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开霸王条款迷局让机械代理商胜诉
【导读提示】
以“中”字开头,在北京市中心豪华写字楼还设有办公室,稍不注意,一般人还可能误以为是一家央企。这不,河北的一家公司就被迷晕,中了“十里埋伏”。
其实“中”字头公司只是南方的一家普通企业,其自称在国外有一个项目,需要集中采购一批推煤机。工程机械行业近几年本身不景气,有这么好的机会,北京四方公司紧抓不放。
看都没看,就在对方100余页的合同上签字盖章。3台推煤机早已如期交付,索要货款时,对方工作人员拿出像书一样厚的合同,指着其中一条不显眼的“业主不付款自己也有权不付款”的条款给四方公司“普法”。
我接受委托后,以对方就该“格式条款”没有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为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无效,并立即付款。
没想到对方竟然反诉,称四方公司违约在先,要求赔偿。仲裁委员会最终支持了我的代理意见,裁决对方立即付款210余万,并驳回反诉。
【案情回放】
2014年12月,在大家对一年来的成长与积累进行总结,满怀希望准备迎接新年到来时,办公室突然来了一位焦急的男青年,他就是北京四方公司的王经理。他既焦虑又愤恨的对我说:“褚律师,这货款如果不能要回,这年都过不好了!现在工程机械行业形势不太好,好不容易做了一单生意,眼瞅着到期的货款,人家就是不给!真是老老实实的做事,还是被人给坑了!您可以一定要帮帮我们啊!”
坐下来仔细寻问才得知,王经理在单位负责的一个项目,对方拖欠货款快2年了,领导着急,他更着急!再不想办法把货款要回来,没准在大家都快快乐乐过年的时候,他就要凄凄凉凉的被“炒鱿鱼”了,这才火急火燎的找到了我。
原来,王经理所在的公司和中汇建设公司在2012年11月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四方公司早就把货送到了,甚至为了让中汇公司依合同尽快支付货款还“白搭”了很多机械配件,可如今,中汇公司的货款却比2015年的第一场雪来的还晚了一些。
【合作初期便出端倪】
危地马拉某电站工程项目是中国公司在中美洲地区的首个建设项目。中汇公司的关联公司获得该电站工程项目的承包权,中汇公司以此为由向四方公司订购3台价值234万元的推煤机,并于2012年11月12日签订了《供货合同》。
合同约定,四方公司在2012年12月15日把推煤机运送到指定的港口,在中汇公司验收以后支付90%的货款,剩下10%的货款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货物确定没有质量问题,且四方公司向中汇公司交付全部材料后的60天内支付。
四方公司高高兴兴把推煤机早早准备好了,到了约定交货时间正准备把货物装运上车,却收到了中汇公司的通知,要求晚一点时间再交货。设备都出库了,不可能再运回去入库等到中汇公司要的时候再出库,万一到时候审批流程走不完,延迟交货就违约。
四方公司狠狠心自己花钱找了个停车场把推煤机保管了起来。谁让顾客就是上帝呢!既然上帝都发话了,那就再等等吧。两个多月过去了,中汇公司压根儿就没有让发货的意思,保管费却像流水一样一天天地交着。
经过催告,双方终于商量好,在2013年3月12日由四方公司把货物运到指定港口。交货当日中汇公司的项目代表对货物验收完毕后在《验收单》上签了字,交完货四方公司终于松了一口气,可令他们怎么都没想到的是,噩梦才刚刚开始。
【催付之路困难重重】
根据合同约定,中汇公司早在2013年4月1日之前就该支付货款,可30多天过去了,依旧没有支付的意思。于是四方公司在2013年4月7日发出了第一封《催付函》。中汇公司回函称四方公司没有依据中汇公司要求的格式填写付款文件,所以无法支付相关款项。四方公司马上依照“上帝”要求的格式填写好文件邮寄了出去。
又过了4个多月,中汇公司依旧没有付款,四方公司在2013年8月27日发出第二封《催付函》。中汇公司10月份发传真答复称:“”货物缺大量配件!”早在3月12日就把货物交付了,也在验收单据上签字确认,这都过半年多了,突然说货物缺配件,早干什么去了?明明配齐了配件,是不是在这半年时间里自己把配件弄丢了呢?
四方公司的领导开会一起商议了一下,认为中汇公司也是大客户,为了以后能继续合作,要不就把声称缺少的配件送给他们得了,赶快把货款要回就行。于是,四方公司立即又把声称缺少的配件补齐后赠送给了中汇公司。
2014年年初,已经补齐付款文件和配件的四方公司还是没有收到相应的货款,原因是中汇公司发函称危地马拉电站工程项目的所在地发生了枪击事件,两家公司为了争夺工程项目的业主地位闹得不可开交,导致电厂目前处于停滞状态,这是不可抗力事件,中汇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中止履行合同,不向四方公司支付货款。
于此同时,中汇公司还声称依据合同约定,业主不向中汇公司支付货款,所以有权不向四方公司支付货款。这一下可把四方公司惹恼了!你说材料不齐给补,你说配件不齐给送,现在居然以业主没向你付款为由也不向山推付款,这可不是正当的理由啊!
可四方公司再反过头去仔细翻看合同发现,合同第28.6条白纸黑字写着“如果业主对买方的付款延迟,买方对卖方的付款也相应延迟”。这可把四方公司难住了,合同厚达100余页,签的时候光顾着看怎么交货和验货,谁都没注意这一条啊!
可合同已经签了,货也发过了,现在又真发生了这种情况。于是,这就出现了文中开始的那一幕,四方公司该项目的负责人找到我,希望我帮助代理这起案件,把应得的货款要回来。
【找准案件切入点】
“褚律师,我们不懂法律,只知道按时交货收钱就行了,第一次出这种事,老板和我都挺烦心的,合同写着这么不利的内容,居然都不知道,直接盖章签字了,你说这可怎么办呢?这不典型的霸王条款吗!”王经理在说这番话时一直唉声叹气,还时不时的责怪自己的疏忽大意。
“这一条款确实是霸王条款,但是你们为什么不知道合同有这条内容呢?”我很疑惑的问道。
“是呀!”王经理急切的答道:“当时中汇公司的商务代表直接发了份100余页的东西让我们把具体内容填写在空白的地方,他说合同不让修改,和其他公司都是这么签的,把信息填写正确就没问题。我们一想,反正也不让修改还有什么可看的呢,只要机器型号和钱数对了就行了呗,所以谁都没在意合同内容。”
我瞬间抓住了这个细节,按照王经理所说,这不就是典型的格式条款吗,这一重要细节是这件案子致胜的关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中汇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该提醒四方公司注意这一格式条款中“关于免除中汇公司责任或排除四方公司主要权利及加重其合同义务”的约定。
“如果业主对买方的付款延迟,买方对卖方的付款也相应延迟”,这样的霸王条款明显是对作为买方的中汇公司主要付款责任的附条件免除,对四方公司则是排除其作为卖方获得货款的最基本合同权利!中汇公司并没有尽到提请注意的义务,这一条款应属无效。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解决。”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中汇公司不能以业主单位没有向其付款为由拒绝向四方公司付款,中汇公司应该先将货款支付给四方公司后再另行要求业主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合同出现相应的约定就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样的约定就是无效的!
中汇公司还辩称,合同中写明了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中汇公司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也就是暂时不支付货款。但是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的枪击事件明显是因为工程业主与另外一方为争夺利益而发生的局部冲突,和不可抗力根本不沾边!打个比方,这就如同一个人贷款买了辆车,结果和别人打架被打进医院以后告诉银行说,我不还你的贷款了,因为我和别人打架进医院,钱都交给医院做医药费了,没办法还你的贷款,这是不可抗力!能够被人为操控、决定的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中汇公司的说法明显没有道理。
在四方公司提供的厚厚一摞证据中,我意外地发现,危地马拉工程项目的承包方只是中汇公司的关联公司。从法律上而言,中汇公司和项目承包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危地马拉项目的业主并非中汇公司。可见,既便不是格式霸王条款,以“业主不付款为由”抗辩也是无中生有,没有依据。
本案中针对霸王条款的效力问题,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尽到提醒义务且格式条款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的,该条款无效;针对合同中止履行的问题,枪击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我紧紧抓住了上述三个重点进行答辩,得到了仲裁员的一致认可与赞同。
【对方倒戈一击】
见四方公司“兵临城下”,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中汇公司竟然倒戈一击,提出了反诉。令我没想到的是,反诉的理由居然是四方公司延迟交付货物。接到《反诉状》,我哭笑不得,四方公司按照中汇公司的要求晚了几个月交货,别的不说,光保管费就花了好多钱!我还没说什么呢,反被对方杀了一个回马枪。
在对方提出反请求后,我积极搜寻证据进行反击。
首先,虽然合同签署日期显示为2012年11月12日,但是中汇公司实际上在11月28日才把合同发给四方公司,最后又以不能修改合同内容为由拒绝变更签署时间。
其次,山推交货的时候中汇公司便没有提出任何质疑,而且在验收单上签了字,在四方公司催付欠款的2年多的时间内,中建公司也没有提出要求山推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最后,我找到了停车场的保管合同和物流公司的运输合同及付款发票,证明四方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推煤机已经准备到位,处于随时可以交付的状态。
中汇公司在这个时候以“延迟交付货物”为由提出反请求,简直令人匪夷所思!后来细思,四方公司委托我申请仲裁以后,中汇公司及仲裁委员会给我打电话,建议和解,承诺分期付款,我认为是缓兵之计,拒绝了。这恐怕是中汇公司想到“突围”,提出反请求的直接原因,也可能是策略。
最终,仲裁庭不仅支持了我的仲裁请求,还在仲裁裁决中直接引用了我的代理意见。中汇公司的反请求被公正的仲裁否定。
【拖延执行再起波澜】
由于中汇公司拒不执行仲裁裁决,我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接到执行通知,中汇公司竟然在2016年3月21日再次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四方公司违反《保密协议》擅自与中汇公司的利益冲突方西电公司进行合作”为由,要求四方公司承担保密违约金和赔偿金142余万。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四方公司166万的财产。
同时,还以此为由向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导致四方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被中止。
中汇公司指出,在中汇公司和四方公司签署供货服务协议的同时,双方另行签署了一份保密协议,约定四方公司只能通过中汇公司与业主进行沟通,且不得与中汇公司在本项目中的利益冲突方进行合作。
四方公司的领导得知这个消息后很无语,派人立即找到了我,说到:“请帮四方公司代理这起案件!当时确实签署了一些合同尾页,对方这是狸猫换太子的游戏!经过第一场仲裁,对你的专业度及认真的工作态度充满了信心!四方公司诚信做生意,只求法院和仲裁委能给出公正的裁判。”
2016年8月16日,市中级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我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支付货款和要求承担所谓赔偿并不矛盾
仲裁委裁决的是货款,原来对方反诉违约已经被驳回,现在提出的违约金主张已经重新申请仲裁。货款和所谓的违约金是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既便仲裁委最终裁决四方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货款也是不能免除的。
本案仲裁裁决仅针对货款,所以说,无论如何,仲裁裁决没有任何错误之处,对方的主张显然没有任何依据,是恶意拖延执行的行为,不应支持。
二、对方提供的两份核心证据都是伪造的
关于所谓四方公司与陕西电建公司的合同,因未能提供原件,不能确定其真实性。既便四方公司与陕西电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在情理之中,并不违法,就好似离婚双方约定另一方不得再婚是无效一样。
所谓的《保密协议》共4页,但只有最后页有签名盖章,其他页既没有签名,也没有签骑缝章。而此前签订的上100页合同每页都有签名,《保密协议》显然不符合双方签约惯例,是张冠李戴拼接而成的。
三、危地马拉建设项目不是中电电建的业主
如前所述,危地马拉建设项目的承包人只是中汇公司的关联公司,针对其关联公司危地马拉建设项目才是其业主。对方一再执迷不悟地认为危地马拉建设项目是其业主,不可思议。
综上,请合议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对方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使执行程序及时向前推进,确保四方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
市中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中汇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接到民事裁定后,我第一时间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
相信市中级法院很快会帮助四方公司挽回经济损失。
【办案感想】
一、找准案件切入点,不错过每一个小细节
本合同纠纷案件的焦点在于合同效力和不可抗力的认定以及证明四方公司按时交货没有违约。在合同效力的问题上,抓住格式条款无效这一点非常关键,是本案的重要切入点,而发现这一切入点的起因就在于当事人的几句不经意的话。所以作为一名律师应该对专业知识具有敏感性,在搜集证据和与当事人进行交流的过程中,能够做到将当事人的描述与案件焦点及专业知识点进行正确的对应,抓住每一个细节。
回忆以前做过的案件,无论是自己熟悉的行政诉讼还是民事或刑事诉讼都离不开这一基本功,对每一份不显眼的证据进行挖掘,对每一句不经意的话进行探究,小小的细节将成为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
二、对当事人负责,做到诚信、专业、认真
在这个案件中,四方公司得知中汇公司又提起仲裁后丝毫没有犹豫,马上就找到了我。每当此时,自己都倍感欣慰。每个人对成功的定义都各有不同,作为一名律师,得到当事人的信任与认同何尝不是一种成功与幸福呢!在接待当事人的时候我常常说一句话:你们信任我,把这个案子交给我,我一定尽百分之百的努力帮你们做。
这看似平淡无奇却并不是一句空话,只有仔细研究案情,做好实地调查,将法律条文与案件的具体情况相结合,逻辑清晰的列清辩护思路,认真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才能将一件件案件做好,才能无愧于当事人。
诚信、专业、认真不仅仅是律师需要尊崇的,也适用于每一个行业。“商鞅徙木立信”、“季布一诺千金”,无数例子证明,人无信不立,政无信不威,业无信不兴。也希望本案中的对方能明白这一点,否则即使利用其它理由一直拖欠着四方公司的货款,长此以往,又还有谁敢再与之合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