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劳动报》报道,555元的火车票,退票费高达111元,是票价的20%。“铁老大”认为,符合规定。旅客觉得,这是“霸王条款”。昨天,这位退票旅客褚朝新决定起诉北京铁路局。“最后诉讼结果并不重要,而是要让更多人对主管部门不平等条约引起重视。”通过电话,褚朝新如是说。截至记者发稿前,其代理律师表示,最快将于下周正式在当地法院,对北京铁路局提起诉讼。
对于555元高铁票收111元退票费这一事件,北京铁路局宣传部新闻科一位孙姓工作人员表示,褚朝新的退票流程完全符合铁道部规定,并无任何问题,其他不予以回应。
退票:才知要收20%退票费
“555元一张的火车票,退票费111元,据《劳动报》报道,555元的火车票,退票费高达111元,是票价的20%。“铁老大”认为,符合规定。旅客觉得,这是“霸王条款”。昨天,这位退票旅客褚朝新决定起诉北京铁路局。“最后诉讼结果并不重要,而是要让更多人对主管部门不平等条约引起重视。”通过电话,褚朝新如是说。截至记者发稿前,其代理律师表示,最快将于下周正式在当地法院,对北京铁路局提起诉讼。
对于555元高铁票收111元退票费这一事件,北京铁路局宣传部新闻科一位孙姓工作人员表示,褚朝新的退票流程完全符合铁道部规定,并无任何问题,其他不予以回应。
退票:才知要收20%退票费
“555元一张的火车票,退票费111元,比机票退票费高出一大截。”7月6日,市民褚朝新发布了一条微博,并附上了3张退票费报销凭证的图片。原来,7月5日下午,他在北京体育馆西路的代售点买了一张北京至上海的高铁车票:G39次,2011年7月6日16时26分开,555元。
“由于行程发生了变化,第二天,也就是7月6日,我去火车站办理了退票。”褚朝新说,车票上并没未写明退票规定,到了窗口才看到有“收取20%退票”的字样。于是,他办理退票后,支付了111元的退票费。
起诉:挑战“铁老大”制度
“铁路的退票规定是霸王条款,而且是一种不平等的合同约定。”褚中喜律师说道。徐建国律师认为,且不说规定是否合法,至少十分不合理,侵犯了旅客的权益。这两位是褚朝新的代理律师。记者通过电话进行了采访,他们均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将对北京铁路局进行起诉,这是对“铁老大”不合理制度的挑战。
质疑一:“一刀切”做法是否合理
“收费可以,但是一刀切的做法不合理,‘铁老大’太霸道!”徐建国律师已不是第一次与“火车票退票费”过招,在2008年就以“北京铁路局强制收取退票费,违背了平等协商的原则”为由,提起诉讼,最终由于诸多原因撤诉,这次他仍愿意接受褚朝新的案子,虽然不知结果如何,可他认为,撇开合法性,退票费规定至少十分不合理。
根据去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在发车前可办理退票,并收取20%手续费。“以褚朝新的案子为例,他在发车前6个小时退票,这张车票在退还后会马上进入系统再销售,并不影响铁路的运营。而对于在开车前一分钟退票的旅客,这张车票再被出售的可能性很低,可他支付的退票费与褚朝新一样,同为票价的20%,“不同时间段的退费标准应该各有不同。”
记者了解到,各大航空公司的退票规定虽不尽相同,但均与机票的折扣率挂钩,折扣越低退票手续费越高,超低价票不能退票,而全价票则可以全额退票。在公路方面,遵循离开车时间越近退票费越高的原则。以上海长途客运南站为例,开车2小时以前,退票费为票价的10%,而2小时以内至开车前为20%。班次发车后,则不予以退票。
质疑二:规定为何事先不告知
“按照铁路部门的说法,买卖车票就已形成了合同关系,那车票可以算是双方唯一的合同。而在这个合同上并没有明示‘退票规定’。”褚中良律师表示,就退票事件而言,铁路部门已经构成了合同违约,剥夺了消费者知情权。
依据法律规定,在火车票上应印有明确的退票规定,或者在购票时有明显的告知。“事实上这些都没有。”褚朝新告诉记者,买票时售票员对退票规定只字未提,而车票上也没有任何相关信息。直至到了退票窗口,才知道要收取20%。
记者在常德路上的一家火车票代售点看到,墙上贴着一张《铁路旅客旅行须知》,有一条关于退票的规定。可不少正在购票的旅客都表示,并未看到这一公告。至于买票时,售票员也的确未曾提起退票的规定。“啊?要收手续费?开车后就不能退了?”在记者的指引下,正在购票的许先生看到了退票规定。他说,先不买了,因为行程可能有些更改,“还以为和全价机票一样,不需要退票费呢。”
质疑三:买卖合同应该对等
“既然是买卖合同,就应该是对等的,而铁路部门并非如此。”褚中良认为,如果说旅客退票对于铁路造成了损失,应该支付退票费。那么,铁路延误也会影响旅客的行程,是不是应该有相应的补偿呢?答案是“没有”。因此,火车票买卖合同是一个“不平等条约”。
比机票退票费高出一大截。”7月6日,市民褚朝新发布了一条微博,并附上了3张退票费报销凭证的图片。原来,7月5日下午,他在北京体育馆西路的代售点买了一张北京至上海的高铁车票:G39次,2011年7月6日16时26分开,555元。
“由于行程发生了变化,第二天,也就是7月6日,我去火车站办理了退票。”褚朝新说,车票上并没未写明退票规定,到了窗口才看到有“收取20%退票”的字样。于是,他办理退票后,支付了111元的退票费。
起诉:挑战“铁老大”制度
“铁路的退票规定是霸王条款,而且是一种不平等的合同约定。”褚中良律师说道。徐建国律师认为,且不说规定是否合法,至少十分不合理,侵犯了旅客的权益。这两位是褚朝新的代理律师。记者通过电话进行了采访,他们均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将对北京铁路局进行起诉,这是对“铁老大”不合理制度的挑战。
质疑一:“一刀切”做法是否合理
“收费可以,但是一刀切的做法不合理,‘铁老大’太霸道!”徐建国律师已不是第一次与“火车票退票费”过招,在2008年就以“北京铁路局强制收取退票费,违背了平等协商的原则”为由,提起诉讼,最终由于诸多原因撤诉,这次他仍愿意接受褚朝新的案子,虽然不知结果如何,可他认为,撇开合法性,退票费规定至少十分不合理。
根据去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在发车前可办理退票,并收取20%手续费。“以褚朝新的案子为例,他在发车前6个小时退票,这张车票在退还后会马上进入系统再销售,并不影响铁路的运营。而对于在开车前一分钟退票的旅客,这张车票再被出售的可能性很低,可他支付的退票费与褚朝新一样,同为票价的20%,“不同时间段的退费标准应该各有不同。”
记者了解到,各大航空公司的退票规定虽不尽相同,但均与机票的折扣率挂钩,折扣越低退票手续费越高,超低价票不能退票,而全价票则可以全额退票。在公路方面,遵循离开车时间越近退票费越高的原则。以上海长途客运南站为例,开车2小时以前,退票费为票价的10%,而2小时以内至开车前为20%。班次发车后,则不予以退票。
质疑二:规定为何事先不告知
“按照铁路部门的说法,买卖车票就已形成了合同关系,那车票可以算是双方唯一的合同。而在这个合同上并没有明示‘退票规定’。”褚中良律师表示,就退票事件而言,铁路部门已经构成了合同违约,剥夺了消费者知情权。
依据法律规定,在火车票上应印有明确的退票规定,或者在购票时有明显的告知。“事实上这些都没有。”褚朝新告诉记者,买票时售票员对退票规定只字未提,而车票上也没有任何相关信息。直至到了退票窗口,才知道要收取20%。
记者在常德路上的一家火车票代售点看到,墙上贴着一张《铁路旅客旅行须知》,有一条关于退票的规定。可不少正在购票的旅客都表示,并未看到这一公告。至于买票时,售票员也的确未曾提起退票的规定。“啊?要收手续费?开车后就不能退了?”在记者的指引下,正在购票的许先生看到了退票规定。他说,先不买了,因为行程可能有些更改,“还以为和全价机票一样,不需要退票费呢。”
质疑三:买卖合同应该对等
“既然是买卖合同,就应该是对等的,而铁路部门并非如此。”褚中良认为,如果说旅客退票对于铁路造成了损失,应该支付退票费。那么,铁路延误也会影响旅客的行程,是不是应该有相应的补偿呢?答案是“没有”。因此,火车票买卖合同是一个“不平等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