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田泉等七人因不服烟台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烟政复驳字(2014)168号”、“烟政复驳字(2014)174号”、“烟政复驳字(2014)211号”、“烟政复驳字(2014)170号”、“烟政复驳字(2014)171号”、“烟政复驳字(2014)1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是向烟台市中级人民院起诉,请求撤销这些《行政复议决定书》。
经过审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烟行初字第116号”、“(2014)烟行初字第117号”、“(2014)烟行初字第118号”、“(2014)烟行初字第119号”、“(2014)烟行初字第120号”、“(2014)烟行初字第121号”《行政裁定书》指定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