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9]襄中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又名乔小*,男,汉族,1984年11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枣阳市**镇**路,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樊市襄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褚中喜、饶建军,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王小*,又名王小*,男,汉族,1985年10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枣阳市**镇**村7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樊市襄阳区看守所。
本院审理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王**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8年13月31日作出[2008]襄中行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乔**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8日作出[2009]鄂刑三终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期间,湖北襄樊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宗辉
审 判 员 李全胜
代理审判员 李沈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