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讯(管理员陶萍妮)近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给本所当事人寄来一份致歉说明,承认在行政复议工作过程中由于工作疏忽,未能按法定六十日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表示道歉。
2014年11月21日曹永香委托我们以EMS特快专递方式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公开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延州国土准字【2014】第44号)。随即12月18日,我们接受当事人的授权对此提起行政复议,此《建设用地批准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规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请求撤销此批准书。2014年12月29日我们收到国土资源厅的行政复议决定受理通知。可60天过去,我方未收到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决定。
就在3月3日我们向法院起诉后的第四天收到了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的那份迟到的行政复议决定。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后,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终于“服软”,寄来《致歉说明》,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失误表示歉意,并要韦亮律师转告:“欢迎褚律师到吉林省国土厅法规处做客,并指导工作。”考虑到对方态度诚恳,知错就改,在经征得当事人同意,撤回对吉林省国土厅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