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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代理国企职工调查侵占国企用地开发商品房案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3 浏览次数:1454

                   代理某国企职工调查侵占国企用地开发商品房案

     时间:2014110  来源: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


   本所讯
(管理员 姚丽丽)3年前,山西晋中市的几百国企退休职工的房屋被列为拆迁范围,退休职工代表找到本所褚中喜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褚律师直接起诉晋中市建设局,要求撤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法院最终支持了褚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使几百退休职工的住房幸免于难(见附件)。

没想到,退休职工的房子动不了,开发商打起了企业用地的主意,肆意进行商品房开发,这可是仅有的一点国有资产,退休职工再次想到了褚律师。

这些退休职工,年轻时为企业做过不少贡献,一路伴随企业不断成长。企业因为某些原因被宣告破产,破产协议上清楚写明“保证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预留一部分资金解决退休职工们的历史遗留问题”。

老职工之前所在的企业最早是用来储备军事战略资源的,后来经改制。无论企业性质怎么变,但是企业最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是划拨,现在开发商要想开发商品房,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老职工正是不忍国家资产白白流失,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制止违法行为。经过老职工们的集体讨论,决定委托本所的褚中喜律师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褚中喜律师分别向晋中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等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开发商是否办理审批手续,以及审批手续是否合法。

 

附件: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榆行初字第17

    原告陶维钟,男,193342出生,住榆次区五二五库家属区3号楼121室。
    原告苏健,男,194771出生,住榆次区五二五库家属区10号楼222室。
    原告董进兴,男,195875出生,住榆次区五二五库家属区10号楼141室。
    原告赵桃英,女,1945815出生,住榆次区五二五库家属区7号楼421室。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褚中喜律师。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晋星民,男,1946119出生,住榆次区五二五库家属区10号楼132室。
    被告晋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原晋中市建设局)地址榆次区迎宾街194号。
    法定代表人许太生,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男,1975930出生,该局职员。
    第三人晋中市东升经济适用房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愉次区迎宾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李道豫,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因不服被告城建拆迁行政许可行政行为一案,于2010819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0115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陶维钟、房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拆许字〔2010 )1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原告诉称,被告的发证行为没有依法举行听证,也不具备发证的法定条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被告当庭口头答辩,2010526所做出的发证行为存在一些瑕疵,申报资料有遗漏,已于20101015作出了撤销决定,但撤销决定未向当事人送达,同意原告的第一项诉松请求。
    被告没有提供任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经审理查明,2010526被告为第三人颁发了拆许字(2010)1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因不服原告的颁证行为,于2010819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01015作出了撤销该许可证的决定,但未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另查明,晋中市建设局于2010817更名为晋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本院认为,被告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虽在审理过程中又做出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但并未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因此,该撤销决定并未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于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2010526所作出的拆许字(2010)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4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毕步礼

          张丽萍

              李静波

00年十一月十日

               李利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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