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皖民三终字第000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天明电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区丰祥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 民,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褚中喜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龙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湖工业园徐张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闻娟,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祁立民,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市天明电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安徽龙江电气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淮民三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民、褚中喜,龙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闻娟、祁立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淮民三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张 坤
代理审判员: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王怀正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胡四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