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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中喜律师刑事案例:大学生故意杀人从死刑改判死缓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4/20 浏览次数:3075


导读提示

王强是某著名高等学府的大学生,通过QQ扔漂流瓶游戏与女友相识到相恋,因为女友隐瞒真实年龄和姓名,得知实情的王强觉得感情受到亵渎,提出分手。但女友不同意,千里迢迢跑到王强就读的学校,软硬兼施要求复合。

懦弱的王强最终迫于精神强制,再次和女友住在一起。一天,合租房屋的小女孩退租后谎称钥匙留在了房子里,而女友怀疑是王强想逃跑而私藏。为此,再次发生争执,一言不合,女友持剪刀捅向王强。悲从中来的王强被彻底激怒,欲将女友掐死,发现没有断气后又将其从高楼上扔下摔死。

经河北律师辩护,市中院仍一审判王强死刑,王强父母决定聘请我二审辩护,希望能“枪下留人”。

河北高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以“有些事实没有查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市中院经过再次开庭,依法改判王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公诉机关没有抗诉。

律师会见

在会见室坐了好一会儿,才等到王强的到来。到底还是未经过世面的年轻男孩,加上出了这么大的事情,王强脸上是明显的局促与不安。他从进门后手指不停地揉搓着羁押服的一角,直到听到法警坐下的命令,他才小心翼翼地落座,双手反而将衣角攥得更紧。

“您…您、您好。”他磕磕巴巴地打着招呼,微微弓着背。

我对他笑笑,直接开门见山道:“我是你父母为这次上诉委托的律师。时间有限,咱们长话短说,我想从你这儿了解下你和李梅梅的事,可以么?”

“……好。”王强仍旧佝偻着身体,懦懦地点了点头,声音小到不能再小,“我……我和她在网络上认识,那时候我……”

王强的人生轨迹,偏离于大学时的一个情人节的那天。

那天,他刚与刘甜甜(李梅梅的假名)相识。在现实生活中情感空虚的两个人,借助网络的端口,开始了一场新鲜而又甜蜜的网恋。

王强与刘甜甜见面后,发现彼此都满意,所以,纵使忍受着异地恋的相思之苦,两个人也极力想要把感情给稳定下来。但相处的时间久了,产生的矛盾也就多起来,并且谁都不肯退让一步,终于,这段感情走上了崩溃的边缘。

王强不堪忍受刘甜甜的咄咄逼人,提出分手。没想到刘甜甜回应他的,竟然是一个报警电话。

刘甜甜向派出所报警,谎称王强偷了她的钱。警方知道两个人是小情侣闹情绪后,批评他们不应小题大做。而通过这件事,王强更加认定刘甜甜的性格有些极端,正式提出分手,并删除了刘甜甜的联系方式。

事情到这里并没有结束。

刘甜甜破解了王强及朋友的QQ,大肆宣扬王强是骗子,甚至跑到王强老家,要求王强收回分手的决定,王强不堪其扰。刘甜甜以见最后一面为由,将王强约了出来。两人一见面,刘甜甜就自行扣了王强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并摔了王强的手机,软禁了王强。

期间,刘甜甜以放王强离开为对价要其写保证书,并且写下7000元欠条。在一次争吵之后,刘甜甜直接抢了王强手中的烟蒂烫向王强的手臂。

随后刘甜甜再次以放王强回去为条件,要王强以男友的身份帮她向她父母争取创业金。刘甜甜拿到钱后,也没有创业,而是先给自己买了一辆二手车,美其名曰“创业要先搞好自己的装备”。

办理车辆过户时,王强看到了身份证。原来“刘甜甜”根本就不叫“刘甜甜”,真名叫李梅梅,比自己整整大六岁,也根本就不是什么九零后。而李梅梅,依旧没有放自己离开的意思。

气愤的同时,王强再次提出要回家,两个人由此爆发矛盾。李梅梅要挟王强,要王强给她挣够六万才能离开。

2014年春节前夕,李梅梅找不到自己的钥匙,怀疑是合租的女孩偷了,她和那个女孩在电话里大吵了一架。王强劝架,将李梅梅拉回屋内。李梅梅怀疑是王强偷了钥匙企图自己离开,王强气不过,和李梅梅吵了起来。

两个人越吵越凶,李梅梅突然拿起剪刀就往王强腹部扎去,长期的压抑使王强心里的怨恨骤然爆发,抢过李梅梅手里的剪刀,拳头直接挥向李梅梅,将其打倒在地。纷乱中,又骑在李梅梅身上使命地勒李梅梅的脖子。

在以为李梅梅断气后,王强打开煤气阀,准备引爆,后放弃。回到房间,发现李梅梅还没有断气,又将其从楼上窗户推下去摔死。

办案思路

王强讲完这一切,让我陷入了沉思。

从看守所出来的时候,脑海里一遍遍地闪过王强戴着手铐离去的背影。年少的冲动,给这段原本蓝色的天空蒙上了不属于他的阴影。忍不住地回头,再次凝望这座冰冷的水泥堡垒,面无表情的卫兵,缠绕着铁钉的电网,还有王强身上叮当作响的铐链,一层层的防卫禁锢了这个二十二岁的大学生。

不禁感叹,人性是一个经不起时间考验的存在,当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终于出现,曾经的所谓情比金坚,最终抵不过恨的霜雪。

从“死刑”的牢笼里往外拉人,并不是一件轻松的工作。有时候自己也不禁地自嘲,律师总是无形间被贴上了“等同于犯罪分子之恶”的标签。也时常安慰自己,我是在为恶人的“人”辩护,不是在为恶人的“恶”辩护。

有些人一生中,兢兢业业,为人处世如履薄冰,努力向善,从不敢出半分差错,但只要偶尔一失足,在人们眼中便成了十恶不赦的罪人;而另外一些人平生无所不为,坏事做尽,却偏偏在一个适当的机会中,恰巧做了一件好事,便使得人们对他以往的过错,都宽恕谅解了。你说这世间的事,可有绝对的公平?

市中院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并没有采纳一审律师的辩护意见。从客观来讲,王强虽存在杀人的事实,但并没有到“不死不足以平民愤”的地步。

王强的父母是在网上看到我代理的一些案例,和我联系上的。最初对这个案件没有信心,一是有引爆煤气的情节,二是在掐受害人时,发现没有断气,又活生生从楼上推下去摔死。所以,推说需要再考虑后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没有一定把握的案件,承接下来,是浪费当事人的律师费。不能逆转的案子,律师接受委托,和医院的过度治疗一样,是昧良心。有一天,王强的父母突然千里迢迢来到北京,因在出差,没有碰见我,在电话中我如实告知了自己的顾虑。

“褚律师,我们知道这个案件有很大的难度,你只要尽力即可,无论结果如何,不会责怪你,也不会有任何怨言。”电话里王强的父母说道,“我们知道你办理案件很仔细,亲力亲为,聘请你我们放心。”

话都说到这个份上,不好再拒绝,通知办公室和王强父母签订委托辩护合同,正式介入此案。

通过会见和阅卷,觉得应当从受害人过错、案件诱因、从轻情节、投案自首、死刑裁量等几个方面入手。主要应从情感上进行辩护,通过技巧打动法官,取得法官的同情。完全用法理在本案中辩护,效果不佳,而且容易让人感觉律师是在抠字眼,钻法律空子。

根据王强提供的线索,获取了大量王强和受害人李梅梅的聊天记录截图。又让王强父母在家里翻出两人的往来书信。这些证据真实反映了两人的恩恩怨怨,对王强很有利。

很快,接到河北高院的出庭通知,在开庭前一天再次会见了王强。

我对王强交代:“法庭上必须如实陈述案情,不得有任何狡辩,哪怕是公诉人和法官或受害人家属过度刺激你。需要辩解的问题我会在发表辩护意见时讲出来的,通过律师的口说出来效果会好一点,你的任何辩解即便再有理,也容易让法庭感觉你无悔罪之意。你唯一要做的,就是不断向受害人家属真诚地赔礼道歉,哪怕不被接受。要向法庭表示,自己愿意认罪伏法,但唯一放心不下的就是自己的母亲。”

辩护意见

二审开庭中,因为李梅梅的父母没有到庭,我畅所欲言地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过错

1.被害人的偏执性格是导致血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被害人始终在感情问题上不能理性处理,想尽一切极端方式胁迫上诉人留在自己身边,一次又一次辱骂殴打上诉人,甚至诋毁。而上诉人隐忍的性格也决定了其只能默默承受,在心里期盼能换来被害人的一点点善意,放过自己。希望和失望在上诉人这个年轻小伙心里反反复复,最终希望变成了绝望,所有的忍辱负重遇到最后刺激时,彻底崩溃,选择了极端的方式,酿成血案。这一切,是上诉人和被害人共同造成的,而被害人,是这场悲剧绝对的主角。

上诉人二十岁,被害人二十八岁。上诉人积极阳光,乐于助人,深受老师、同学、朋友喜爱,被害人本应像姐姐一样照顾、呵护上诉人,但现实很残酷,被害人利用自己对世事的了解和上诉人对社会的无知,一步步逼迫上诉人走上了犯罪的不归之路,而最终也害了自己。

2.被害人长期对上诉人隐瞒欺骗

1)使用虚假信息谈恋爱。在与上诉人认识的时间里,始终刻意隐瞒真实姓名、年龄、家庭住址,长期使用名为“刘甜甜”的身份证复印件住宿、乘车,对上诉人又自称“李梅梅”,之前给上诉人邮寄的信件也一直使用此假名,证据已提交法庭。同时,其对好友张小雅又自称“张一”。

2)曾通过报假案意图化解分手危急。上诉人了解到被害人的性格缺陷后,一度提出分手,而被害人不愿意,承受不了打击,希望能挽回曾经的感情,先是争吵。无果后不惜向公安机关报假案,称上诉人偷了自己的贵重物品,公安机关差点为此将上诉人带去派出所。之后就以“我表哥是警察,他会保护我把你抓到市,让你无法与家人联系”胁迫上诉人留在自己身边。

3)为达到个人目的不惜对所有人撒谎。对出租车司机说“他没有钱,到了车站不会给你车费”;对车站检票员说“他偷了我的钱,现在想逃跑”;对自己的父母、上诉人的父母撒谎、对朋友撒谎:谎称自己需要钱创业却拿去买了车;谎称上诉人偷了东西,要上诉人父母看着办;今天说好几天后就可以离开,但是到了离开那一天,又想方设法毁约,丝毫不遵守诺言。

3.被害人通过胁迫手段意图让上诉人留在身边

被害人始终坚持“要让上诉人没有好日子过,要让其身败名裂,如果离开她,就让上诉人死在自己面前”的信念,极尽胁迫之能事。

1)言语胁迫:一是,被害人自己以“当警察的表哥会随时按照自己的意愿把上诉人抓回市关起来,让上诉人永远与家人失去联系”;二是,被害人会去上诉人家里闹事,让上诉人父母在村里丢尽颜面;三是,利用其掌握的一切信息,对上诉人进行“身败名裂”的准备,在上诉人的朋友、同学圈里公然发布虚假信息,肆意进行诋毁。

2)暴力胁迫:一是用“警用辣椒水”喷雾剂;二是用烟头烫胳膊、指甲挠脸,甚至在超市、马路等公共场合不顾一切地使用暴力,拿石头砸、随时随地抓脸,使上诉人抬不起头来;案发前,被害人拿起一把剪刀就要捅上诉人,在受到上诉人阻挠和躲避时,一脚踢开面前的茶几,暴力倾向极为明显。

3)直接囚禁:没收上诉人的手机、钱、身份证;将门反锁,上诉人只能在客厅里活动,威胁上诉人:“若要回去,就从五楼窗台跳下去,如果跳下去不死就可以回家”,等等。被害人就是要从精神上征服上诉人的意志,让其彻底放弃离开自己的念头和想法,以达到长期控制上诉人的目的。这也是上诉人和被害人自认识到被害人死亡,无性接触的原因。

被害人的控制欲达到偏执的状态,反复表达对上诉人的复合请求,被回绝后,便对上诉人进行哄骗且以“要闹事”相威胁,由远程控制变为面对面咄咄逼人、无节制地纠缠。

如联系上诉人前女友联合报复,用各种陌生电话号码拨打上诉人父母电话,接通后又马上挂断,这样的事情甚至持续近两个月,而这些从她处理张小雅拿走钥匙后的一系列行为中都能反映出来,要亲自去石家庄张小雅家拿回钥匙。

打电话给其公司及公司领导,谎称张小雅偷了东西拿了钥匙,完全不听上诉人的真诚劝告。后来直接怀疑上诉人偷了钥匙,事后证明是冤枉的。古语有云“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被害人总能为自己的怀疑找到“合理”的借口和“合适”的行动方式。就这样,上诉人被被害人活生生地“软禁”了八个多月。

二、上诉人的软弱和不良法治环境是血案发生的诱因

1.不谙世事甚至懦弱和血案发生密不可分

被害人的行为与上诉人善良、真诚、正直、珍惜名誉、不谙世事甚至懦弱是密不可分的。上诉人总希望别人能以自己对他人的方式对待自己,但上诉人忘了每个人都在根据别人对待自己的方式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本案中,被害人就是摸透了上诉人的心理和行为方式,才不断变本加厉折磨、侮辱上诉人。

被害人先以让上诉人送其回家为借口,将真诚的上诉人欺骗至到市后,然后私自扣留上诉人身份证、手机、钱包,掌握上诉人的弱点和惧怕心理,对上诉人施压,将上诉人变相禁足于市,且持续利用上诉人不想让父母家人受无理骚扰和影响而产生的忍让、惧怕和不敢反抗心理,对上诉人打骂威胁,对上诉人的身体进行了多达40处的烫伤,且屡次抓伤上诉人面部和身体,手段残忍,让人难料如此行为竟出自一名年轻女子之手,现伤痕仍历历在目。

上诉人的懦弱和惧怕等弱点被被害人利用进行“精神拘禁”并伴随人身控制,实施了多种非理性的行为,造成上诉人内心压抑,深深抵触却无法阻止,一味忍耐,最终积惧成恨,这就是血案发生的背景。

正如上诉人对公安机关陈述案发经过一样,其对以上事实同样进行了详尽的陈述,张小雅、牟倩的证言也证实了被害人多疑好斗、偏执敏感、暴躁易怒、缺乏理性甚至有失常态的处事方式,从另一方面也印证了上诉人陈述的真实性,应当被采信。

2.不良的法治环境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一

若警察不随便抓人,不徇私枉法,不随意关押而不通知被关押者的家属,或者说如果上诉人认为警察根本不会有前述之行为,这件事也就可能不会发生。对于一个从小生活在偏远山区的二十岁刚出头的孩子来说,或许是司空见惯又或许是世代相传,对警察从来只有畏惧,被害人所述“警察的黑暗故事”,上诉人就认为是常态,所以容易被威胁。也正如公诉机关所言“上诉人不注重法律知识学习”。当然,如果上诉人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就知道警察的权力会受到严格监督,虽然偶有不法行为,但总体来说还是值得信赖。

上诉人的故事虽然不会原原本本地发生在我们身上,但是其中某些片段却时时处处在回放,在重复。我们都需要警惕成为别人满足欲望的牺牲品,当信任和真诚被无情践踏,良善和廉耻被肆意玩弄,常人可以用理智、恰当的方式积极回应不公的遭遇。但上诉人还是一个未出校园的学生,还不能正确处理这个难题。

在上诉人的内心世界里,感觉自己已无路可走,当愤怒开始有了突破口时,长久的压抑像泄闸的洪水一发不可收拾。在本辩护人会见上诉人时,其称“看守所的生活都比之前与被害人在一起的日子好过”。这样一个受尽折磨的孩子犯了错,不应该吝啬自己的宽容,因为我们同样需要这样的关怀。

三、上诉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其一、上诉人的行为符合自首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两项要件。根据最高法解释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其中有以下几项规定符合本案:(1)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本案中,上诉人在警察到现场时,主动上前,完全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在并未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经讯问,上诉人不仅无任何狡辩,还主动供述犯罪经过,如实交代,情节完整,细节清晰,构成自首。其行为完全符合自首的特征,应当认定为自首。故原审认定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于法相悖。

至于2014731日刑警大队的《情况说明》,本辩护人认为,不真实。因为案发现场已被清理,何来鞋印?再说上诉人在住所里留下痕迹也属正常。侦查人员毕竟不是司法鉴定人员,不可能通过肉眼确定现场遗留所谓鞋印和上诉人鞋子花纹一致。所以,当初不可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上诉人。

其二、上诉人有其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上诉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案发前一直顺从被害人,为了让被害人“消气”,一直忍受被害人对其身体与精神的双重打压。上诉人为人和善,上进阳光,平时表现良好,老师、同学都已提供相应证据,而且他们均表示愿意随时当面向合议庭陈述事实,这些证据已经提交至原审,但原审在裁判中只字未提。

为了让被害人创业而不是拿父母的钱买车,冒着被受害人暴力伤害的风险不断进行劝告,这样真诚地为被害人着想,为被害人的父母着想的行为,虽然未能打动被害人,但是希望合议庭能注意这一情节。

2)上诉人认罪态度非常好,没有任何隐瞒,细节陈述真实清晰,司法机关几乎没有遇到任何障碍就侦破该案件,节约了大量的办案时间,节省了办案经费。

3)上诉人真诚悔罪,其父母也积极筹款准备赔偿被害人父母,诚恳认错,并发自内心地希望替被害人为其父母尽孝养老,像亲生儿子那样孝敬老人,以弥补自己犯下的弥天大错。

4)上诉人父母生活在极端封闭的穷山区,朴实善良,替子认错,虽然曾受到过被害人的骚扰,但心无记恨,仍变卖全部家产、向亲戚朋友借款筹资30万元赔偿受害人父母,为受害人的离世发自内心地悲痛。

四、上诉人不属“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

上诉人自小生活于贫苦山区,一直以来踏实勤奋,通过自己的努力考入重点大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青年人恋爱,吵闹难免,但上诉人与被害人这段恋情中,被害人言谈与行为表现大多让人感到惊讶。

上诉人虽为男性,但在其二人感情中明显处于极端弱势的地位,被隐瞒真实姓名和年龄的被害人纠缠不休,抓住弱点,扣押证件和财产不断威胁。为使家人免受纠缠和干扰,为不让父母担心,而顺从不依不饶的被害人,惧于被害人的极端情绪和有失常态的手段、行为,忍受被害人对其精神压制和身体伤害,被威胁打骂、狠抓面部出血破相、当众羞辱、诬陷玩弄等。

即便如此,上诉人从未对受害人动过手,未曾有过伤害被害人的想法,充分尊重受害人,自二人恋爱到案发前,即使同居也未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足见其善良稳重。经受了如此悲痛的遭遇,上诉人仅仅希望被害人能够解除对其的变相拘禁,不要闹事,放其回家过安宁的日子,无奈被害人极强的控制欲和极端的对待方式有增无减,变本加厉,终因一把找不到的钥匙引发被害人对上诉人的过激举动,拿剪刀刺向上诉人。

依被害人平时行为习惯,后果不堪设想,幸好上诉人及时避开,但这一避,避到了自己的极限,屈辱和愤怒冲破理智瞬间爆发,伴随这个男孩的眼泪和拳头,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悲剧结果,这不仅是两个人的悲剧,更是两个家庭的惨剧。

综观全案,上诉人事出有因,我们没有理由期待一个正要走向社会好好奋斗的男孩继续身陷被他人牵制又近似虐待的境遇;期待一个出身封闭山区,刚刚毕业涉世未深的男孩熟知处理困扰的解决办法;期待其在被害人日复一日的不依不饶和极端行为中没有怨念,毫无恨意,又快又好地解决纠纷。

2007年9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充分阐述了“少杀慎杀”的基本理念和具体操作。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和社会治安状况虽决定了还不能取消死刑。但是,打造和谐社会的需求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及考虑国际惯例,又决定了在对死刑案件的态度上必须慎之又慎,必须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杀人案件,一般很少判死刑,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杀人者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有着这样那样的恩怨,受害者往往也有一定的过错,此其一;其二,杀人者往往是针对特定对象的个体,而不是社会上的不特定多数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相对较轻,很难达到“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地步。

本案中,被害人和上诉人虽然既不属于法律上的“婚姻家庭关系”,也不属于“邻里纠纷”,但是他们的恋爱关系与上述两种关系的性质是想通的,都是因特定的事情引起的对特定人的行为,都是积怨已久的矛盾。而且该《决定》用了“……等民间矛盾”而非只将“少杀慎杀”限定于上述两种关系。

综上,上诉人不属于罪大恶极或有严重危险性的犯罪分子,原审对上诉人量刑过重,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少杀慎杀”和“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

恳请合议庭慎重考虑,综合评定上诉人的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及从轻情节,严格贯彻“少杀慎杀”的量刑原则,给这个二十二岁的年轻生命、不谙世事的孩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给其一次自我救赎的机会。

上诉人犯下的错,痛的不只是李梅梅的父母,上诉人的父母心里更痛。看到自己的儿子犯下如此的罪行,一位母亲伤心悲痛的同时,更多的是懊悔,后悔自己没有教导好儿子。儿子是自己活下去的支柱,所以即便是儿子犯下了错,母亲还是想要竭尽全力的去弥补,甚至不惜以自己的生命去补偿李梅梅的家庭。如果继续维持死刑的原判,那么倒下的不只是上诉人,还可能有其母亲。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充分考虑。谢谢!

【工作思路】

在故意杀人等刑事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家属出庭,律师的辩护需要掌握分寸,一般情况下不要过度强调受害人的过错。尤其是情杀案件中,不要将一些受害人不检点的行为在法庭上大书特书,这容易使受害人家属反感,产生敌对情绪,甚至遭致当庭或事后对律师人身的攻击,是大忌。有时说得过多,尤其是隐私,不但公诉人听着不顺耳,就是法官也会产生反感抵触的心理。

如果案情的特殊性,非得重点强调受害人过错,应当在庭前多和法官沟通,必要时形成书面意见,去影响法官的思维和价值判断。法官也是人,只要是人,都会有感情,内心就会有一杆是非曲直的秤。

如果是在庭审中突然发现受害人有重大过错或不检点行为,可以在法庭上轻描淡写,一笔带过。休庭后,立即就受害人过错整理出详细的书面意见交给法官,这时可以充分发挥律师的笔头功夫,即便稍稍放大,也无可厚非。这比在开庭时当庭陈述受害人的过错效果要好得多。

在第一次和书记员通电话时,无意中知道承办法官是一位孝敬父母的人,是出了名的孝子。突然觉得,可以用母亲这一特定身份来激发审判长内心最柔软的一面,对案件转机可能有意想不到的帮助。

王强是母亲的儿子,法官也是母亲的儿子,如果王强被执行死刑,其母亲一定会痛不欲生,这可能会让法官联想到自己的母亲,这是法官作为一个儿子的“软肋”。必须在“母亲”和“孝心”上下功夫。

在二审开庭前,要求王强的母亲无论多忙、路途多远,也要赶到法庭,当庭求法官给自己儿子一次机会,如果没有了儿子,自己可能没法继续活下去。

在辩护时,反复强调了王强的母亲无法接受儿子可能被执行死刑的现实,建议法庭给王强一次机会,给王强可怜的母亲留下一线希望。旁听席上,王强的母亲轻轻抽泣。审判长眉头紧锁,一言不发,表情凝重。

最后陈述阶段,法官问王强:“你可以最后陈述,说说你的想法。”王强说道:“我认罪伏法,判我一百次死刑也是应该的,只是放心不下我妈,她辛辛苦苦把我养大,供我上大学,只怪我不争气。我走后,担心没有人给她养老送终。”王强说完,法庭静得出奇,我看了一眼公诉人和合议庭成员,似乎这番话对大家都有所触动。

“法官给我儿子一次机会吧!”短暂的寂静之后,王强的母亲突然在旁听席上跪下,“我不能失去我的儿子……

庭审结束时,审判长突然起身朝我走了过来。“褚律师。”他握了一下我的手说道:“王强这孩子……哎……”

审判长思考了一会儿,忽然说道,“这样吧,你们争取得到受害人的原谅,如果赔偿到位,我们根据案情在合议时尽量考虑给王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听到这里,王强的母亲瞬间泪如雨下,不停地朝着审判长鞠躬,即使已经泣不成声,可还是紧紧地抓着走到旁听席上审判长的手不停地道谢。

开完庭,我让王强的母亲先不要忙着回家,到李梅梅的家里去,向李梅梅的父母赔礼道歉,到李梅梅的坟前烧一炷香,代王强表达歉意。虽然,李梅梅父母最终没有接受道歉,但作为王强的母亲,这样做也是应该的,作为家长总得给人家父母一个说法。自己是母亲,李梅梅的母亲也是母亲。

大约半年时间,河北高院作出如下二审裁定,以“原判部分事实没有查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意味着王强闯了一次“鬼门关”: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强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民事附带刑事一案,于20149月26日作出(2014)X刑初字笫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266

原审被告人王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X、王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强及其辩护人褚中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X刑初字第88号刑事裁定;

二、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改判死缓

如果不能取得受害人李梅梅父母的谅解,纵使李梅梅过错再多,改判仍然希望渺茫。王强在以为掐死了李梅梅后,打开煤气阀,准备引爆,虽然最终没有成功,但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其次,王强在发现李梅梅没有断气后,不但没有救治,反而又将其从高楼推下摔死。这是辩护时,无法绕过去的“硬伤”。

律师的辩护不能信口开河,更不能混淆视听,要尊重已经查证的客观事实。所以,在辩护时,只要公诉人提到这两个严重情节,都想办法尽量无痕迹地转移到其他话题,回避这些不利情节。当然,这需要律师具有一定的把控能力和工作技巧,不然会弄巧成拙,适得其反。

我建议王强的家人和亲戚,筹款对受害人李梅梅的父母进行赔付,弥补老人的失女之痛。经过不懈努力,最终达成赔偿协议。王强远在山区的亲戚倾其所有,筹款六十万赔付给了李梅梅的父母。

即便此案王强没有严重情节,如果在没有赔付的情况下而由死刑改判死缓或无期,作为律师,也会内心不安。对受害人家属没有一个说法的改判,法律上虽然有据可查,但有悖情理,这是我不愿看到的。

市中院重审开庭,公诉人坚决要求判处王强死刑。因为庭前知道李梅梅家属要出庭,我提前提交了辩护意见,避免因强调“受害人过错”令其家属不快。只是向法庭提交了李梅梅和王强的QQ聊天记录及李梅梅以假名“刘甜甜”寄给王强的信。

我重点强调,王强当初没有私藏钥匙,是合租的小女孩故意撒谎,说放在了屋子里。以此说明案件的起因。随后,围绕着死刑的裁量标准及王强的从轻处罚情节和公诉人展开了辩论,当庭闭口不提李梅梅的过错。

然后,不断地代王强向李梅梅的父母亲赔礼道歉,希望他(她)们能从悲痛中走出来。

2016年3月份,市中院作出如下重审一审判决,采纳律师部分辩护意见,改判王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强多次用拳击打被害人贾玉洁头部,又用围巾勒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昏迷,后将被害人从五楼客厅窗户抛至楼下致被害人死亡,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

被告人王强因琐事而行凶杀人,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考虑被告人王强归案后,如实坦白所犯罪行,认罪、悔罪,其亲属替被告人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法定的抗诉期内,公机关没有提出抗诉,王强开始监狱生活。

喜极而泣的王强的母亲给我送来一面锦旗,和几大块当地的烟熏腊肉。

后记

这个案子,让我再一次地看到了“母爱”的伟大。王强的母亲,大山深处的一个普通农村妇女,为了救自己的儿子,变卖了家里全部值钱的家当,包括农业生产所必须的耕牛。

儿子被关在高墙之内,即便见不到面,她也是一个月,步行一天的山路,买上无座的绿皮火车票。有时一站近二十小时,累了就缩身在车门口躺一下,饿了就啃自带的干粮。我劝她:“不要再来回奔波了,有事我可以在会见时转告。”

虽然,每次到看守所门口见不到儿子,但她依然会给儿子带来钱和衣物,时常在看守所门口一坐就是一天,尤其是北方寒冷刺骨的冬天。事后她告诉我:“虽然见不到他,但我感觉和他的距离很近,来了心里就踏实,我担心他哪一天说走就走了。”

这份沉重的“母爱”,曾让我倍感压力,万一辩护失败,我将如何面对这位可怜的母亲。

2016年的夏天再次降临了北京,每天我从律所的玻璃窗那里眺望着初升的朝阳,观察着写字楼下的百态人生,车流人流依旧如织。

对于王强和李梅梅两个人,孰对孰错已经不重要了。每个人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白发人送黑发人是任何人都不想经历的痛,但凡做事儿都将心比心三思而后行,也许一切都能够避免。

大学生恋爱,不反对,但学业也很重要,应有主次之分。年轻人在恋爱时,尤其是网恋,要慎重对待自己的感情,不能游戏人生,玩弄对方的感情。在故意杀人的恶性犯罪案件中,有一些是因情所困而诱发。

如果一旦决定分手,就要果断,不要犹犹豫豫,藕断丝连,而让对方抱有幻想。这种行为不但不道德,害人害己,而且可能引火上身,毁灭自己,绝非耸人听闻。

【简评】

本案因爱生恨以致酿成刑事惨案,对现实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

站在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角度看,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可以被原谅,唯有杀之方能息恨;站在旁观者大众的角度,几乎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只有判处死刑才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然而,站在法官的立场,既要看到犯罪行为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和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也要考虑到被告人犯罪的起因、犯罪动机、受害人有无过错,及被告人有无减轻、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法官只有全面、客观的审视案件,才能真正做到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最终达到惩罚犯罪和刑事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

刑事辩护中,往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案件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和量刑情节。关于量刑情节,往往会从受害人过错、事情的起因、发展、客观环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如何,有无积极地进行刑事赔偿,并取得受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的酌定量刑情节。

刑辩律师在出庭辩护时要讲究策略,切忌怂恿被告人当庭翻供。要坚持在事实、证据和法律基础上依法辩护。在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或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时最好在庭审前提出,以便让承办法官有所准备,对庭审进程有很好的把控。此外,辩护律师在指控受害人过错时言辞要委婉,要考虑到受害人家属的思想感情和主审法官的态度,不可过分渲染。

被告人庭审时的认罪态度对主审法官影响很大,甚至直接决定法官是否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心理态度。因此,辩护律师要在遵循事实、证据和法律的基础上,鼓励当事人积极认罪伏法,承认错误,并向受害人及其家属道歉或积极赔偿损失,争取获得其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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