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当事人阿拉腾宝力格、仁庆因不服乌审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拒不按法定期限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委托本所律师向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
经过审查,现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已作出“鄂建复决字[2014]2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给与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