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冤九年险遭“极刑”处死 最终改判无罪
河南“佘祥林”张绍友获赔44万
不满赔偿结果上最高院
时间:2009年6月9日 记者:金文兵
获赔44万仍不服
最高人民法院讨说法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申请国家赔偿案—今年55岁的河南农民张绍友,因“奸杀”侄女而差点被处极刑;入狱9年后,却发现真凶另有其人。该案的案情与发生在湖北的“佘祥林杀妻案”很相似,因而被冠以河南版“佘祥林案”。
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份国家赔偿决定书中承认,由于该案的错误判决,致使张绍友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精神也受到一定伤害,并据此向张绍友作出2项国家赔偿:一是被无罪羁押的赔偿金34万余元,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但张绍友不服,现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新的赔偿申请。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由于《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蒙冤者很难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河南高院的这一决定在全国极为少见,是对国家赔偿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
与该案相对应,日前,3名警察因涉嫌对张绍友实施刑讯逼供,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张绍友还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这3名涉案警察及办案机关索赔。
花季少女殒命
叔父成了“凶手”
1999年12月3日,河南省沈丘县纸店镇小李庄村花季女孩张芬被人沉尸井下,其叔父张绍友含冤入狱。一个亲人惨死,一个亲人却是“凶手”,张绍友的侄儿张志明怎么也不相信,自己老实巴交的文盲叔父会做出这种人神共愤的恶事?他一直花费巨资追查真凶。9年后,一个神秘电话,指证了该案真凶是同村的胡小刚。
2009年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两份法律文书:一份是维持胡小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终审判决;一份是宣告张绍友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2008)豫法刑再终字第001号刑事判决书。
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波三折
走出牢笼的张绍友腿部已成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他的家人希望向国家机关讨个说法,于是辗转来找到曾代理过“佘祥林案”的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褚中喜律师,请他作为代理人,向河南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00万元。
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家赔偿法》中没有明确的法条,褚中喜律师搬出《宪法》第41条来应对—“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褚律师认为,这一法条中的赔偿应包含有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民事侵权和国家侵权结果和本质一致,国家机关侵权不能豁免或享有特权,否则就是放纵国家机关的不法行为,将使国家公信力蒙受损失,所以无论是民事侵权还是国家侵权都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河南省高级法院采纳了这一意见,决定赔偿张绍友因无罪错误羁押3060天的经济损失34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但张绍友认为,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不足以弥补他精神上受到的巨大伤害,于是继续委托褚中喜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作出最终国家赔偿决定。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三涉案三民警
或将面临牢狱之灾
此外,据有关人士透露,对张绍友遭受“肉刑”负有责任的3名警察,因涉嫌刑讯逼供罪,已被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张绍友被屈打成招的过程也被检察机关揭开—— 凶杀强奸案发后,警方在排查过程中,曾一直将真凶胡小刚列为重要怀疑对象,在对其作案嫌疑没有完全排除的情况下,涉案民警又将张绍友列为重点怀疑对象,带到一宾馆逼取口供。当张绍友不承认或“承认”得前后不一、矛盾百出时,办案民警就用脚猛踢张绍友的下身,辱骂殴打,强令张绍友“承认”强奸杀害亲侄女的全部“犯罪”事实。
对此,张绍友一方将在该案审理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严惩涉案民警,对张绍友因蒙冤而造成的伤残应由原办案单位和直接施暴的警察共同赔偿。
本报记者:金文兵