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行 政 复 议 裁 决 书
国复 (2012)59号
申请书:艾传安等6人。
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孙耿镇张庙村。
申请人代表:艾传安。
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孙耿镇张庙村81号。
申请人代表:艾传全。
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孙耿镇张庙村58号。
委托代理人:熊云飞,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褚中喜,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
住所地: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
法定代表人:姜大明,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济南市第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填埋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0】1237号,以下简称鲁政土字【2010】1237号批复),向被申请人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经被申请人作出鲁政复决字【2010】82行政复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本机关申请最终裁决。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在原级行政复议过程中,原级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不服鲁政土字【2010】1237号批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主要事实的审查存在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鲁政复决字【2010】82行政复议决定。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本裁决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印)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