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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颁奖,褚中喜律师辩护的两案同时入选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9/20 浏览次数:47

2022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颁奖,褚中喜律师辩护的两案同时入选


由北京律媒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虚假诉讼研究中心、北京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华南理工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等单位联合发起的“中律评杯”年度法律服务案例评选活动,经评委会根据案件的影响性、复杂性、辩护难度和社会意义,评选出“2022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褚中喜律师和原姚丽丽律师无罪辩护成功的“王某(化名刘凯)被控职务侵占不起诉案”和“王某被控诈骗不起诉案”同时入选,分别为“第一号案例”和“第六号案例”。独自辩护的两起无罪案例能在同一年同时入选“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及褚中喜和原姚丽丽律师是当之无愧的唯一。颁奖典礼于2023919日在北京市亚运村远大中心B9层举行,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作为唯一入选两起案例律师服务机构派律师参加了该颁奖活动。


附“2022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节选


案例一

刘凯(化名)涉嫌职务侵占不起诉案

辩护律师

褚中喜,姚丽丽,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

案例简介

刘凯(化名)一人出资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设立百事顺公司,借用另外三名股东挂名。百事顺公司在呼和浩特的房地产项目建到约50%,本地企业胜荃公司看上了该地块,提出整体收购,刘凯也同意,并签订合同。约定总价6500万,先付2000万,尾款4500万分期支付。首期2000万根据百事顺公司的付款指示汇款至刘凯的一张银行卡里。

因胜荃公司拒不支付剩余款项,百事顺公司向法院起诉,胜荃公司联合百事顺公司的一名挂名股东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报案,称“刘凯银行卡号收到的2000万是职务侵占”。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人员“跨省”将刘凯抓捕,并要求法院终止民事案件审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刘凯构成职务侵占。

新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判委员讨论决定,认定罪名成立,判处刘凯十年有期徒刑。刘凯请褚中喜律师为自己二审辩护。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中,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官认为刘凯职务侵占罪名成立,要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二审合议庭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新城区法院对此案重审,公诉人仍然认为刘凯罪名成立,并提出了十至十年半的量刑建议,并要求法院并处没收刘凯的35.5亿的个人全部财产。新城区法院审理此案的合议庭经过讨论,认为罪名不能成立,审判委员会也同意这一意见。新城区检察院向新城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22824日,新城区法院裁定准许。91日,新城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值得推荐的辩护策略:律师不仅要运用主流的法学理论和学术观点,也要多使用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指导性案例中所采用的思维方式进行辩护,甚至平时还可以搜集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撰写的著作、发表的文章和谈话,利用其中所包含的一些法学理念和思维方式进行辩护。在办理刘凯案件中,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面检索了很多类似案例,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类案检索,同案同判的指导意见,去引起法官的重视。

关于一人公司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类似的案例都指出,作为公司的唯一投资人,对公司财产依法享有最终所有权,其对公司财产的支配实质是支配自己的财产,未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故其不符合职务侵占犯罪主体特征。且支配自已作为唯一投资人公司财产的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的社会危害性,亦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侵犯客体要求。

办案过程中,多次收集证据,将12组近百份证据整理成册,提交给了主审法官、审委会委员、检委会委员,证明了刘凯是百事顺公司唯一的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代银发作为挂名股东,没有报案的权利,不属于本案的受害人,百事顺公司与刘凯发生财产混同,刘凯并没有侵占百事顺公司的财产,本案没有损害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

案例六

港商王明(化名)涉嫌诈骗不起诉案

辩护律师

褚中喜,姚丽丽,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

案例简介

港商王明(化名)应邀至黑龙江省讷河市投资,与市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由市政府提供净地给王明实际控制的香港利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化名)开发小商品城,根据项目协议约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实为零成本。

由于讷河市政府不能及时交付净地,在交涉无果后,王明向上级有关政府机关及部门反映,讷河市政府给讷河市公安局去函,要求对王明进行“调查”。办案民警赶往深圳,将王明“跨省”抓捕,理由是合同诈骗。

讷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王明涉嫌诈骗为由提起公诉,讷河市检察院以该罪名向讷河市法院提起公诉,讷河市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王明十三年有期徒刑。王明提起上诉,二审开庭时,齐齐哈尔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官认为罪名成立,应当维持原判,但齐齐哈尔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讷河市法院在证据基本没有变化的情况下,重一审后仍然认定王明构成诈骗罪,判处其十三年有期徒刑,王明再次提起上诉。齐齐哈尔市中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在齐齐哈尔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官建议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情况下,齐齐哈尔市中院再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2年412日,讷河市检察院提出撤诉申请,一审法院同日作出准许撤诉裁定,当天已经被羁押三年十个月的王明被无罪释放。2022818日,讷河市检察院以“王明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2年824日,王明向两次作出一审十三年有罪判决的讷河市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221013日,讷河市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王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1402天的赔偿金57.389468万元和精神抚慰金12.6万元,并在《齐齐哈尔日报》媒体上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值得借鉴的辩护策略:办理刑事案件,非必要和急需,要慎重收集言辞证据,对本案中的证人、受害人等不要擅自单方接触。对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人,建议申请警官、检察官、法官去做笔录,千万不要在事前有任何倾向性的暗示,让证人根据自己感知到的案情如实作证。

如果是司法办案人员让辩护律师自己去做笔录的,一定要两个律师一起,做笔录时最好同步录音录像,证人说什么记录什么,确保证人陈述的完整性。必要时,在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完成询问笔录,让公证处就整个询问过程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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