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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遭遇“砍刀队”血拆的当事人诉赢烟台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24 浏览次数:1590
 

   龙口遭遇砍刀队血拆的当事人诉赢烟台市政府

 

 

案情摘要

只要拥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那么房屋的主人就肯定能安稳的住在房屋中。这样简单的道理相信一般人都会知晓。不过,住在山东省龙口市东莱街道松岚村的几位村民却要告诉你一个蹊跷的现实:他们拥有两证的房屋,竟然有的被“砍刀队”强行拆除了。村民不服,委托以办理征地拆迁案件见长的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代为提供法律帮助。

近日,村民首战告捷,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龙口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烟台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终审判决。压抑了两年多的村民终于扬眉吐气了一次,村民说:“还是要相信法律,相信法院,相信党中央国务院,不能硬碰硬蛮干。”

拥有两证  强拆遭遇“砍刀队”

20131225日,龙口市东莱街道松岚村赵先生等七户农民,提着一袋相关证据,急冲冲走进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S10层的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
   
村民诉讼代表赵先生是通过一位朋友打听到,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以行政诉讼见长,专注征地拆迁案件,有一股正气和勇气,敢于对胡作非为的拆迁办和无良开发商说“不”,于是来到北京,希望万博律师团队帮他们讨公道。
   
赵先生等人长期生活的东莱街道松岚村是一个“城中村”,而他们居住的房屋多年前就拥有了合法的产权。《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一样不少,平静的生活仿佛一夜之间被完全打破,至今都宁愿相信这这一切都是发生在梦中的故事。
   
当时,地方政府和村委会告诉村民,征用土地是为了“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后来才知道,所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竟然是要建设一个名称为“正仁松涛苑-中央花园”的小区。
   
就在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还没有谈妥的情况下,有村民的房屋被强拆,许多村民被暴力拆房的人莫名其妙地被打伤或砍伤,赵先生自己也不另外。虽然当场报了警,但迟迟未见警察身影,房屋拆完后,警察像模像样地来到现场。最后也是不了了之,没有了下文。
   
后来,有网友将拍摄到的“砍刀队”暴力拆迁扰民的照片在网上公布,希望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这组照片显现,“砍刀队”中的一名歹徒竟然和警察一起走来走去。

动画片《黑猫警长的故事》让三岁的小孩都懂得“警察似猫,歹徒似鼠”,如今猫竟然和自己的“天敌”老鼠如此亲密无间,令人赵先生等人大惑不解。赵先生认为警察的不作为比歹徒的砍刀危害更甚,更让人没有安全感。后来,村民先后多次找政府部门,希望讨个公道,却一直没有得到一个令人信服的答复。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姚丽丽是褚中喜律师的得力助理,她说道:“法律规定,不管是什么建设项目,要占用农民拥有合法权益的土地,要拆除农民的房屋,前提必须是与农民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层层追问  项目露出“真面目”

在接受赵先生等村民的委托之后,褚中喜律师指导万博律师团队分工协作,查证建设项目是否合法。先后向龙口市政府、烟台市政府以及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职能部门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这些机关依法公开该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立项等政府信息。
   
很快,龙口市人民政府、龙口市建设局、龙口市国土局、烟台市人民政府、烟台市发改委及山东省国土厅均向褚中喜律师就该建设项目作出书面答复意见,公开了该建设项目的部分政府信息。
    2014
117日,龙口市建设局答复称“经调查落实,本机关未核发‘正仁松涛苑-中央花园、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手续”。
201413日,烟台市发改委答复称,未收到投资方关于“正仁松涛苑-中央花园”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及报批的相关材料。2014124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回复褚中喜律师称“关于‘正仁松涛苑-中央花园’建设项目用地批复,我们已委托龙口市人民政府予以答复”。
   
褚中喜律师向龙口市人民政府递交信息公开的申请后一直未得到答复,褚中喜律师随即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责令龙口市人民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也许是巧合,也许是法律的威慑力,褚中喜律师很快收到龙口市人民政府委托该龙口市国土局提供的该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呈报表》、《征收土地权属地类明细表》、《关于松涛苑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通过层层“剥芦笋”式的法律追索,“正仁松涛苑-中央花园”建设项目露出“庐山真面目”。

信仰法律  维权行动“进行曲”

俗话说“打蛇打七寸”,指的是在谈判中,要想获得对己有利的谈判地位,必须直取要害。正是基于此种考虑,褚中喜律师取得当事人同意后,决定对龙口市人民政府于20131024日作出的《批复》申请行政复议,作为案件突破口。

很快,烟台市人民政府作出令人吃惊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村民和该《批复》没有利害关系。赵先生等人纳闷:在自己持有房屋两证的土地范围同意开发商的《批复》,咋就没有利害关系了呢!

这种情况,司空见惯,不足为奇,万博律师团队自然不会被一时的困难和阻碍吓到,当即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烟台市人民政府。可能是为了照顾当事人因路途遥远不必要的来回奔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指定到龙口市人民法院就近一审。

建设项目在龙口,由当地的法院审理此案,意料之中的行政干预在所难免。很快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批复》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之间的内部行政行为”为由驳回起诉。

虽有预感,没想到来得如此之快。在办公室接到一审判决后,褚中喜律师很气愤,仅用一小时的时间,一气呵成,草拟出《行政上诉状》,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经过二审开庭审理,烟台市人民法院作出强有力的终审判决,撤销龙口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烟台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责令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烟台市人民法院认为被诉的复议决定中载明,《批复》属于行政机关之间作出的内部行政行为,该批复本身对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针对以上内容,结合案情,分析如下:

第一,被上诉人认为《批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但一审第三人则称涉案规划需经龙口市政府审批才能生效,且《40号批复》送达给建设开发单位了,规划批准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因此,既然向社会公布,且该批复已送达给建设开发公司,那么是否属于内部行政行为难以贸然定论,即使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也已外化,被上诉人的观点不能自圆其说。

第二,被诉的复议决定认定《批复》本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那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然包括涉案的建设开发公司,则按照被上诉人的观点推定,该公司也不能针对该批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时却主张,与该批复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复议,比如建设开发公司。显然自相矛盾。

第三,如果被上诉人认为该批复可以申请复议,但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而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那么除应理顺前述的自相矛盾之处以外,还应在复议决定中就七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产生实际影响,对相关事实予以查明、认定。但纵观该复议决定,在“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称:……”之后就是前述载明的内容,并无上述事实方面的查实、认定。

综上,被诉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不正确,依法应予纠正。为此,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审判决和烟台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二审判决,为进一步启动其他法律程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使村民们找到了通过行政诉讼解决问题的信心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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