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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首例电磁辐射侵权案办理始末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25 浏览次数:0
                                            湖北省首例电磁辐射侵权案办理始末

 

【导读提示】

一户家中,两个女儿先后患白血病和脑肿瘤去世,妻子也患上了宫颈癌。岳兴培夫妇认为架在自家窗边的变压器有辐射,亲人患病与之有关。

岳兴培一家的不幸遭遇引起在湖北当地的《楚天都市报》、《武汉晚报》、《武汉晨报》、《楚天金报》等重量级媒体的高度关注,纷纷披露报道。

在原《湖北日报》一位资深记者的推荐下,岳兴培夫妇找到我,希望我能帮他们。接受委托后,我代夫妇二人将武汉供电公司告上了法庭,并索赔120万。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败诉,不服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和供电公司达成了保密和解协议,湖北高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正式终结此案。

【家中三人先后患病】

当时我到岳兴培家里的时候,才发现这是一栋年代久远的木质结构住房。狭窄的房间里,岳兴培和他的妻子一起向我描述事情的前前后后。

岳兴培说,1970年前后,武汉市供电公司将一座容量为100千伏的变压器安装在他家窗户边。20047月,因用电量的需求急剧增加,变压器被更换成500千伏容量。后来,供电公司又在这个区域增设了两个变压器。

1994年,岳兴培他们年仅8岁的小女儿突然被查出患了白血病,而且是晚期,当年就不幸死亡。1998年,岳兴培的妻子又患了宫颈癌,仍在接受治疗。令岳兴培更难以接受的是,20055月,他21岁的长女又因患脑肿瘤医治无效死亡。

岳兴培夫妇说,他们家庭一直没有发生过遗传疾病,“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要求迁走变压器被拒】

2003611日,一篇名为《辐射污染成投诉新热点,百姓盼斩无形“黑手”》的文章,让岳兴培自认为找到了答案。

岳兴培向我展示了这篇报道的内容:“电视、电脑、手机、高压线、变压器、手机、小灵通等的基站设施、广播电视等发射装置、光机医疗检测仪等,都会产生一定的辐射。”

对于辐射的后果,报道中提供了湖北某高校熊教授的说法:“放射性辐射易引起人的血液系统发生病变,如使白血球变异形成恶性肿瘤,电磁辐射则影响人的大脑神经中枢,特别是对小孩的影响更大。”

岳兴培说:“看了这个报道后,吓了一跳,连续发生的不幸,竟是窗前的这台变电器在作怪!”此后,岳兴培他们多次要求武汉供电公司将窗户边的变压器迁走,均遭到了拒绝。

【供电公司称符合标准】

2005712日,武汉供电公司又一次回函,拒绝了岳兴培他们的要求。

供电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变压器与岳家是安全距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等电力行业标准的要求。电磁辐射伤害人体的问题,因自身技术力量有限,无法提出无影响的证明。供电公司同时说,因受现场环境条件及街道狭窄所限制,搬迁暂无办法。

对于供电公司的这一回函,岳兴培他们无法接受。岳兴培选择将武汉供电公司告上法庭,提出索赔,并请求法院判令武汉供电公司迁移其窗前的变压器。

看着可怜的岳兴培夫妇,原本可以享受天伦之乐的他们,此刻却不得不遭受种种的困扰和忧愁。即使知道这个案件的困难重重,我还是接受了他们的委托,代他们讨说法。

我和岳兴培约定的是风险代理,无论以什么名义获得的赔偿款、补偿款、救助款,均按10%的比例支付律师费。

【审前准备】

因为涉及医学、物理、电力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案件的进展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而首先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就是关于电磁辐射的危害学术证明。

电磁污染是什么?它有哪些危害?

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信息称,电场和磁场的交互变化产生电磁波,电磁波向空中发射或汇讯的现象,叫电磁辐射。过量的电磁辐射就造成了电磁污染。我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中经常受到电磁辐射源的影响,而哪些地方的电磁辐射容易超标?

这些是公认的被认为辐射容易超标的地方:(1)电脑0.6-1.5米的距离内;(2)居室中电视机、音响等家电比较集中的地方;(3)工、科、医电气设备及VDT周围;(4)广播电视发射塔周围;(5)各种微波塔周围;(6)雷达周围;(7)高压输变电线路及设备周围。

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调查显示,电磁辐射对人体有五大影响:

1.电磁辐射是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癌突变的主要诱因;

2.电磁辐射对人体生殖系统、神经系统和免疫系统造成直接伤害;

3.电磁辐射是造成流产、不育、畸胎等病变的诱发因素;

4.过量的电磁辐射直接影响大脑组织发育、骨髓发育、视力下降;肝病,造血功能下降,严重者可导致视网膜脱落;

5.电磁辐射可使男性性功能下降,女性内分泌絮乱,月经失调。

近年来,国外媒体对电磁辐射有害的报道一直未断:意大利每年有400多名儿童患白血病,专家认为病因是受到严重的电磁污染;美国一癌症医疗基金会对一些遭电磁辐射的病人抽样化验;我国每年出生的2000万儿童中,35万为缺陷儿,其中25万为智力残缺,有专家认为电磁辐射是影响因素之一。

电磁辐射的危害真这么耸人听闻吗?

其实人类一直生活在电磁环境里。地球本身就是一个大磁场,其表面的辐射和雷电都可产生电磁辐射。

1901年首次开始的全球通讯,到如今移动通信的大面积使用,以及家家必备的彩电,冰箱,电磁辐射的应用已经深入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充分享受电磁辐射带来的方便舒适的同时,人们也日渐感受到它的负面效应。如电磁兼容中的电磁辐射曾造成导航系统、医疗信息系统、工业过程控制和信息系统的失控,干扰了人们对广播、电视的收听……

电磁辐射到底对人体健康有没有影响并不是什么新鲜问题。国内外有关专家学者对电磁辐射的研究及评论已长达半个世纪之久,但由于研究目的、方法、条件(接触电磁辐射源的距离、时间、生物模型等不同)等因素不一致,目前全球有关专家学者们对电磁辐射生物学效应研究结果和观点也不尽一致。

因此,电磁辐射对人体究竟有哪些影响及危害,还需要进一步讨论。查阅了上述资料后,我心里大概已经有了论断,也由此开始准备庭审事宜。

【一审败诉】

武汉中院受理了本案后,并委托武汉某司法鉴定所等机构对岳家进行了电磁辐射检测。检测结果认为,岳家窗外的变压器释放的电磁辐射,符合环保要求。

而需要注意的是,出具鉴定报告人的身份问题。其在这个案件中,并不具备鉴定人资格。为此,我在开庭中,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司法鉴定书》不能作为本案裁判的依据

首先,该鉴定没有完成委托鉴定事项。武汉中院的《鉴定委托书》的第1项鉴定内容为“鉴定原告岳兴培家中,由武汉供电公司设置的变压器释放的电磁辐射是否超过国家及行业强制性标准”。可见,该委托鉴定范围限定在“原告家中”。

而司法鉴定针对该委托作出的结论是“原告窗外的变压器释放的电磁辐射符合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要求”,可以看出,该鉴定把空间距离从“家中”缩小到了“窗外”。

其次,用现在的测量值评判原来的侵权行为缺乏科学依据。原告及其家人持续性受窗外变压器释放的电磁辐射达20年之久,特别是2005年前的几年里辐射更是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众所周知,汉正街大量的小加工作坊集中在原告家周围,超负荷用电极其严重,被告供电公司自己在《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中也承认“初设时容量为100KVA,随着人口和小型加工工厂及商户的增加,经几次增容,2004年将原有的S7-315KVA更换成S11-M-500KVA2005年的一场大火使政府强制迁出了附近的小型加工厂,用电急转直下,加之测量的时间20064月份又是用电低峰期,显然用现在的测量值评判过去的侵权行为明显有失公正。

因此,应采用20051018日湖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测量的数据作为本案鉴定的依据较为合理。

再次,引用一篇所谓的学术文章来断定因果关系未免荒谬。鉴定称“电磁辐射(电磁场)与肿瘤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所谓的附件3就是鉴定人张艳的一篇《电磁辐射与肿瘤》的文章,该文章是否公开发表过暂且不谈,张艳只是一个本科学历且名不见经传的副研究员,她既不是权威也谈不上专家,更不能代表主流学术研究成果。

而我查阅的大量公开出版的“电磁辐射与癌症的关系”方面的文章均称电磁辐射是致癌的主要因素,特别是2005年《环境与健康杂志》第6期的一篇文章称电磁辐射是重要危险因素。因此如果说文章可以作为鉴定依据,那理应采用权威专家的公开发表的文章来作为鉴定依据。

最后,鉴定人张艳不应参与本案司法鉴定。2005613日《楚天都市报》头版在“厄运,为何连袭这家人?是命运不公,还是变压器辐射之祸?”一文中引用了鉴定人张艳的“电磁辐射不是致癌的决定性因素”的经典论断。

同时,被告供电公司在《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中也引用鉴定人张艳的观点来推卸自己的责任。我认为,其已形成倾向性观点,基于此,其不可能作出对原告有利的鉴定,否则,是自己否定自己。

鉴定所聘请没有鉴定人执业资格、并已形成倾向性观点的所谓副研究员张艳参与鉴定意图明显,就是帮忙排除直接因果关系。该鉴定结论明显不应采信。

二、本案电磁辐射侵权事实清楚,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环境侵权应符合四个构成:

1)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2)该污染环境的行为须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3)存在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事实;(4)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结合本案,被告供电公司在原告家窗户外设置的变压器释放的电磁辐射侵权行为符合上述四个构成要件:

1.  变压器释放的电磁辐射客观存在。

如以20051018日湖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测量的数据为参数,则数10倍超标。

2.被告供电公司违法行为明显。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的规定,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第十五条要求的两个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验收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验收申请报告,并颁发《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

而被告设置的变压器多次增容整改,属改、扩、建范围,依法应遵循环境影响“三同时”制度,被告截至一审辩论终结时止没有提供环境方面的批准文件,其行为明显违反环境保护法规。

3.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后果客观存在。

长达20年的电磁辐射,致使原告一家3人致癌,其中两个女儿分别患白血病和脑肿瘤,岳兴培爱人患宫颈癌,损害后果严重。

4.电磁辐射与原告家人患癌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而本案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无直接因果关系或间接因果关系,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当然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显,对造成的损害后果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

但武汉中院并未采纳我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一审判决,岳兴培败诉。

本院认为:

本案属侵权纠纷,由加害人就法律法规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被告武汉供电公司的申请,武汉科技事务司法鉴定所、武汉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作出(2006)鉴字第006号鉴定,应视为其完成了举证责任。

本案的关键是该鉴定结论是否具有证明力,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告认为该鉴定结论变压器释放的电磁辐射符合哪种环境质量标准;室外符合,室内又是否符合?鉴定结论对电磁辐射与肿瘤的关系表述含糊等。

根据原告提出的异议问题,鉴定部门又作出了书面的解答意见,并明确坚持鉴定意见。审查鉴定结论是否有效以及是否需要重新鉴定,应看其是否存在下列问题:一是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二是鉴定程序是否严重违法;三是鉴定并不存在上述问题。通过对该鉴定的审查,本院认为,该鉴定并不存在上述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的规定,由于原告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故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由于原告发生的损害结果与被告之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考虑到原告经济困难,本案鉴定所发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其诉讼费予以免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岳兴培对武汉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达成调解协议】

对武汉中院一审判决不服,我代岳兴培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好长一段时间没有结果,我到省高级法院去催促尽快判决,结果承办法官告诉我,已经调解结案了。

“为什么不通知一下我,我是这个案子的代理律师?”我质问承办法官。

“因为你的当事人和对方律师都说你很倔强,有你在场,难以调解成功。”承办法官看了看我,继续说道:“尊重你的当事人的选择吧!调解结案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后来想想也是,当事人不再坚持,作为律师,我又能如何。也许当事人可能急需要一笔钱解决目前的困境,我只能这么安慰自己。

其实,代理这个案子的另外一层目的,是希望通过此案让其他的供电公司重视电磁辐射的影响,给其他受电磁辐射危害的人们提供一个胜诉判例,结果调解结案了,有点失望。

承办法官给了我一份《民事调解书》,上面的委托人仍是我,只是内容不是我想要的,调解结果更不是我的意思表示。

省高级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内容为: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岳兴培和武汉供电公司均服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二、经本院协调,武汉供电公司考虑到岳兴培家庭的实际困难,同意从人道主义救济出发,由武汉供电公司与有关部门协调申请,在经济上由相关部门给予岳兴培适当数额的救助;

三、岳兴培在接受由武汉供电公司协调后给予的人道主义经济救助后,保证今后不再以此为由,与武汉供电公司发生任何纠纷,并负有对上述人道主义经济救助保守秘密义务而出现对武汉供电公司不利的社会影响,武汉供电公司有权向岳兴培收回所提供救助的款项,并由岳兴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所有诉争终结。

本案一审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010元由岳兴培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可能是担心需要付我2万元风险代理的律师费,也可能真是信守保密承诺,岳兴培一直没有告诉我获得了多少“人道主义补偿款”。

后来,我无意中从200762日的《楚天都市报》上看到如下一篇报道,我才知道岳兴培得到了20万“人道主义救助款”。

妻子患病疑窗外变压器辐射  供电公司人道主义救助20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向勇 张屏)两个女儿相继病死,老婆也得了癌症,岳兴培怀疑是窗外的变压器辐射所致,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记者获悉,这起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变压器辐射官司已调解结案。

今年60岁的岳兴培一家原住在汉正街汉正下河街15号。1970年,武汉供电公司在二楼窗外安装了一台变压器,1994年,他8岁的小女儿因白血病去世;1998年,他妻子被确诊为宫颈癌;20055月,他21岁的大女儿因脑肿瘤去世,他怀疑变压器电磁辐射作怪,与妻子搬到一间10平方米的小屋租住,状告武汉市供电公司索赔120万元。2006117日,武汉市中院立案。

经法院委托鉴定,认为变压器电磁辐射符合环保标准,与肿瘤无因果关系。去年89日,一审驳回诉讼请求。岳兴培上诉到省高级法院。

经过省高院协调,20061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武汉供电公司“同意从人道主义救济出发,在经济上给予适当数额的救助”。此外,法院和代理律师也免去了岳兴培共5万多元的相关费用。

528日,这笔钱已由市红十字协会转给岳兴培,共20万元。可岳兴培高兴不起来:“都要拿给我爱人看病,她病得很重。”

看了这篇报道,我觉得这是武汉供电公司为了减少案件影响的一次舆论反击,感觉意思好像就是:“我供电公司虽然没有错,但是我可以给钱帮助你,我们是雷锋。”

看着岳兴培夫妇凄惨的现状,我也没有准备索要律师费,一直闭口不言,从未提及律师费,就当是多做了一起法律援助。20万在当时是一笔巨款,可以买一套房,我希望岳兴培夫妇从此有些保障和安全感。

没想到两年之后,岳兴培再次打通我的电话,说他还要起诉武汉供电公司,让我继续代理。

我在电话中问他:“为什么还要起诉?”

他回答:“物价飞涨,20万早已用完了。”

我很惊异:“难道这两年你没有上班或做点其他小生意,靠20万在生活?”

他不以为然:“在武汉像我这个年龄,有几个在上班或做小生意的?再说我也没有一技之长啊!”

听到岳兴培给出的理由,我五味杂陈,内心久久不能平静,觉得自己代理这个案件很失败。本来看着夫妇二人可怜,我没有催要2万的律师费,结果辛辛苦苦争取回来的20万给弄没了。

最终,我在电话中拒绝了岳兴培。我觉得人应该有契约精神,讲诚信。

【后记】

案件到最后算是得到了解决。但我的内心确实久久不能释怀。

媒体对这个案件也是极为的关注。在实际生活中,医院极力禁止孕妇进入辐射检测区,虽然学术界对于辐射的危害尚有争议。但是正是这种模糊区的存在,才让我们在生命面前不得不小心翼翼。我们的确不能准确定义辐射的危害,但并不代表危害不存在。

虽说没有直接鉴定类证据证明岳兴培家遭遇的不幸和电磁辐射有直接关系,可是谁也不敢打包票说和电磁辐射没有一丁点儿的关系。因为工作人员当初建立设备的疏忽,结果造成了现在不幸的后果,这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

其实,三百六十行,不管做哪一行的工作,都要我们有严谨、细心的态度,也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的减少或者是避免发生问题。对别人是,对你我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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