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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的万亩胡杨林被毁大案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23 浏览次数:3209
 

褚中喜律师办案手记:最高检察院督办的万亩胡杨林被毁案

 

【导读提示】

李卫国是新疆巴楚县某林场场长,根据上级指示,搞活经济,发包林间空地,承包户的过度违规开垦,使胡杨林遭受破坏。案发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林业局高度重视,专门督办此案。经鉴定,造成经济损失达1.5亿。

中央电视台等许多全国性媒体高度关注此案,李卫国被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因之前我有其他同类案件的代理经验,其家人希望我能为李卫国辩护。

一审被判四年,不服上诉,该案被阿克苏地区中级法院发回重审。重审后再次被判处四年,上诉后,李卫国和家人选择了妥协,因认罪最终被改判三年有期,缓期五年执行。宣判后,李伟国走出看守所。

【案件背景】

林场场长李卫国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将林场空地、盐碱地、撂荒地等承包出去,导致林场内天然保护林被毁林开荒,损失惨重。

李卫国是有大学文化水平的人,他有一副下乡知情的热情,想要为当地老百姓做些实事儿。喀什位于新疆边陲,而当地多都是农牧民,对外交通并不便。

增加当地农牧民的年收入,是让他颇为头疼的事情。尤其是到了冬天,新疆容易有暴雪,一旦下雪,基本上就是封山封路,这让原本就靠天吃饭的人们生活更加艰难。

“大漠沙如雪,燕山月似钩”。看得见的是风景,需要深刻体会的是荒凉。行走在茫茫戈壁,车过处卷起滚滚沙尘。在路上的几个多小时里,沿途几乎看不到一个人和一片绿洲,除却那偶然一抹绿的芨芨草。

多么辽阔的土地,因为土质的恶劣和严重缺水却无法耕种。彼时,看风景的心情早已转为对即将到达目的地的深深忧虑。

新疆,不管是报道里还是电视里,那些载歌载舞,葡萄美酒,哈密瓜的美好景象只是存在于少部分地区。虽然国家对新疆的贫困地区大力扶持,但局部的经济欠发达仍然客观存在。李卫国想要改变现状,不能只靠国家救济,自己也要努力带大家脱贫。

可是,这路该怎么走?

等正式文件审批下来了再开始?那时间耗的太久,能否拿到正规的审批手续还不一定。要不就先跟上头透个话,边干边等待审批。

于是,李卫国就和林场书记阿布卡一起在县里的一次会议上报告了这事,当时主管农林业的副县长口头同意了。回去后,李卫国就以林场的名义将林地承包了出去。

生活有了盼头,大家都充满了干劲儿。开荒、种植、收棉花和玉米,几乎成为了所有人的奋斗目标,都在为未来的美好生活努力着,耕耘着。

但是事态的发展却有些超出了预期。

大伙干得正起劲儿,早就把护林的事情忘到了九霄云外。而李卫国看大伙儿情绪热烈、气氛高涨,忽悠了局部的开荒毁林行为。

然而,东窗事发了。

在上级部门发现胡杨林被毁坏之后,直接上报了国家有关部门。李卫国和阿布卡被立案侦查。这个案子后续的发展,就是那个轰动全国的“亿元行政处罚案”。

【道不尽的无奈】

当李卫国的家人就找到我,希望我能为李卫国辩护,我就觉得这个案子翻盘的可能性不大,因为事前对这个案子也有所了解。

基于之前办案的经验,其实我对李卫国是有一点不理解的。在我还未了解这个案件的时候,我和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就是,这个场长真可恨,为了林场的局部利益,放任开荒毁林,破坏环境,让珍贵的胡杨林消失在大家的视野。

而很不巧的,我这次却要为李卫国做辩护。为弄清案件的基本情况,我专门查阅了大量的资料来了解当地的情况。先来看一组数据吧,我比较喜欢用事实说话。

巴楚县隶属新疆喀什地区,位于新疆西南部,地处天山南麓,塔里木盆地和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

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新疆,自然环境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很明显,新疆人类生产生活的活动局限于被沙漠戈壁分隔的占地面积4.3%的绿洲范围内,绿洲平均距离间隔100公里以上,是中国荒漠化土地面积最大,分布最广。风沙、干旱、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等生态问题长期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新疆沙漠化土地面积正不断扩展,有30个贫困县处于风沙区。农民人均耕地面积由19943.81亩减少到2005年的2.14亩。虽然新疆开垦耕地数量逐年增加,但是,增加的耕地集中在少数种植大户手中,少的百亩,多的千亩,贫困农村人口增加而人均耕地下滑。

新疆农村贫困人口分布结构从地域上看,主要集中在资源匮乏、地域偏远的荒漠区、高寒山区。到2003年底,全疆剩余的52.75万贫困人口中,有92.5%分布在南疆4地州,其中和田地区占63.3%,喀什地区占20.1%,克州占4.9%,阿克苏地区占4.2%

从调查中得出的结论,新疆的经济发展南北失衡、东西失衡。在我搜索该县相关资料的时候,看到该县的新闻“本县正争取在17年摘掉贫困县的帽子”。那么十年前,该县的经济水平会是怎样的一副场景,想必心里会有一个大概的预估。

在这一刻,我对李卫国的初衷,有了些许的理解:他也有诸多的无奈。

公安局在办理另外几起非职务性毁林犯罪案件中,对李卫国有一个问询笔录,有一段对话,看完之后,我心里不是滋味。

警方问李卫国:“你作为林场场长,你的觉悟、思想认识等同于普通的群众么?你们给党和政府造成重大的损失和恶劣影响,还不认识到自己问题的严重性,还不好好反思?”

李卫国低头,长时间沉默不语。

“国家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在林间空地经过批准可以补种树木,你是清楚的?”

李卫国:“知道。经过批准,不改变林地性质,还能得到资金补偿。但我们错就错在提前开始实施了。主要是考虑到正式的批准过程太长,边干边待批。”

警方问:“补种,就是一定要把地开垦后才种吗?”

李卫国:“规定里说的不明确,但没有说开垦补种。”

警方问:“开垦零星土地补种是可以理解的,但大面积开垦补种是对植被的破坏,是对生态毁灭性的破坏,这一点你是清楚的吧?”

李卫国:“这些我是清楚的,考虑到灌溉等成本,我们采取大面积开垦补种,实际上也是违背规定精神的,这样做也是对原始植被的生态和环境毁灭性破坏。

警方:“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李卫国:“应该是有多大能力办多大事儿,种上一片果树,成活后再选种,应该是个逐步的过程。林业厅也是这么要求的,我们是贪大了。”

警方:“你现在对事件的认识是怎样的?”

李卫国:“我觉得想法是好的,但操作中出现了大问题。大的方面说,影响到国家对新疆公益林资金的分配问题,造成新疆、喀什林业工作的被动,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

警方:“你个人行为的性质是一般性错误吗?”

李卫国:“不是一般性错误。”

警方:“你认为你个人行为发展到什么性质?是否上升到犯罪性质?”

李卫国:“不知道,但心里觉得委屈。”

警方:“国家为何对公益林保护得严格,这个原因你是否清楚?”

李卫国:“清楚。”

警方:“重点公益林开一亩都要批准,你是否清楚?”

李卫国:“清楚。”

警方:“请你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如实交代问题,你今天说的问题都是实话吗?”

李卫国:“是实话。”

我久久不能释怀的,是那句“你作为场长,你的觉悟、思想认识等同于普通的群众么”?

李卫国是错了,错在用错了方法,他的初衷,更多的应该是理解。因为李卫国自己,没在农场承包,更没有拿承包户一丝一毫的利益。

所以,在面对检察机关对李卫国的指控的时候,我有了更多的应对观点。

【庭前准备】

接受委托后,作为辩护律师,首先要做的就是寻找和固定证据。在看守所会见时,李卫国说:“当初是县政府动员各地招商引资,优化经济机构,还在全县大会上表扬我,发了一个‘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其次,县林业局有一个批复,同意林场利用林间空地发展林果业。”

这段话,仿佛看到了一线光亮,我让李卫国的家人赶紧将林场办公室和家里的所有资料仔细翻阅一次,防止证据被人为隐匿或销毁。

很快,传来喜讯,在李卫国的办公室找到了许多县政府的文件,都是要求各林场根据实际情况发展林果业。最重要的是发现了一份县林业局同意利用林间空地发展林果业的批复,竟然还是原件。

我在网络上搜索当地的相关案情,竟然发现主管林业的副县长胡某因渎职被新疆自治区检察院立案侦查。

媒体报道:巴楚县原副县长胡某在分管农业、畜牧业、林业工作期间以发展经济和响应政策为名,越权擅自批准毁林开垦土地,并对当时林场场长、党支部书记、副场长擅自将国家重点公益林地转包给个人毁林开垦的行为予以认可,对所辖各乡(镇、场)长时间、大面积、持续性毁林开垦事件严重失查,在接到举报后仍然纵容和支持毁林开垦行为。

上述报道,进一步应证了李卫国发包林间空地发展林果业,并非个人行为,而是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许可。更重要的是,利用林间空地发展林果业,遍及多个乡镇。

这些证据,可以证实,李卫国的行为是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所实施,不是个人头脑发热,急功近利,滥用或超越职权。上述证据,我认为能让李卫国免于一劫。

而另外一份至关重要的“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的《荣誉证书》却下落不明。林场工作人员说,是被办案单位拿走了。我马不停蹄赶到办案单位,但承办人说从未见到所谓的《荣誉证书》。这个关键证据成为了一个谜。

但本案也有一个障碍,作为同案犯的林场副场长为了获得取保候审,从轻处罚,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一定程度上给辩护造成了困惑和诸多无奈。

事实证明,副场长的权宜之计是错的,尽管其在一审庭审中,低头“认罪”,但并没有获得预期中的“缓刑”判决,一审宣判三年后,收监羁押。

为此,他在上诉状和二审辩论中,认为自己是无辜的,真正开始为自己辩护,这就是后话了。

【指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由阿克苏市检察院和阿克苏市法院管辖本案。

阿克苏市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卫国担任林场场长、党总支副书记、林场公益林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被告人阿布卡担任该场党总支书记、副场长、林场公益林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其职责除管理好公益林及护林防火外,还受委托行使林业行政管理等处罚权。

2005年底,被告人李卫国、阿布卡先后召开职工大会和场领导班子会议,擅自决定以林场名义将林场所属的国有林地对外及分给部分林场职工承包开发。会后,未经上级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李卫国以林场法定代表人身份,先后与土地承包商数十人签定土地承包合同39份,承包面积共计21552亩。

合同的主要内容是:1.利用林间空地、弃耕地,改变种植结构、发展经济林;2.林场作为承包甲方,将若干林班内的土地承包给乙方,承包期限为330年不等;3.由林场收取每年每亩20元的国土使用费,并按阶段收取土地承包费。另外,经李卫国口头允诺,刘某等人在林场内开垦林地300余亩。

此后,李卫国、阿布卡先后到现场未经测量评估,虽以给部分土地承包人划定开垦地点和范围。在开垦过程中,李卫国多次接到辖区护林员等人的阻止报告,其均以林场同意为由责令护林员放行。

期间,阿布卡得到护林员阻止报告后,对有合同或场长同意的也予以认可放行。土地承包人从2005年至2007年间将林场管护一队、管护二队范围内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地毁损开垦,用于种植棉花和果树。

经测算,毁损开垦国家重点公益林地面积合计17013.74亩;林地内天然胡杨、怪柳、灌木、沙漠植被严重破坏。林场毁损林地的经济损失打15901.072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记录、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卫国、阿布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受委托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意逾越职权,违法处理其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将已划定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地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作为“林间空地”和“弃耕地”承包他人开垦种植。

致使国家重点公益林地被大面积毁损,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我的辩护意见】

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针对检方的指控,我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巴楚县林业局对营造经济林项目规划进行了批复

20051216日,林场编制出《营造林规划项目》,报县林业局批准。该局于20091228日签发“巴林字20059号”批复,意见非常明确“你场申报的《营造林规划项目》我局已收到,根据《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益林建设的有关要求及《喀什地区巴楚县重点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了评审,认为该项目符合我县生态环境建设及公益林建设的要求,可以实施”。

清楚证实了林场在向承租人发包林地之前已获得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和认可。

二、招商引资发展林果业是县政府的统一部署

在庭审中我向法庭提交了两份县人民政府的文件:“政发200725号”办法,其明确规定:“凡在有灌溉条件的公益林宜林地发展林果业的,必须在两年内定植经济林”。

一份是“政发200726号”调查报告,该报告态度同样鲜明:“我县在有条件适宜的公益林中的宜林地或林中空地发展经济林的目的,就是要逐步改善树种结构,把生态公益林建设成树种多样、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长期稳定的森林生态体系”。

这两份文件充分证林场发包闲置的林间空地和弃耕地的行为是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所实施。发展利用公益林的空余地和宜林地发展经济林涉及全县所有的乡镇和林场。

三、时任县主管领导认可林场的发包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227日通报“犯罪嫌疑人胡某在2001年至2006年任副县长期间,分管农业、林业等工作,系该县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的第一责任人。2005年底,林场原场长李卫国等人以发展林果业为名,将林场林间空地和弃耕地对外签订39份承包合同承包给他人开垦,导致大面积国家重点公益林被毁承包商毁林开地期间,犯罪嫌疑人胡某自行或在李卫国等人的陪同下多次到开地现场视察工作,认可该林场的上述做法,还亲自批准开垦土地面积达3800亩”。

胡副县长的行为功过与非已有法庭最终裁判,充分证明林场的发包行为得到了政府时任领导的认可。

四、李卫国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是本案犯罪主体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00212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渎职罪的主体做出了扩大规定,不外乎如下几种:

1.基本型。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授权型。即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委托型。即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聘用型。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被告李卫国只是林场场长,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没有法律法规授权,更没有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或聘用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所以,其不属于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

五、据以定案的估价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本案中,据以定案的估价报告单位是一家林业勘察设计院,并不持有司法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执业证书》,其作出的估价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综上,李卫国的行为得到了上级的认可,不属超越滥用行政职权,指控其构成“滥用职权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有期四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卫国、阿布卡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受委托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违法处理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将已划定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地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承包他人开垦种植,致使国家重点公益林地被大面积毁损,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卫国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卫国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李卫国犯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该观点本院不予采信。

从被告人李卫国、阿布卡的干部履历表及巴楚县县委组织部干部任免文件,县林业局的证明,李卫国、阿布卡的行政执法登记表,均表明李卫国、阿布卡系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从多位护林员、护林队长的证词、土地承包户的土地承包合同,及鉴定书等证据,均可相互印证被告人李卫国、阿布卡明知在无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不能对国家重点公益林进行开垦,擅自将大量公益林区内的土地对外承包开荒,使国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被告人阿布卡认为其在林场任副场长,协助场长执行公务,作用较轻,请求从轻处罚,该观点成立,且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卫国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被告人外力·阿布卡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改判缓刑回家】

一审判决四年,心里有一点预感,因为承办法官曾无意中流露,自己压力很大,快退休了,不想“惹事”。只是觉得公诉人在法庭上没有说服力的举证质证意见和宣读的《公诉词》,面对这样的判决,无论如何,我和李卫国及其家人都是不能接受的。

递交《刑事上诉状》时,一审承办法官说:“上诉是被告人的权力,此案基本上是铁案,上面已经定调了,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老实说,听着感觉后背发凉。但我不服输,正确履行辩护职责,为公平和正义努力,我可以不惜一切,不计后果。

第二被告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所以,在侦查阶段,违心作了一些对李卫国不利的供述,并认为自己构成犯罪,希望能够得到从轻处罚,最好是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

他没有想到,自己的“示弱”,得到的也是三年实刑,宣判后收监羁押。他也委托律师开始反击,澄清一些案件事实。可见,在二审中,多了一位“同盟军”,就案件而言,这可是重大利好。在一审中,双方可有点像敌我矛盾。

阿克苏地区中级法院二审开庭,我再次从北京飞往乌鲁木齐,原打算乘火车前往阿克苏,我喜欢新疆的火车,可以沿途近距离观察天山美景,尤其是雪山下的美丽的草原。

不巧,碰上乌鲁木齐发生悲惨的七五事件,飞机抵达到乌鲁木齐机场,看着机场滞留的黑压压的人群,我当即放弃火车,直接飞往了阿克苏。

阿克苏社会状况平静如水,完全没有受到乌鲁木齐“七五事件”的波及和影响,很欣慰。中级法院的开庭,更加严谨,地区检察院派员出庭,原市检察院公诉人变为“配角”。

就原判的定性和法律适用,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我说原审是错判,应当宣告无罪,检察院说判决完全正确,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庭后一个月左右,阿克苏地区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阿克苏市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审,结果又是四年,和原判内容几乎一样,只得再次上诉。

二审法官曾建议我,劝当事人认罪,调整辩护思路,可以考虑缓刑,放人回家,我没有同意。几个来回下来,控辩双方已是剑拔弩张,我对该案有自己的自信。

没想到,突然有一天,接到一个来自喀什地区的电话,竟然是李卫国打的。李卫国在电话中感谢我对案件的努力,并歉意地告我:“为了家人的生计,必须尽快获得自由,所以认罪了,现改判为三年有期,缓期五年执行。”

事已至此,我能说什么呢!各人都有自己的难处,我只能表示理解。后来,李卫国电话中告诉我,在和朋友一起从事运输业,日子还算可以。

不管如何,还是感觉挺欣慰。

【道不尽的沧桑】

对于李卫国,我从最开始的不理解,到后来逐渐的演变为对他的体谅。

尤其是当自己深一脚浅一脚踩在沙漠上,被铺天盖地的黄沙扑面砸来的时候,内心对改变这种现状的渴望是尤其强烈的。沙漠里那种看不到绿洲的恐惧,会深深的扼制着内心深处。只是,李伟国错就错在太心急了一点。如果没有那么急切的开展,事情的结果,或许就不会是现在这样。

我仍记得在离开该县的汽车上,看到一片死去的胡杨,有的扭曲,有的横直,有的斜倒在地,根须裸露;有的屹然挺立,姿势张扬。粗壮的枝干,犹如西北汉子龟裂的渴望,守护之久、守候之深。

列车穿过无人区的戈壁滩的时候,狂风裹挟着沙石,荒原里哀鸣一片,生命在这里显得如此脆弱。生与死,在这里交织。生活在这片荒漠戈壁中的人们,父辈垦荒、世世耕耘,代代渴望。他们吃苦耐劳、挥汗如雨,只希望在这片大地上能继续生存。

生命是不易的,现实更是残忍,但走过这片大地,我看到的不是沉闷、不是压抑、不是绝望,更多的是坚韧、是不屈、是呐喊。他们饱经沧桑却历久弥新,怀揣从远古走来的信念,被风吹起,希望又在不远处飞扬。

在漫漫黄沙之上、凛凛朔风之中,一大片枝干粗壮的胡杨林屹然挺立,那被风沙侵蚀的金黄的叶子,在茫茫的大漠尽头不畏不惧、不屈不挠地傲然伸展。

那豪情、那雄律,带给人们的不仅仅是视觉上的冲击和心灵上的震撼,也让人不得不心潮起伏、心绪澎湃,不能不审视生存的态度、直面生活的不易。

“活一千年不死,死后一千年不倒,倒去一千年不朽。”从胡杨艰难曲折的生存姿态和百折不挠的生存态度,我仿佛看到了炎炎烈日下辛勤耕耘的农夫、雪虐风饕里追赶牧群的牧民......他们踉踉跄跄、辛苦劳作,同饥饿抗争、与贫困决战,他们繁衍生息、连绵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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