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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中喜律师刑事案例:强奸杀人案死刑犯经再审改判无罪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4/20 浏览次数:3486

【导读提示】

1999年123日清晨,河南某县农村,章伟军发现侄女章倩房门大开,人也不见踪影。发动全村人及亲戚找寻,在村边的一口机井里发现了章倩的尸体,身上还捆着大量的砖头。

公安机关很快投入紧张的侦破工作中,并将此案列为“千禧年中原第一大案”。上面要求,务必不惜一切代价,限期破案。

根据现场遗留的痕迹以及门窗完好无损等情况,警方推断是“熟人”作案。很快,公安机关将侦查视线转向了章倩还没有结婚的单身汉叔叔章伟军。一顿拳打脚踢之后,章伟军“供认”了全部的“作案”经过。

2002年12月,章伟军因“奸杀”亲侄女被一审判处死刑。章伟军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时改判为死缓。200812月,此案经省高级法院再审,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宣布章伟军无罪。

章伟军最终获得国家赔偿,“三拳两脚”制造这起冤案的责任人均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其中,已经升职为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的曾经公诉人在被强制带走谈话期间,承受不了“从天堂到地狱”的巨大反差,自杀身亡。

此案先后被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辽宁卫视等重量级新闻媒体报道或转载,影响巨大。

【案情回放】

1999年123日清晨,河南某县农民章伟军发现同住一个院子的侄女章倩不见踪影,章倩是村医,平时也经常出外巡诊,但从未彻夜不归。

章家人发动所有的亲戚和朋友四处寻找,将方圆五十公里翻了个底朝天,仍一无所获。就在家人近乎绝望时,有人在村边的一口机井中发现一具浮尸,打捞起来一看,死者就是章倩!

如此惨绝人寰一幕,章家人顿时悲痛欲绝,万箭穿心,肝肠寸断。

时间即将步入2000年,原本是过新年的喜庆日子,竟然发生了这种残忍得令人发指的凶杀案,上级高度重视,将此案列为“千禧年中原第一大案”。

警方很快投入到了紧张的侦破之中,勘查章倩的卧室及诊所,发现门窗完好无损,也没有撬盗痕迹,警方断定是“熟人”作案,属见色起意。

虽然能确定是“熟人”作案,但一直都无法锁定具体的嫌疑对象。曾经被排查的部分嫌疑人经深入调查,又都没有作案时间,侦破工作一度陷入僵局。这时,在张家办案的民警无意中发现,章倩的叔叔章伟军站在窗外“偷听”案情分析和讨论。于是,其不经意间进入了警方的侦查视线。

章伟军没有念过书,一直与侄女章倩、侄子章凯及哥哥章伟国一家共同生活。章倩出事时,章家只有章倩、章伟军及章倩年近九十高龄的老奶奶在家。家中门窗完好,章倩房中又没有其他明显异常,这一切,只有章伟军才有条件、才有机会“见色起意”!办案民警随后将章伟军带走。

章倩的事还没定论,章伟军又被带走,章家人心里不安,便到公安局探听究竟。结果看到章伟军被铐着手歪在墙角,奄奄一息。民警指着章伟军告诉章家人:“缺德事就是这小子干的!”但章伟军大喊“不是我干的,是他们打我……”话音未落,就遭到民警制止,挨了两耳光。

在暴力侦查下,已经麻木的章伟军按公安机关的构思“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1999122日夜,他趁家中其他成员外出之机,窜入侄女的卧室,见侄女熟睡,顿生歹念,不顾侄女的苦苦哀求和拼死反抗,将侄女“强奸”。事后唯恐罪行败露,又返回侄女卧室将其“掐死”,然后找了一个大面袋,装了半袋砖头,系在侄女脖子上,沉尸机井之中。

2002年1224日,河南省某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一审判处章伟军死刑。章伟军不服,当即以“自己没干这事”为由提起上诉,原有的强奸、杀人供述纯属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所致。

2003年11月,河南高院二审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程序合法。但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维持强奸罪名,撒销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据此二罪并罚,改判死缓。

罪名没有改,但毕竟留下了一条活路,章伟军认为是老天爷知道案件不公,在暗中保护他。服刑期不断申诉,但因苦无证据来证明自己“无罪”。长期的申诉和案件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河南高院决定再审此案。

【无罪辩护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

1.仅凭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能够定罪,物证在哪?

2.至关重要的当天的营业款三百元去了哪,章伟军怎么用的?

3.涉案钥匙章伟军扔到了哪里,如此重要的物证为何不查清?

4.既然是强奸杀人,没有做精液的DNA鉴定能否定案?

5.案件现场为何没有做排除章伟军指纹的技术鉴定?

6.原二审维持原判的“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是否就是案件存疑,留有余地?

7.公安机关不能证明没有对章伟军刑讯逼供,能否推定刑讯逼供成立?

8.本案在事实、证据方面是否全面存疑,能否推定无罪?

一、仅凭口供不能认定章伟军有罪,本案疑点无法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原一、二审在只有违法获取的章伟军的口供,且在没有其他任何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仍然判决章伟军有罪,这与我国“只凭口供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重要刑事诉讼制度完全背道而驰。

以下必备证据没有查清:

1.营业款的去向未查明

本案中,丢失的三百元营业款在哪?章伟军并没有“交待”清楚,这是本案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物证。如果认定章伟军就是凶手,就必须查清该款的下落。章伟军在家里不经手钱物,三百元现金,对章伟军来说,是个不小的数目。如果是其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三百元营业款的下落,警方应查明。

2.钥匙的下落一直存疑

被害人章倩在家中被人强奸杀害,又被拖到离家五百米的机井抛尸,而门窗完好无损。案件非常明显,真正的罪犯使用了被害人章倩手中的一大串钥匙。这串钥匙在哪?章伟军将它“丢”在了哪?侦查机关没有任何查证,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如此重要的物证,不能说不查就不查,说不见就不见了。辩护人认为,查明了钥匙的下落,再做一个指纹鉴定,凶手就非常容易确定,也就可以排除章伟军作案的可能。

3.DNA鉴定没有依法进行

本案中,被害人章倩是在被强奸后杀害的。如果是章伟军“作案”,那一定得有被害人章倩体内残留的精斑和章伟军的血迹进行DNA司法鉴定,以便确定章伟军是否是真正的“凶手”,这对侦查机关来说是一个基本的侦破常识。且卷宗中也没有关于为什么没做DNA鉴定的情况说明。

4.没有进行痕迹司法鉴定

按章伟军的“交待”,他在被害人章倩的房间实施性侵犯持续了二十多分钟。而被害人章倩一直在剧烈地反抗和挣扎,按章伟军的“交待”,其手脚接触到了柜子、床沿、床架、门窗、抽屉、开关等部位。如果当晚章伟军在案发现场,做个痕迹司法鉴定就一目了然。遗憾的是,仍然没有做鉴定。可见,案件很可能是他人所为。在案件侦破过程中,一切合理怀疑并没有得到排除。

二、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章伟军没有实施犯罪行为

依刑事司法实践和通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必须具备:据以定案的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所有证据与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都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所有证据从总体上足以对需证明的事实得出唯一确定的结论。

本辩护人详细查阅了一、二审卷宗,现有定案证据根本达不到这一证明标准。原一、二审所谓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纯属无稽之谈。

本辩护人注意到,二审改判章伟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理由是“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这里的“具体情况”应当理解为“证据存在疑点,一旦执行死刑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就用了一个二审法院自认很“负责”和“折中”的办法,推定章伟军构成犯罪,这种做法犯的是刑事司法审判中的大忌。

本案被害人章倩于1999122日夜里失踪,后其尸体被发现于离家约五百米左右的一口机井中。公安机关自己将此案定为“千禧年中原第一大案”。在久侦不破的情况下,凭着所谓的章伟军“偷听”案件谈论,就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实在荒唐至极。同时,本案中存在的其他嫌疑人不予采取侦查措施进一步确定,置之不理,属典型的乱作为。

章伟军虽然是单身,但绝对不可能做原判所认定的令人发指的强奸、杀人犯罪行为。章伟军没有结婚,包括被害人章倩在内的其他家庭成员就是他的至亲。原判的武断认定不但使章伟军蒙冤,而且是在扼杀善良的社会风气,践踏人的道德底线,使不明真相的人淡漠亲情,处处防范。

三、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刑讯逼供,是指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讯问中使用殴打、责骂等方式或者其他变相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进行折磨和摧残,以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自我辩解的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某种供述,以致常常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损害的是司法机关的形象,往往放纵了真正的罪犯,刑讯逼供是我国《刑法》明令禁止的。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仅如此,我国《刑法》更是将刑讯逼供行为规定为犯罪。刑讯逼供往往使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

震惊全国的“杜培武杀妻案”和本辩护人曾参与代理的“佘祥林杀妻冤案”,相信任何一个法律人都不可能轻易忘记这两个因极端刑讯逼供而导致的特大冤假错案。

昆明警官杜培武的妻子被枪杀,三拳两脚,杜培武“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二审以“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改判死缓,这个改判的理由和本案章伟军二审改判死缓的理由一模一样,如出一辙,本辩护人不知这是不是二审法院在“把握不定”时的一种“潜规则”。

湖北京山佘祥林因“涉嫌杀死妻子”遭到惨无人道的严刑拷打,一审被判处死刑,高院二审发现案件存疑,发回重审,最终被判十五年。随后妻子突然现身,使冤案得以揭开真相。佘祥林冤案促使国家一系列严禁刑讯逼供政策及司法解释的出台。

两个典型的错案和章伟军的遭遇极其相似,“有罪推定”只会冤枉无辜,放纵真凶。“无罪推定”的立法本意是保护无辜者不受追究。二审中的“鉴于具体情况”是和这一重要原则相冲突的,的的优二审审既然案件存疑,就应大胆宣告无罪,而不应考虑国家赔偿、受害人不服、民愤难平等法外因素。

“知错就改,坚持实事求是”既是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司法机关应当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本辩护人不希望杜培武和佘祥林的悲剧在章伟军的身上一直继续,这是不人道的。

通过章伟军的讯问笔录上显示的时间来看,章伟军被侦查机关带走后,连续对其审讯七天七夜。其家人在侦查机关见到章伟军时,章伟军已奄奄一息,全身是伤。这种惨无人道、灭绝人性获得的所谓“口供”是绝对不能作为依据的。

对侦查机关是否实施了刑讯逼供?我们绝对不能仅凭着侦查机关所谓的“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来认定。侦查机关本来是实施刑讯逼供的主体,让他们自己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刑讯逼供是非常荒谬的。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自己不能做自己的证人,这是基本常识。

本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证人证言和医院的治疗记录充分证明章伟军受到了侦查机关不容否定的刑讯逼供,请法庭依法采信这些证据,否定章伟军在刑讯逼供下所作“供述”,进而才有机会打击本案中的真正罪犯。

综上,本案并非章伟军所为。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对章伟军定罪量刑,完全错误。请依法宣告章伟军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在评议时予以考虑!

【再审无罪判决】

河南省高院经再审,于20081225日宣告被告人无罪,作出如下判决,因当天为西方的圣诞节,媒体称之为“圣诞判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豫法刑再终字第001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XX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章伟军,男,1954XXX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河南省XXXXXXX村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于20001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3日被逮捕,20021224日被河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1120日本院判决维持原判中对其强奸罪的判决部分,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被送往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辩护人褚中喜,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章伟军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一案,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1224日作出(2002X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院于20031120日作出(2008)豫刑一终字第00171号刑事判决。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08522日作出(2008)豫法刑申字第13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9122日夜,被告人章伟军窜入其侄女章倩的住室将其强奸,后恐事情败露,将章倩卡死在主卧室床上,后将尸体投入本村西南一个机井中,经法医鉴定,章倩系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属死后入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章伟军的多次有罪供述、证人张秀荣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红梅、章伟国丧葬费人民3000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章伟军以没有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经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和一审相同,但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章伟军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判决如下:维持原判对上诉人章伟军犯强奸罪的判决部分和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部分,撤销原判对上诉人章伟军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章伟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强奸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上诉人章伟军称没有实施杀人、强奸犯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本案并非章伟军所实施,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章伟军无罪。

审理查明:原判及本院认定原审被告人章伟军于1999122日夜将章倩强奸、卡死后将尸体投入本村西南一个机井中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院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伟军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不能成立。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原审被告人章伟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素梅、张伟国丧葬费人民币3000元;及本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章伟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强奸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错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豫刑二终字第00171号刑事判决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X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宣告原审被告人章伟军无罪;

三、原审被告人章伟军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河南省高院赔偿决定】

河南省高院根据章伟军的申请,于2009227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本院认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1225日作出的(2008)豫法刑终字第001号刑事判决,就是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1120日作出的(2003)豫刑一终字第00171号刑事判决的依法确认。

由于本院的错误判决,致使章伟军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章伟军申请河南省高级法院因再审改判无罪赔偿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章伟军在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同时,精神也受到了一定的伤害,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予部分支持;但章伟军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229541元,因该侵权行为没有经过依法确认,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章伟军要求赔偿其母亲生活费28887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章伟军要求在省级以上报刊、电视等媒体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由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章伟军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故亦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章伟军被无罪羁押3060天的赔偿金(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8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后计算)

二、赔偿章伟军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三、驳回章伟军的其他赔偿请求。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最高法院一锤定音】

章伟军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不服,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作出最终赔偿决定。经过听证,各方陈述意见,在就精神抚慰金达成“保密协议”后,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赔偿决定,此案划上句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2009)法委赔字第1

赔偿请求人章伟军,男,1954715日生,汉族,文盲,农民,河南省XX县XX镇XXX村人。

委托代理人褚中喜,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饶建军,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张立勇,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赔偿请求人章伟军于200919日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赔偿义务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227日作出(2009)豫法赔字第00001号赔偿决定书。

章伟军对该决定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具体请求为:1、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赔字第00001号赔偿决定书;2、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万元;3、赔偿残疾赔偿金229541元;4、赔偿其母亲生活费28887元;5、在省级以上报刊、电视等媒体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2000114日,章伟军因涉嫌强奸、故意杀人被河南省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3日被逮捕。20021224日,河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X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章伟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章伟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红梅、章伟国丧葬费人民币3000元。

章伟军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0311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豫刑一终字第00171号刑事判决:一、维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X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章伟军犯强奸罪的判决部分;二、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X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章伟军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章伟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强奸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终审判决后,章伟军被送往河南XX监狱服刑。20085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20085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章伟军取保候审。章伟军共被羁押3060天。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伟军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不能成立,原判决错误,应予纠正。200812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豫法刑再终字第001号刑事判决: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豫刑一终字第00171号刑事判决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X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宣告原审被告人章伟军无罪。三、原审被告人章伟军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9年19日,章伟军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请求:1.赔偿限制其人身自由3060天的赔偿金;2.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万元;3.赔偿其残疾赔偿金229541元;4.赔偿其母亲生活费28887元;5.在省级以上报刊、电视等媒体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院20081225作出的(2008)豫法刑再终字第001号刑事判决,是对该院20031120日作出的(2003)豫刑一终字第00171号刑事判决的依法确认。

由于该院的错误判决,致使章伟军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章伟军申请该院再审改判无罪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章伟军在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同时,精神也受到了一定的伤害,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予部分支持;但章伟军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229541元,因该侵权行为没有经过依法确认,不予支持;章伟军要求赔偿其母亲生活费28887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章伟军要求在省级以上报刊、电视等媒体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该院已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章伟军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据此,20092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豫法赔字第00001号赔偿决定:一、赔偿章伟军被无罪羁押3060天的赔偿金(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8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后计算)。二、赔偿章伟军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三、驳回章伟军的其他赔偿请求。20094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豫法赔字第000011号执行赔偿决定通知书,确定该院赔偿章伟军被无罪羁押3060天的赔偿金(每日按人民币111.99元计算)计342689.4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章伟军与赔偿义务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精神损害补偿另行达成协议,并表示鉴于本院已向其释明国家赔偿相关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亦再次给予当众赔礼道歉,他不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张残疾赔偿金,也不再要求在省级以上报刊、电视等媒体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人章伟军经再审改判无罪,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按2008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111.99元计算。章伟军实际被羁押3060天,应获得赔偿金342689.40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赔偿请求人章伟军被侵犯人身自由的天数、赔偿数额正确,应予以维持。

关于章伟军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和其母亲生活费的请求,应先向侵权机关申请确认。章伟军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万元的请求超出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决定赔偿章伟军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法律依据不足,原决定第二项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赔字第00001号赔偿决定书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赔字第00001号赔偿决定书第二项。

本决定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印)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本案最终结局】

至此,章伟军的国家赔偿程序终结。承办人胡法官曾对我说:“褚律师对国家赔偿实务颇有研究,以后制定或修改司法解释时一定邀请你参加。”

2009年12月,法院依法判处原“三拳五脚踢出一个冤假错案”的办案民警构成刑讯逼供罪及主管领导构成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二年等不同的刑罚。此案中,受章伟军的委托,我出庭了对办案民警的指控。

当年的承办检察官,在章伟军在服刑期间,竟然被提拔为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错案纠正后,其在被办案人员强制带走谈话期间因无法忍受“从天堂到地狱”的巨大反差而自杀身亡。

绝大多数冤假错案,都有公诉人的身影,如果公诉人能把好案件质量关,不迁就侦查机关,将错案消灭在萌芽状态,就不会有无辜者被蒙冤。任何一起冤假错案,毁灭的是一个家庭,甚至一个家族。而且是对大众刚刚重拾的法治信心的巨大伤害,更是对法治信仰的无情摧毁。

回想现在,一些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并没有从此案中吸取教训。不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办案,而是看领导眼色行事,依据上级意志和要求办案,也有一些办案人员急功急利,为了升职,不惜造假案,危害法治。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领导任职不是终身制,总有升迁、调离或退休的一天,其影响力不可能一直存在。随着国家法治的不断进步及纠正冤假错案的力度进一步加大,曾经的错案总有纠正的一天,最终的“冤大头”可能就是曾经的办案人员,哪怕退休之后颐养天年之时,也有可能走向法庭,接受审判。

本案中的部分办案人员在接受法庭审判时,都称是根据上级的安排办案,自己只是执行者,想抓住救命稻草,逃过一劫。而曾经的上级并没有“仗义执言”,为其分担,反而将责任推得干干净净。在口说无凭的情况下,遭殃的最终是办案人员。镇痛思痛,只有提高办案质量,严格证据标准,把案件办成精品,才会免除以后可能的牢狱之灾。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就两起国家赔偿类司法解释的起草修订,向我发出了邀请。同时被邀请的还有行政法奠基人应松年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陈春龙教授、北京大学行政法博士生导师湛中乐教授等专家学者。

曾经的助理饶建军律师为此案的最终解决做了许多基础性的工作,包括委托合同的签订、证据的收集固定、辩护意见的拟定、国家赔偿申请的提出等。

【案件简评】

本案系因刑讯逼供、领导插手办案而形成的冤假错案。实践中大部分刑事冤家错案形成的原因,往往与侦查机关重口供,忽视物证以及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的办案心切和“命案必破”的政策有关。不可否认,人的认识能力和主观能动性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并不是所有的案件在发生后都可以及时查明案情,抓到真凶。

防止刑讯逼供和冤家错案发生就要侦查机关、审判机关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要收集与本案相关的物证、证人证言等与案件有重要联系的线索、财物等。一般的作案时间、作案工具、作案现场、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都是查询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或凭证。

此外,犯罪总要发生在现实社会中,犯罪也都是人的犯罪。正常人的行为都具有预期性,都要实现一定的目的。因此,对于犯罪行为的侦查,除了从、法律、事实和证据上着手外,还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目的、背景以及是否符合情理等。

本案中,亲叔叔奸杀亲侄女的案情十分违背社会伦理,也不符合常理,对于大多数人都难以理解和接受。对于这种案情的侦破就要结合证据,运用常理和社会经验判断嫌疑人的作案背景和目的。

本案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系亲属关系,且如同一家人长期生活居住在一起,对于正常和理性的成年人,除了亲情关系,绝对不会产生爱情或其他不合理、非分之想。

退一万步讲,即使犯罪嫌疑人有心犯罪,由于他们经常生活在一起,犯罪嫌疑人会有很多机会选择作案的场合和时机,而不会选择本案的发生场即被害人具有经营性质的“诊所”。该诊所人来人往比较多,或人员往来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对于任何一个有预谋的犯罪分子可能都不会选择这样的场所。

以上的猜测,只是刑事侦查的一个方向,但在实践中有助于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中,办案各方一定要重证据,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坚持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只有这样才有助于减少冤家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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