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其合法承租的位于唐山的经营房屋即唐山市开平区前寺口村112国道旁,被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镇人民政府和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强制拆除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唐行初字第57号”行政裁定,依法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北省高院给了终审裁定,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唐行初字第57号行政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