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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9/27 浏览次数:1413

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9]襄中刑初字第**

公诉机关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又名乔小*,男,汉族,19841114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枣阳市****路,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3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樊市襄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褚中喜、饶建军,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王小*,又名王小*,男,汉族,19851026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枣阳市****7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9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樊市襄阳区看守所。

本院审理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王**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81331日作出[2008]襄中行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乔**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78日作出[2009]鄂刑三终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期间,湖北襄樊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刘宗辉

审   李全胜

代理审判员 李沈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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