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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7 浏览次数:3304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终字第00546

上诉人(原审原告):隰县阳头升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宋永庆,乡长。

委托代理人:刘魏,山西昕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隰县阳头升乡西古乡村民小组。

负责人:宋天福,组长。

委托代理人:韦亮,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褚中喜,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龙,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瑞明,男。

上诉人隰县阳头升乡人民政府、隰县阳头升乡西古乡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刘志龙、张瑞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隰县人民法院(2014)隰民初字第0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隰县阳头升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魏,上诉人隰县阳头升乡西古乡村民小组的负责人宋天福及其委托代理人韦亮,被上诉人刘志龙的委托代理人乔五星,被上诉人张瑞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隰县人民法院(2014)隰民初字第02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姜新生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王慧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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