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博讯(王伟杰 编辑)近日,《时代人物》杂志,对本所褚中喜律师进行了报道,并摘选了褚律师正在撰写的《打开手铐—无罪辩护全程指引》一书中的8个案例。具体报道内容如下:
法律人士都知道,公诉案件中能直接宣判无罪的比例只有万分之三,多数律师,甚至于一些知名的刑辩律师,穷尽一生也未能拿到一起无罪判决。可见无罪判决之难,无异于“蜀道”之难。
那么,作为专注行政案件的褚中喜律师是如何在一起起重大的刑事案件中成功地为民营企业家们进行无罪辩护的?为了解开业界同行以及法律爱好者们的疑问,褚中喜律师结合过往代理过的刑事案件的一些经验与思考,忙里偷闲中撰写出《打开手铐—无罪辩护全程指引》(即将出版)一书,通过一件件民营企业家涉刑案例,从中给出答案。
据褚中喜律师透露,《打开手铐—无罪辩护全程指引》共收录了24个案例,其中一半涉及民营企业家,为了追求案件的真实性和严谨性,每个案例分别由简要案情、争议焦点、办案思路、辩护意见、裁判结果、思考与总结六部分组成。
在获得褚中喜律师的许可下,《时代人物》记者认真阅读了《打开手铐—无罪辩护全程指引》电子版,从中摘选出8个极具代表性且案件性的打开手铐案例,加以提炼,希望能给法律人士以及广大民营企业家一些启示与思考。
案例1:孙一建被控挪用资金案
因经济上的分歧,民营企业家孙一建被合作伙伴以挪用公司资金885.5万元为由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将孙一建“跨省”抓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量刑8年。
作为孙一建的辩护律师,褚中喜律师通过分析案情,提炼出本案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12点意见。在一审法庭上,褚律师就“罪与非罪”问题与公诉人展开激烈交锋,但区法院仍认定罪名成立,判处孙一建有期徒刑3年。
二审开庭中,褚中喜律师仍坚持无罪辩护,并在开庭后将辩护意见及案情反映寄给市中院和市检察院主要领导。
之后,褚中喜律师又反复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与承办法官沟通。合议庭成员非常负责,审判长和主审法官多次到看守所提讯孙一建,就证据方面存在的疑点问题当面向孙一建核实。
最终,市中院就此案二审改判,宣告孙一建无罪,并当庭释放。曾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区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给予孙一建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28.6557万元和精神抚慰金5万元。
案例2:孙伟华等被控职务侵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案
当地粮食仓储龙头民营企业的银行贷款逾期,县农商银行以该企业董事长孙伟华涉嫌“贷款诈骗”为由向县公安局报案。因贷款有充足的资产抵押,“贷款诈骗”不能成立,县公安局又以孙伟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职务侵占为由继续侦查。
经过由县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参加的“三长会议”协调,县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职务侵占判处孙伟华10年6个月,同时,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妹夫3年。
褚中喜律师接手二审辩护,市中院经过开庭,在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官坚决要求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情况下,市中级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一审开庭后仍作出与原来相同的判决。上诉后,二审采纳了褚中喜律师提出的两上诉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仅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改判孙伟华2年6个月,并改判其妹夫无罪,因孙伟华已被实际羁押2年6个月,刚好刑期届满,两人被当庭释放。
案例3:王明被控诈骗案
王明应邀至某县级市投资,与市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由市政府提供净地给王明实际控制的联华国际公司开发小商品城,根据项目协议约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实为零成本。
由于市政府不能及时交付净地,王明向上级有关政府机关及部门反映,市政府给所属市公安局去函,要求对王明进行“调查”。办案民警赶往深圳,将王明“跨省”抓捕,理由是合同诈骗。
接受委托后,褚中喜律师决定釜底抽薪,代理联华公司将市政府起诉到市中院,要求判令市政府交付净地。同时,向司法机关提出王明无罪的辩护意见。行政案件在市中院、省高院一、二审败诉后,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获得支持,最高法院认为,市政府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最高法院在行政裁定中的认定,倒逼市检察院撤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前曾两次被市法院一审判决13年的王明被无罪释放。褚中喜律师又代王明申请国家赔偿。
市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王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57.38万元和精神抚慰金12.6万元。随后,市法院在某著名日报刊登公告,专门为王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案例4:谢凯被控职务侵占案
某房地产项目建到约50%,本地企业胜荃公司看上了该地块,提出整体收购,开发该项目的百事顺公司出资人谢凯也同意,并签订合同。因胜荃公司拒不支付剩余款项,百事顺公司向法院起诉。
为了阻碍民事诉讼,胜荃公司收买百事顺公司的一名挂名股东向市公安局报案,称“谢凯银行卡号收到的2000万转让款是职务侵占”。市公安局办案人员“跨省”将谢凯抓捕。
一审法院认定职务侵占罪名成立,判处谢凯10年有期徒刑。谢凯公司的家人与褚中喜律师联系,请其为谢凯二审辩护。在市中院的二审开庭中,褚中喜律师提出“一人出资公司和公司财产混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二审采纳该意见,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对此案重审时,公诉人仍然认为谢凯罪名成立,并要求并处没收谢凯的几十亿的个人全部财产。而褚中喜律师坚称无罪,进行了铿锵有力的即兴辩护。
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认为罪名不能成立,区检察院赶紧向一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区法院裁定准许,随后,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谢凯给重一审和二审法官及褚中喜律师赠了锦旗。
案例5:陈建被控合同诈骗案
陈建将经营十余年的某房地产公司股权以9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席卫东等,股权价值源于房地产公司与区政府签订了一份协议,通过该协议,房地产公司入围某旧城改造项目的开发权。
因不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陈建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得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席卫东等报案,称“房地产公司与区政府签订的协议是伪造的”,剑指陈建股权转让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
市公安局正式立案,通知银行和执行法院不得划款。因为涉及刑事案件,经律师同行推荐,褚中喜律师介入该案,其向市公安局提出无罪的法律意见和情况反映,反复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涉,又向几级政法、司法、纪委等机关去函反映,市公安局最终作出撤销合同诈骗案决定。
褚中喜律师又进一步代理仲裁和申请强制执行,将超过1亿元的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执行到位。
案例6:刘大伟职务侵占、合同诈骗再审案
2002,民营企业家刘大伟因卷入上市公司重组纠纷,被当地相关部门以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等为由起诉。市中院一审判其有期徒刑20年,上诉后,二审改判有期徒刑18年。
刘大伟对终审判决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指令省高院复查,该院复查后作出驳回申诉通知。刘大伟仍不服,再次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作出指令再审决定,指令异地的某省高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再审开庭,褚中喜和伍军律师作为刘大伟的辩护律师,认为应当改判,并从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着手,层层剥开案件中的疑点和瑕疵,提交了长达45页的辩护意见。
最终,该异地省高院再审时采纳了“原判量刑11年的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依法改判,刘大伟被当庭释放。由于因此形成“超期”羁押,刘大伟最终获得原作出终审判决的省高院给予的19.4万元的国家赔偿。
案例7:项阳被控销售伪劣商品、偷税案
2003年6月,某县政府在辖区大力推行改厕、建池等民心工程,并对外公开招标。项阳经营的建材公司凭借价格优势和良好的业内口碑,获得为该项目供应瓷砖的机会。
项阳所在的建材公司按照中标通知完成供货任务,在要求县采购办支付近40万货款时,事情发生逆转。项阳接到县公局传讯,称建材公司涉嫌偷税和销售不合格商品。2005年4月,当地县检察院以项阳构成偷税罪、销售伪劣商品罪向县法院起诉。
接受委托后,褚中喜律师经过认真查阅卷宗及多方位探听了解,认为项阳主观上没有偷税和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决定为项阳作无罪辩护。
在办案办理过程中,褚律师经过充分的前期准备,归纳出本案控辩争议的9个焦点问题,并就两个被控罪名出示共计21份无罪证据。
最终,县法院采纳了褚中喜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认为偷税罪不成立,但仍以销售伪劣商品罪判决其缓刑,项阳恢复自由,手铐被打开。在褚中喜律师建议项阳上诉时,其最终放弃。
案例8:许建军被控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案
许建军是某地级市多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商会副会长,因民事起诉欠款而得罪债务人,遭恶意报案。当地扫黑办挂牌督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许建军等人实施抓捕。
在当地律师无法会见的情况下,家属增加褚中喜律师介入该案,经过一番波折,最终会见成功,褚中喜律师马不停蹄拟出“本案不涉黑”法律意见,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又提出许建军不构成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诈骗等三罪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检察机关最后以敲诈勒索罪予以公诉,并提出判处许建军13年6个月的量刑建议。
庭审时,褚律师提出“无罪”兼“罪名异议”辩护意见,后者被法院采纳。一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许建军一年五个月。随之,许建军的手铐被打开,恢复自由。
检察院提起了抗诉,案件被市中院发回重审。案件回到一审法院,检察院追加起诉非法拘禁罪名,要求与敲诈勒索两罪并罚。重一审开庭后,仍然认定敲诈罪名不能成立,维持原一年五个月的判决,检察院没有再抗诉。
在《打开手铐—无罪辩护全程指引》一书的《序》中,褚中喜律师写到:“每一起无罪案件,对律师而言,都是一个个不眠之夜的挑灯夜战。想从厚厚的案卷中发现蛛丝马迹或证据突破口,需要耐心、细心、恒心和超人的毅力。而要想成功地进行无罪辩护,律师还需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有颠覆性的思维方式和出其不意的解决问题的方案。”
褚中喜律师告诉记者,一起错案,对民营企业家而言是万劫不复,除需要律师的担当,还需要家属的理解,也需要良好的氛围。他表示,这些被打开手铐的民营企业家遇到了一个好的时代,中央推行全面依法治国,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为纠错营造了好的氛围,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优良传统。(文章来源:《时代人物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