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4日,刘爱国等六人因承包的土地被征用,其认为征地行为侵犯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别起诉了国土资源部等部门。
因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不服,来北京办理申诉事宜,同时,准备向进驻国土资源部的中央巡视组举报当地违法用地问题。
刘爱国的维权行为激怒了当地,2013年11月9日,县公安局派人到北京强行将六人从北京押解回林甸县,并于2013年11月11日分别对六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行政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理由为“现查明,2013年11月4日至11月10日期间林甸县居民刘爱国等六人进京上访,携带横幅,并扬言要在11月11日上XX门拉横幅”。
刘爱国等六人认为林甸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定性不当,属于滥用公安行政职权,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为此,特委托本所律师向大庆市公安局等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大庆市公安局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不能撤销林甸县公安局做出的《处罚决定书》,将会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