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申请人:陈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32112319XXXXXX00XX,电话:13812779555。
委托代理人:褚中喜,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S座1022室,电话:13901145334、010-63922284。
申请事项:
1.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2.对平安保险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月2日,申请人在平安保险公司官网上购买了一份平安老年人健康保险,保费为232元。当申请人在2013年11月29日去平安保险苏州分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时,无意中发现了所购买保险的保障金额与理赔金额差距相差4倍。
申请人当即要求给出合理解释。平安保险公司却坚称232元本能只能买到2万元的保额,只所以系统里显示是8万元那是因为他们内部系统出错了。
最令申请人非常气愤的是,在申请人投诉举报平安保险公司该款险种存在虚构原价的行为后,平安保险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紧急下达通知(在申请人保险到期后3个月),全国范围内退还所有购买该款投保人多收的54元保费及1.78元利息。
综上所述,平安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已构成价格欺诈不容置疑,此举已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严重违背了价格法律、法规的约定,严重侵犯了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合法权益。平安保险公司不能仅全国范围内退还保费及利息就“万事大吉”,否则,其违法成本太低。
申请人认为,平安保险公司是股份制企业,其经营性质与商业银行的性质是一样的。前期申请人投诉举报此款险种的保费与保额不符,销售虚价原价等一系列问题,但是,平安保险公司始终不肯承认错误,认为没有任何问题。
如今却突然主动退还保费及利息。显然,自认保费收取存在价格欺诈。如果不是申请人及时发现,全国违法收取的上千万的保费就成了平安保险公司的“囊中之物”。
为此,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平安保险公司实施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以此净化保险行业风气,营造和谐、健康、有序的投保环境。目前整个保险行业缺乏诚信,存在严重的价格欺诈问题。
中央三令五申,要重规范、讲诚信、反欺诈。包括平安保险公司在内的其他保险公司之所以敢为所欲为,肆无忌惮地将黑手伸进老百姓的口袋中,和长期的监管形同虚设甚至庇护有直接关系。
请贵委务必高度重视,慎重对待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如敷衍、搪塞或干脆置之不理。60天后申请人一定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到底,请慎之再慎。
此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陈XX
20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