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师提起的公益诉讼废除了“20%火车退票费”的霸王规定
去年,本所律师褚中喜和著名公益律师徐建国共同就退票费问题发起的公益诉讼,在全国各大媒体的高度关注,铁道部终于发布通告,决定将火车票退票费从20%改为5%。
20%的退票费制度形成于1997年,在全国媒体及公众的一片质疑声中,恰逢“福州动车事故”,2011年铁道部终于做出下调退票费的决定,并于9月25日起执行。
具体诉讼内容参加以下媒体报道 :
据《劳动报》报道,555元的火车票,退票费高达111元,是票价的20%。“铁老大”认为,符合规定。旅客觉得,这是“霸王条款”。昨天,这位退票旅客褚朝新决定起诉北京铁路局。“最后诉讼结果并不重要,而是要让更多人对主管部门不平等条约引起重视。”通过电话,褚朝新如是说。截至记者发稿前,其代理律师表示,最快将于下周正式在当地法院,对北京铁路局提起诉讼。
对于555元高铁票收111元退票费这一事件,北京铁路局宣传部新闻科一位孙姓工作人员表示,褚朝新的退票流程完全符合铁道部规定,并无任何问题,其他不予以回应。
退票:才知要收20%退票费
“555元一张的火车票,退票费111元,据《劳动报》报道,555元的火车票,退票费高达111元,是票价的20%。“铁老大”认为,符合规定。旅客觉得,这是“霸王条款”。昨天,这位退票旅客褚朝新决定起诉北京铁路局。“最后诉讼结果并不重要,而是要让更多人对主管部门不平等条约引起重视。”通过电话,褚朝新如是说。截至记者发稿前,其代理律师表示,最快将于下周正式在当地法院,对北京铁路局提起诉讼。
对于555元高铁票收111元退票费这一事件,北京铁路局宣传部新闻科一位孙姓工作人员表示,褚朝新的退票流程完全符合铁道部规定,并无任何问题,其他不予以回应。
退票:才知要收20%退票费
“555元一张的火车票,退票费111元,比机票退票费高出一大截。”7月6日,市民褚朝新发布了一条微博,并附上了3张退票费报销凭证的图片。原来,7月5日下午,他在北京体育馆西路的代售点买了一张北京至上海的高铁车票:G39次,2011年7月6日16时26分开,555元。
“由于行程发生了变化,第二天,也就是7月6日,我去火车站办理了退票。”褚朝新说,车票上并没未写明退票规定,到了窗口才看到有“收取20%退票”的字样。于是,他办理退票后,支付了111元的退票费。
起诉:挑战“铁老大”制度
“铁路的退票规定是霸王条款,而且是一种不平等的合同约定。”褚中喜律师说道。徐建国律师认为,且不说规定是否合法,至少十分不合理,侵犯了旅客的权益。这两位是褚朝新的代理律师。记者通过电话进行了采访,他们均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将对北京铁路局进行起诉,这是对“铁老大”不合理制度的挑战。
质疑一:“一刀切”做法是否合理
“收费可以,但是一刀切的做法不合理,‘铁老大’太霸道!”徐建国律师已不是第一次与“火车票退票费”过招,在2008年就以“北京铁路局强制收取退票费,违背了平等协商的原则”为由,提起诉讼,最终由于诸多原因撤诉,这次他仍愿意接受褚朝新的案子,虽然不知结果如何,可他认为,撇开合法性,退票费规定至少十分不合理。
根据去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在发车前可办理退票,并收取20%手续费。“以褚朝新的案子为例,他在发车前6个小时退票,这张车票在退还后会马上进入系统再销售,并不影响铁路的运营。而对于在开车前一分钟退票的旅客,这张车票再被出售的可能性很低,可他支付的退票费与褚朝新一样,同为票价的20%,“不同时间段的退费标准应该各有不同。”
记者了解到,各大航空公司的退票规定虽不尽相同,但均与机票的折扣率挂钩,折扣越低退票手续费越高,超低价票不能退票,而全价票则可以全额退票。在公路方面,遵循离开车时间越近退票费越高的原则。以上海长途客运南站为例,开车2小时以前,退票费为票价的10%,而2小时以内至开车前为20%。班次发车后,则不予以退票。
质疑二:规定为何事先不告知
“按照铁路部门的说法,买卖车票就已形成了合同关系,那车票可以算是双方唯一的合同。而在这个合同上并没有明示‘退票规定’。”褚中良律师表示,就退票事件而言,铁路部门已经构成了合同违约,剥夺了消费者知情权。
依据法律规定,在火车票上应印有明确的退票规定,或者在购票时有明显的告知。“事实上这些都没有。”褚朝新告诉记者,买票时售票员对退票规定只字未提,而车票上也没有任何相关信息。直至到了退票窗口,才知道要收取20%。
记者在常德路上的一家火车票代售点看到,墙上贴着一张《铁路旅客旅行须知》,有一条关于退票的规定。可不少正在购票的旅客都表示,并未看到这一公告。至于买票时,售票员也的确未曾提起退票的规定。“啊?要收手续费?开车后就不能退了?”在记者的指引下,正在购票的许先生看到了退票规定。他说,先不买了,因为行程可能有些更改,“还以为和全价机票一样,不需要退票费呢。”
质疑三:买卖合同应该对等
“既然是买卖合同,就应该是对等的,而铁路部门并非如此。”褚中良认为,如果说旅客退票对于铁路造成了损失,应该支付退票费。那么,铁路延误也会影响旅客的行程,是不是应该有相应的补偿呢?答案是“没有”。因此,火车票买卖合同是一个“不平等条约”。
比机票退票费高出一大截。”7月6日,市民褚朝新发布了一条微博,并附上了3张退票费报销凭证的图片。原来,7月5日下午,他在北京体育馆西路的代售点买了一张北京至上海的高铁车票:G39次,2011年7月6日16时26分开,555元。
“由于行程发生了变化,第二天,也就是7月6日,我去火车站办理了退票。”褚朝新说,车票上并没未写明退票规定,到了窗口才看到有“收取20%退票”的字样。于是,他办理退票后,支付了111元的退票费。
起诉:挑战“铁老大”制度
“铁路的退票规定是霸王条款,而且是一种不平等的合同约定。”褚中良律师说道。徐建国律师认为,且不说规定是否合法,至少十分不合理,侵犯了旅客的权益。这两位是褚朝新的代理律师。记者通过电话进行了采访,他们均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将对北京铁路局进行起诉,这是对“铁老大”不合理制度的挑战。
质疑一:“一刀切”做法是否合理
“收费可以,但是一刀切的做法不合理,‘铁老大’太霸道!”徐建国律师已不是第一次与“火车票退票费”过招,在2008年就以“北京铁路局强制收取退票费,违背了平等协商的原则”为由,提起诉讼,最终由于诸多原因撤诉,这次他仍愿意接受褚朝新的案子,虽然不知结果如何,可他认为,撇开合法性,退票费规定至少十分不合理。
根据去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在发车前可办理退票,并收取20%手续费。“以褚朝新的案子为例,他在发车前6个小时退票,这张车票在退还后会马上进入系统再销售,并不影响铁路的运营。而对于在开车前一分钟退票的旅客,这张车票再被出售的可能性很低,可他支付的退票费与褚朝新一样,同为票价的20%,“不同时间段的退费标准应该各有不同。”
记者了解到,各大航空公司的退票规定虽不尽相同,但均与机票的折扣率挂钩,折扣越低退票手续费越高,超低价票不能退票,而全价票则可以全额退票。在公路方面,遵循离开车时间越近退票费越高的原则。以上海长途客运南站为例,开车2小时以前,退票费为票价的10%,而2小时以内至开车前为20%。班次发车后,则不予以退票。
质疑二:规定为何事先不告知
“按照铁路部门的说法,买卖车票就已形成了合同关系,那车票可以算是双方唯一的合同。而在这个合同上并没有明示‘退票规定’。”褚中良律师表示,就退票事件而言,铁路部门已经构成了合同违约,剥夺了消费者知情权。
依据法律规定,在火车票上应印有明确的退票规定,或者在购票时有明显的告知。“事实上这些都没有。”褚朝新告诉记者,买票时售票员对退票规定只字未提,而车票上也没有任何相关信息。直至到了退票窗口,才知道要收取20%。
记者在常德路上的一家火车票代售点看到,墙上贴着一张《铁路旅客旅行须知》,有一条关于退票的规定。可不少正在购票的旅客都表示,并未看到这一公告。至于买票时,售票员也的确未曾提起退票的规定。“啊?要收手续费?开车后就不能退了?”在记者的指引下,正在购票的许先生看到了退票规定。他说,先不买了,因为行程可能有些更改,“还以为和全价机票一样,不需要退票费呢。”
质疑三:买卖合同应该对等
“既然是买卖合同,就应该是对等的,而铁路部门并非如此。”褚中良认为,如果说旅客退票对于铁路造成了损失,应该支付退票费。那么,铁路延误也会影响旅客的行程,是不是应该有相应的补偿呢?答案是“没有”。因此,火车票买卖合同是一个“不平等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