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中喜律师代理的赔偿案在广西高院一锤定音
本所讯(编辑 姚丽丽)广西高院一锤定音,对防城港市中院作出的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依法予以维持,这意味着该市某区人民政府赔偿192.93万元及利息损失,已成定局。2014年1月6日,区政府发布《公告》,责令李先生承包的海鲜养殖场停业。
接受委托,向市中院起诉,该《公告》最终被判决撤销。随之启动行政赔偿程序,市中院一审判决区政府向李先生赔偿损失192.93万元及利息。区政府提起上诉,作为策略,李先生也提起上诉。
广西高院二审开庭时,仔细核对区政府对一审判决的签收时间和上诉状的递交时间,发现上诉超期一天,视为上诉不能成立。李先生自动成为唯一上诉人,本欲建议李先生撤回上诉,让一审判决生效,及时进入执行程序。
李先生说:“一辈子没有打过官司,即便二审维持原判在预料之中,广西高院的裁判文书也具有重要的收藏价值,所以坚决不撤诉。”许多人一生难有一场诉讼,能够胜诉政府机关,又能得到赔偿,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尤其是封建社会,是不可想象的。
无疑,李先生要感谢自己生在这个伟大的时代,更要感谢秉公执法的防城港中院和广西高院行政庭的法官们。行政诉讼制度的设立初衷,是化解官民矛盾,提供救济渠道,让行政执法平稳有序进行,不因错误执法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
虽然二审判决落款时间是2017年12月29日,但总算给李先生解释清楚了。由于审限问题,一些法院一般采用倒签落款时间。有时,如果对当事人解释不清楚,律师可能被埋怨。建议法院尽量在法定审限内作出判决,落款和判决时间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