账户一直出现问题,司徒军暂时将公司其他土地转让款等资金存在个人的银行账户,并且账户资金往来公司财务部门及其他负责人均知情,且有证明。司徒军也和长城集团确定了融资计划,计划由春天集团以名下土地为抵押,从长城集团那里获得融资,尽量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给春天集团下最后通牒之前就上市。
与此同时,司徒军查出资金缺口的幕后原因。当地官商盘根错节纠缠不清,春天集团资金竟然被内部员工和部分权力人员侵占达上亿元。春天集团亦被一股神奇的外来力量干预故意做低股价评估,资金被恶意做空。
也就是在这时候,司徒军才得知春天房地产公司背后的另一个持股公司汇海集团的真正控股人是长城集团,而长城集团的当家人正是沐清风。春天房地产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的原因之一,就是汇海集团虚假出资。
一直和司徒军争夺控制权的刘大海正是在沐清风的扶持下,逐渐地步步高升。司徒军气不过,向当地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了这些人,包括一些掏空国有资产的领导干部。很快,司徒军就被当地机关以“职务侵占”、“合同诈骗”为由采取了强制措施,顿时,春天集团再次陷入了混乱。
刘大海出面主持了春天集团的工作,然而,因为涉及严重的经济问题,春天集团的办公大楼被查封。因为春天集团公司的事端不断,长城集团终止了融资计划。刘大海、沐清风,更是联名当地的某银行负责人,向省政府上书加快处理司徒军案件纠纷,敦促春天集团的上市。
省委书记立即做出了批示,司徒军案件快速推进,并且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终审判决十八年,投入大牢。
看完案情回顾,有没有觉得头大?司徒军、春天集团,长城集团,春天房地产公司,汇海集团公司,以及其他并未提到的人员,案件的复杂程度超乎想象。
商场上的追名逐利,终将一个上市公司拖垮。内心不得不叹息,一个原本蒸蒸日上的公司,就这样被毁于一旦。有时候在深夜,每当我想起在铁窗里渐渐苍老的司徒军,心里的沉重又增加了一层。
这种感觉就像是又回到了学生时代,考试压力大时,一个人坐在篮球场上,黑夜里篮球扑扑腾腾的弹起又落下,空落落地一声又一声的砸在心头上,但是自己却又不知道该从哪个方向着手。
司徒军的案卷前前后后翻了多少遍,我已经记不清了。在庭审前4天,我把自己关在酒店谁也不见,静静地再次看了三遍几十本厚厚的卷宗,直到开庭前的那一刻,我还在修改调整辩护思路和策略。但是,真到了庭审辩护的阶段,仿佛又一身的轻松。
【理清案件脉络】
2014年11月5日,湖北高院在司徒军服刑的监狱开庭,湖北省检察院出庭的检察官,身经百战,业务素质够硬,发表出庭意见流利得像背诵唐诗宋词,出口成章。可见,对案件已是轻车熟路。毕竟是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大案要案,派出精兵强将,早在我的预计之内。
不过,我也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工作,案卷内容熟记于心,辩护思路和要点早储存于脑海。一同为司徒军辩护的还有毕业于沈阳刑警学院的伍军律师,伍军律师是某高校的副教授,长期从事与法律相关的教学工作,有许多刑事辩护的成功案例。面对专业而强势的检察官,我向法庭发表了措辞更为尖锐的辩护意见。
我认为,原审据以认定司徒军犯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明有罪的证据互相矛盾且法律适用错误,司徒军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及合同诈骗罪,应对其作出无罪判决。
鉴于本案事实复杂,时间跨度大,为了使合议庭快速了解案情,我将本案涉及到的基本事实按时间顺利整理出来:
2001年5月,春天集团因连续三年亏损,被暂停上市。
2001年11月,上海某融资公司介入春天集团重组。
2002年3月,刚入主春天集团没多久的上海某融资公司沈氏父子因涉嫌巨额金融诈骗被立案侦查,卷款数亿元离境失踪。
2002年4月1日,司徒军以副总裁身份正式进入春天集团参与重组工作。
2002年5月17日,春天集团武汉分公司被武汉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2002年5月29日,春天集团被停止上市。
2002年7月1日,王卫海因车祸去世,司徒军开始全面主持春天集团工作
2003年7月25日,司徒军以春天集团名义向省政府递交《紧急报告》,举报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2003年8月14日,时任省委书记签批意见。当日,春天集团发布《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3年8月22日,司徒军向省纪委、监察厅递交《紧急报告》,同样举报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2003年9月15日,汇海公司协助主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汇海公司选举刘大海等人组成新的董事会,罢免司徒军副总裁一职。
2003年9月16日,司徒军举报汇海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操纵股市。
2003年9月18日,省政法委批准了春天集团《关于请求对司徒军涉嫌妨害清算罪和职务侵占300万元的事实立案侦查的报告》。
2003年9月23日,省公安厅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司徒军立案侦查,案件来源注明:省委交办。
2003年12月5日,司徒军被刑事拘留。
2005年8月30日,市中级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司徒军有期徒刑二十年。
2007年4月11日,省高院以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改判司徒军有期徒刑十八年。
律师费大量的口舌,不一定能说得清楚,而合议庭成员往往像听“无字天书”一样不知东南西北。有了案情发展时间表,一目了然,法官的思路会变得更清晰。作为刑辩律师,应当把开庭前的准备做得尽量仔细,文案工作需要细致。我始终认为,律师水平没有高低之分,只有是否敬业之分。
【思考案件辩护】
开庭之前,我认真思考着本案的策略,对案件背景资料和犯罪动机在心里进行反复推演。最终得出结论,司徒军不可能有职务侵占和合同诈骗的主观动机和行为。任何故意犯罪,一般都是有一定的目的。公诉机关指控司徒军犯职务侵占罪和合同诈骗罪两项罪名都是对财产权的侵犯。
也就是说,司徒军犯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得到钱。什么样的困境或诱惑使司徒军冒着身陷囹圄的风险去侵占、诈骗呢?只能有三个原因:一是司徒军缺钱;二是司徒军贪婪;三是司徒军对春天集团心怀不满。
但实际上,司徒军既不缺钱,也没必要贪婪区区155.8万元。其对春天集团充满信心,相信一定能东山再起,更相信长城融资是真心重组春天集团,他只有期待,没有不满。
在司徒军去春天集团之前,其名下的四家公司注册资本分别是500万元、1168万元、150万元、500万元。除此之外,还负责多个大型项目。司徒军是一个能力非常强的人,他拥有的产业总价值远远超过155.8万元。正是因为这一点,王卫海才选中了司徒军作为重组春天集团的“领导者”。
司徒军接手春天集团的目的是实现自己的债权,如果春天集团再次上市,他手里的股份将大幅升值。他有信心,有能力挽救春天集团,于是果断地只身前往H省,一心投入对春天集团的重组工作中。
《司法会计鉴定书》证实,从2002年12月至2003年9月,司徒军以个人名义为春天集团筹款213万元 。为了重组,四处举债,司徒军妻子的证言表明:司徒军为了重组春天集团,不惜与妻子闹翻,也要拿走家里的所有存款,其中还包括为女儿准备的留学费用10万美元。
之所以如此执着,就是因为他已经认定,他与春天集团已经同呼吸共命运,他的筹码和价值全取决于春天集团重组的成败。司徒军作为一个受过良好教育的知识分子,完全知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司徒军精于计算成本和收益,善于评估风险和抓住机遇。他全力投入春天集团重组,就是因为他能从这项“赔本”买卖中看到机遇。他不遗余力地专注于此,就是因为看中了重组后的收益。
他决不会目光短浅到春天集团在尚欠其200余万元的情况下还侵占155.8万元,或者去诈骗一个优质的重组方,且金额只有60万元。有人评价司徒军说:“不管以谁的名义借款,我看中的,是司徒军这个人。”这是对司徒军最客观的评价。别说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甚至都没有对犯罪动机的合理解释。
【当庭辩护意见】
基于以上判断,我在再审时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司徒军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定义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必须满足:1.主体是本单位人员;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3.侵占的是本单位财物;4.数额较大。原审认定司徒军职务侵占春天集团155.8万元,而根据《司法会计鉴定书》,截至2003年9月,春天集团共欠司徒军应付账款213万元,市中院及省高院的两审均确认了该事实,但司徒军从未向春天集团主张过任何债权,极其不合情理。
唯一的解释是:司徒军从未有过侵占春天集团财产的故意,更无侵占财产的行为。其所做的,都是为了春天集团能够重组。认定司徒军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关键是涉案土地的归属。涉案土地并不属于春天集团财产,其实际权利人是春天房地产公司。无论春天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如何变动,都不能改变这一事实。
同时,不能仅凭土地证登记在春天集团名下,就认定对其享有权利。数个原因共同导致土地证错误办在了春天集团名下:一是时间紧迫;二是春天房地产公司不具备办证条件;三是急需资金;四是司徒军本人过错;五是前任遗留下的习惯性认识;六是土地部门的疏忽。但是,土地使用权证并不是土地使用权归属的唯一有效凭证。
包括《土地管理法》在内的任何一部与土地有关的法律法规,均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证是唯一有效的权属凭证,那就意味着“没有办证就没有权利,只要办证就有权利”,如果真是这样,又怎么会发生权属纠纷,而且还需要人民政府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可见,两高的观点是,不能仅凭登记确定权属。土地使用证办在春天集团名下,并不代表春天集团就一定是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真正的权利人应是春天房地产公司。原审据以认定土地使用权归春天集团的证据及司徒军出示的证据共同证明了这样一个不争的事实。
春天集团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合法原因,我国不承认物权无因性。“司徒军侵占春天集团的土地款”这一认定从根本上不能成立。必须强调的是,司徒军出售春天房地产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是王卫海生前就决定并已开始实施的,司徒军并未擅做主张。转让所得也全部用于了春天集团上市事宜和日常费用,或代为偿还债务。司徒军无侵占春天集团财产的故意和行为,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据不足。
二、司徒军不构成合同诈骗
1.司徒军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合同诈骗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司徒军无此目的。借款协议是双方完全自愿合意的结果, 60万元是借款兼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不存在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诈骗的问题。
长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证言对上述问题予以强有力的佐证:“这部分钱是用于重组的前期工作之中用,所以钱打入他个人的太平洋卡中了。他用什么名义来借,我们就不考虑了,以他个人或公司名义都行,我们认的是司徒军这个人……”
这段证言足以说明:张某完全清楚司徒军借该60万元的用途,目的是为了使重组春天集团的工作顺利进入正轨。陈某证明:我们都知道土地不可能给我,这只是一种“保证”,我也没想要土地。与长城公司之间的借款保证也一样,谁都无意要土地,也没想着用土地作为特定债权的担保。
2.所借款项完全按照借款时说明的用途支出。
关于60万元的支出,省高院认定其中47万元用于偿还司徒军个人对邵某的欠款,其余13万元用于挥霍,这是欲加之罪。借款的用途就是临近春节需要处理一些棘手问题,尤其是春天集团的员工工资。司徒军在拿到60万后,首先向邵某分三次各汇款40万、5万、2万,其余都按事先约定支付了员工工资,春天集团的账本上有据可查。
3.邵某的孤证缺乏真实性,无其他证据佐证。
原审据以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只有邵某的证言,而司徒军对邵某的证言均提出正当理由予以否定,尤其是对邵某所谓的“是归还其个人借款”,并辩解该60万元中47万元交给邵某要求转交给王卫海家属,其余10万元用于春天集团开支。
邵某认为是归还其个人借款,但并没有提供银行往来账户明细或借条来证明司徒军对其个人借款的真实性,侦查机关也没有进一步查证。证据只有被查证属实,才可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关于60万的欠款去向,只有邵某的唯一证言,且该证言已被司徒军提出的合理辩解所推翻。
另外,对邵某的询问笔录仅记载有记录人而没有询问人,侦查机关对证据的固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釆信。
在这种情况下,还根据邵某的所谓证言认定案件事实,违背了“孤证不能定罪”的基本原则。另外,根据原判逻辑,司徒军诈骗60万元是为了用其中的47万元偿还其对邵某的个人欠款。但是诈骗是犯罪,赖账顶多是失信于人,趋利避害是人之本能,诈骗不如赖账,司徒军不可能作出完全相反的选择。
4.偿还借款的基础条件尚未成就。
借款协议约定,该借款“作为长城公司收购春天集团法人股的首付款”。本案中,长城公司从未主动放弃过其重组春天集团的计划,双方也未明确说明本计划已告失败。况且,长城公司从未向司徒军主张过还款,更未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扣除违约责任后,谁欠谁的钱?还欠多少钱?应当何时还?这些问题都应该由双方协商确定后,才能最终明确责任及责任承担方式。
5.当长城公司无法依约完成重组即开始报复司徒军。
因为长城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春天集团错过了最佳的重组时机,司徒军要求长城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要求用该借款部分抵偿,是根据《临时借款协议书》第五条行使其正当权利。在双方就“赔偿责任”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司徒军拒绝按长城公司的要求还款,并无不当。
6.用于担保的土地长城公司并没有要求办理抵押登记。
关于用于担保土地的问题,长城公司一再质疑和纠缠,原审法院竟然也认可长城公司的说辞,这明显不尊重事实。作为长城公司,理应知道用于担保的土地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之所以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源于双方认为土地担保只是一个形式,重要的是重组。长城公司事后把责任完全推卸给司徒军一个人承担,完全不具备正当性和合理性。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司徒军提供的土地证上明确表明“复印于市土地局”,足以证实长城公司已经知道该土地为陈某52万借款抵押的事实。
7.司徒军并没有收到借款后逃之夭夭。
在重组失败后,长城公司自称“联系司徒军催要60万借款,再打电话找不到司徒军后选择了报警”。司徒军虽然更换了电话号码,但不是为了故意逃避长城公司。一般人都有换座机或手机号的经历,不能以此推断就是为了玩失踪,故意欠债不还。
期间,司徒军还通过律师发表声明,认为春天集团的临时股东大会和新的董事会组织及其决议均不合法。还曾以春天集团、春天房地产公司名义,以春天房地产公司新的工商变更登记违法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提起行政复议。足以证明司徒军并没有“收到欠款后逃匿”,其行踪一直真实客观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长城公司并没有通过合法的民事诉讼方式向春天集团主张债权,而直接以诈骗罪为由报案,用心险恶。
三、本案中不得不说的程序违法问题
1.以刑事侦查之名非法干预经济纠纷。
长城公司利用刑事手段达到其非法的民事目的,刑事侦查、检察、审判机关滥用职权,完全配合,不仅严重侵害了司徒军个人权利,更损害了司法权威,牺牲司法公正达到某些个人的非法目的。
公安部曾三令五申严禁公安机关干预甚至介入经济纠纷,如《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
三份通知,均明确指出: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正确区分诈骗、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本案就是典型的公安机关介入借款合同纠纷,应当予以纠正,让民法的归民法,刑法的归刑法。
2.重要证人没有出庭,证言却被采信。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原一、二审中,证人均未出庭作证,两级法院偏听偏信,仅凭孤证定案,令人匪夷所思。
3.本案涉及地方领导非法干预司法活动。
领导干预办案,对合法举报打击报复案件来源是由省政法委提交省委书记批示,然后再由交省公安厅立案侦查的,请合议庭对这一事件给予充分考虑。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否则就是非正义。本案中,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对司徒军的羁押完全没有遵守法定程序,非正义显而易见。
本案再审期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一次强调了法治,否定了法律运行中的领导权威,要求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决定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本案中,原省委书记的批示赫然在卷,这个现象正是四中全会要求坚决杜绝的现象,“亡羊补牢,犹未为晚”,我们相信四中全会的春风一定会吹拂本案,法治的基本理念一定会在本案中体现。最后,请合议庭能够坚持自己的独立判断,排除案外压力,以一个法律人对法律的信仰,公平公正判决本案。
【再审判决去掉诈骗罪】
2014年11月5日,湖北高院开庭之后,我又通过各种方式反复向承办法官灌输辩护意见。我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由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存在一些争议,承办法官利用北京出差的机会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了该案。看来辩护意见一定程度上还是影响到法官思维,这为以后顺利作出再审裁判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既便如此,裁判仍久拖不决,我猜想承办法官和合议庭一定受到了某种阻力。为了帮助承办法官,替合议庭解围,我向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和湖北高院李静院长通过EMS的方式提交《工作联系函》、《法律意见书》、《紧急情况反映》,希望湖北高院能排除干扰,尽快做出再审判决。
期间,也专程近十次从北京去武汉,催促尽快结案。承办法官劝我:“你寄给周强院长和李静院长的材料,已转给了我,你耐心再等等,虽然手头案件很多,但保证此案优先判决。”
承办法官言而有信,2016年10月12日,湖北高院作出以下再审判决:
……
二、关于合同诈骗
(一)长城公司知道或应知用于抵押的土地在借款时巳经抵押的情况。
司徒军基于帮助吉林长城公司收购春天房地产公司所持有的春天集团法人股的事由,以武汉万博公司的名义于2003年1月29日向长城公司借款60万元。该60万元借款以春天集团的土地为抵押,而司徒军于2002年10月4日以该土地向陈某抵押借款52万元,但该土地价值超过两项抵押的总额。同时该土地证复印件上有“此件复印自市土地局”字样,可以推定该土地巳经抵押给他人。
证人胡某的证言亦可以证实长城公司明知该土地已经抵押给他人的事实,其后,长城公司也没有要求司徒军对土地抵押进行登记。在借款合同签订后,武汉万博公司与长城公司之间仍通过函件多次进行了磋商,武汉万博公司有履行合同的行为。
(二)司徒军未归还借款不能等同于合同诈骗。
1.在签订借款协议后,长城公司没有要求对土地担保进行登记,土地抵押实际上并未生效。
2.借款用途没有发生变化,即用于处理公司的相关事宜。
司徒军以“过春节了,需要费用处理春天房地产公司一些问题”为由借款,借款当日及其后,司徒军分别向邵某汇款4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其佘的钱款用于支付春天集团的员工工资等费用,在春天集团账上均记为该公司对司徒军的借款。
邵某在本案侦查期间向侦查机关寄送的二份《说明》不能查明其来源的真实性,对邵某的询问笔录仅载有记录人而没有询问人,上述材料均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依法应不予釆信。
同时,邵某提出司徒军通过银行汇款的47万元系司徒军归还所借的个人借款一节,仅有邵某一人的证言,没有借款时的取款或汇款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亦无其他证人证言予以佐证,而司徒军一直辩解该47万元是用于王卫海的后事。邵的证言单独作为证明司徒军将47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的证明力不足,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司徒军在借得上述60万元后改变了借款用途。
3.司徒军是否“属于收受对方借款后逃匿”的情形。
在重组无法推进后,长城公司打电话找司徒军索要借款,再打电话找不到司徒军后,于2003年7月报警。尽管司徒军在此期间更换了电话号码,但是在2003年9月17日,司徒军还用其持有的公司印章通过律师发表声明,认为春天集团的临时股东大会和新的董事会组织及其决议均不合法,并以春天集团、春天房地产公司名义,以春天房地产公司新的工商变更登记违法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提起行政复议。
因此,单凭“司徒军更换手机号码”这一事实,不足以推定司徒军是为了逃避债务而隐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收受财产后逃匿”的情形。另外,吉林长城公司没有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向武汉万博公司或者春天集团提岀偿还债务。
综上,本院再审认为,申诉人司徒军在主持春天集团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他人交来的出让春天集团名下的土地款119.8万元、以春天集团名义借款30万元以及用春天集团小轿车冲抵个人借款6万元,以上款项共计155.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
检察机关提出原判认定司徒军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的出庭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申诉人司徒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司徒军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申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申诉人司徒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司徒军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H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刑终字第122号”刑事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中法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
二、申诉人司徒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03年12月5日起至2014年12月4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职务侵占的无罪辩护意见没有被采纳,也在我的预计之中。由于时间长,许多私人账务和对公账务混同,难以区分,而且没有有力的新证据予以反驳。这一点,在会见司徒军时,我也直言不讳地说出了自己的顾虑。
盼弟心切的司徒军姐姐曾安慰我:“褚律师,只要我弟弟能及时出来,哪怕去掉合同诈骗罪,我这个做姐姐的也认了。我大姐刚去世,弥留之际,不断流泪,她说想见弟弟,最终遗憾而走。”
职务侵占罪只判了十一年,而司徒军从2003年12月5日被羁押到2016年10月12日获释,违法羁押677天。对此,司徒军可以凭湖北高院生效判决向H省高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十余年的呐喊,终于迎来了曙光;42页的辩护词,终不负众望。我始终认为,任何一个错案、冤案,对法律行业的每一个人都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尤其是司法机关,在裁判刑事案件时,更应慎之又慎。
此案走向颇为传奇:一审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数罪并罚二十年;二审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十八年;再审职务侵占罪,十一年。
二审中去掉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再审又去掉了合同诈骗罪,纠正错判,耗去了十余年的时间,代价实在太沉重。
【后记】
前一段时间,我们都在等案件的再审结果。当司徒军的家人问我案件最终会怎样的时候,我选择了沉默。律师和医生这两个职业有很多相似之处,医生看尽了生死,律师看透了胜败,在最后的事实结果到来之前,律师和医生都有一个过程,那就是都尽力了。
只是人们通常很少会想到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医生也是人,也会面临绝症、死亡。但医生的死法似乎和普通人不同。医生的不同之处在于:几乎放弃治疗。因为他们知道病情将会如何演变、有哪些治疗方案可选,尽管他们通常有接受任何治疗的机会及能力,但他们选择“不”。“不”的意思,并不是说医生们放弃生命。
他们也想活着,但对现代医学的深刻了解,使得他们很清楚医学的局限性。职业使然,他们也很明白人们最怕在痛苦和孤独中死去。他们会和家人探讨这个问题,以确定当那一天真正来到时,他们不会被施予抢救措施。而律师的选择是,在适当的时候会做一些放弃。
面对部分已有的事实,不会因为莫须有的事实,使自己的当事人存在不该有的幻想。毕竟,希望越大,失望越大。律师的沉默不是因为冷漠,而是为了以柔克刚。以极端方式对抗只会两败俱伤甚至导致玩火自焚的结果,所以,当律师劝告自己的当事人放弃一部分诉求的时候,请冷静下来,认真地思考。万不可将律师的善意提示理解为:自己聘请的律师是不是被对方买通或退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