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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褚律师代理村委会胜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1 浏览次数:0

       褚律师代理一村委会告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来源:北京律师网      

 

    本站讯(管理员 张英华)村官叫板自治区主席,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级别最高的行政诉讼案近日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败诉,村委会扳倒了省级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吉格斯太镇蛇肯点素村委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采矿许可证,却被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另一单位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该村委会的委托,褚中喜律师于20081226日依法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事隔60日后的200932日,褚律师代理当事人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312日,根据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褚律师将国土资源厅列为共同被告。

    刚一立案,在北京的褚中喜律师居然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寄来的特快专递,书面通知已正式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庭审中,被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派出主管法规工作的处长出庭应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20081226日收到复议申请后,已于200836日向原告的委托代理律师邮寄了内政复受字(20096受理通知书,案件正在复议机关的处理之中,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驳回原告起诉。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认为:原告的采矿许可证已过期,对矿区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国土资源厅向内蒙古宝利煤炭有限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并合法有据,并无不妥。同时认为,虽然原告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区域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但矿藏资源属国家所有,矿和地是分离的,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

    褚律师认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超期视为当然受理,被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收到复议申请的时间是20081226日,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时间是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100天的200936日,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应依法判决确认违法。

    被告国土资源厅向内蒙古宝利煤炭有限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时没有依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告知作为权利人的原告,剥夺了原告依法进行陈述和听证的权利,显属程序违法。另外,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颁发采矿许可证应依申请,而非依职权。从国土资源厅提供的证据来开,没有内蒙古宝利煤炭有限公司申请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申请书,向其颁发采矿许可证没有根据,属滥用行政职权,理应依法撤销。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褚律师出庭意见,依法确认被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为违法行为。同时对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发许可证的行为另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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